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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出售条件

  不可售公房:1、差价换房不得造成当事人新的居住困难,即差价换房后,原承租居民的人均居住面积应高于 市政府规定的解决居住困难标准。 2、承租居民进行差价换房前应取得同住成年人的书面同意。 3、承租居民以公有住房承租权交换商品住房或其他住房所有权的,所交换的商品住房或其他所 有权住房应是已取得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可售公房:下列公有住房不得进行差价交换:1、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2、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3、产权不明晰的;4、在户籍冻结地区内的;5、已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6、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或者有违章搭建尚未处理的;7、已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或者因纠纷已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8、需要用于落实私房政策的;9、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售后公房: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购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超标准装修, 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咨询服务热线-地址:上海市华山路2号中华企业大厦1604室[静安寺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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