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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灞桥•提醒】事关房屋交易!西安市住建局特别提醒

  近日,个别社会房屋交易平台在媒体发布关于二手交易资金监管的相关报道,西安市住建局特别提醒,其内容违反了住建部、省住建厅和市住建局关于二手房资金监管的政策规定,严重误导了房屋交易当事人,对交易资金的安全产生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西安市住建局特别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必须由住建部门授权的交易保证机构实施,严禁任何未经授权的社会房屋交易平台或中介机构发布或从事与二手房交易资金相关的存管、托管、监管等业务。

  近年来,部分城市曾经发生的“兴麟系”“汇众”“坚石”“中天”等多起卷款跑路事件,大都是由于社会房屋交易平台或机构违规代收购房款、交易不成功不及时退款、未按合同约定办理购房手续、虚假承诺、以具备价格优势的房源做诱饵等原因造成的,给买卖双方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

  交易资金监管是房屋交易网签备案过程中,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政府授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等实施监管,是确保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的重要环节。

  按照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要求,我市住建管理部门搭建了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平台,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城六区范围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手房进行买卖的,当事人必须通过住建管理部门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签订买卖合同,并委托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设立的交易保证机构实施交易资金监管。

  自开展西安市二手房资金监管业务以来,市住建局一直按照“钱证两清、利息照付”的原则,保证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因该项业务属于公共服务事项,未向交易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目前,市住建局已累计为25万余户家庭提供了资金监管服务,无一例因工作失误造成的问题;已同23家银行机构签订了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合作协议,近200余个银行网点办理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基本覆盖了西安市所有从事二手房业务的银行,极大方便了购房群众;已协助法院执行案件额千余万元,保证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交易流程多节点控制,避免了社会房屋交易平台或中介收取房款造成跑路现象的发生,该项业务的有效开展得到了社会各方的普遍认可,全国很多城市相继来我市进行交流学习。

  西安市推出的二手房“资金监管”,最大好处就是可以避免中介公司违规代收房款出现的挪用房款、买卖双方因房屋权属转移或房款交付发生纠纷、法院查封导致当事人“钱房两空”等现象。

  二手房交易当事人将交易资金存入“监管专用账户”后,交易资金即处于“备付”状态。只有房产交易登记成功后,交易资金才能划入卖方个人收款账户;若交易不成功,则交易资金退给买方,实现房屋交易“钱证两清”,有效降低交易风险。

  据悉,我市施行的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全程免费,不收取任何费用。买卖双方办理资金监管手续后,交易资金在监管期间按银行同期活期储蓄计算利息。房屋交易结束后,利息随本金给付,即交易成功划转给卖方,不成功则划转给买方(有的只退首付款及利息,部分退还银行)。

  为方便群众办理二手房交易业务,市住建局在西大街房产交易大厅、保亿隆基和朱雀云天不动产交易登记大厅、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均实行二手房网签和交易资金监管的“一站式”服务。

  房屋买卖双方可通过二手房网签——买方存款(资金监管)——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交易保证机构向卖方划转房款这一简单环节,保证买方取得房证,卖方即可取得售房款,从而实现“钱证两清”,让群众享受到更加高效、便捷、优质的二手房网签和资金监管服务。

  老百姓能买到放心的二手房,再也不用担心购房款的安全;中介机构的房屋纠纷少了,市场秩序也规范了;银行的风险降低了,都积极参与配合开展这项业务;住建部门的管理举措更加丰富了,业务数据也为政策研究提供了准确依据,进一步激活了二手房交易市场的活力。

  ●住建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对交易资金监管进行了明确定义:

  交易资金监管是房屋交易网签备案过程中,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政府授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等实施监管,是确保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的重要环节。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明确规定:建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发展交易保证机构,专门从事交易资金监管。交易保证机构不得从事经纪业务。建立交易保证机构保证金制度,各地要对保证金的数额做出具体规定。

  ●住建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要求,健全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

  ●陕西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陕建发〔2016〕107号)明确,在全省范围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进行二手房交易,必须实施交易资金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或经纪人员不得代收代管。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由各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制定监管细则;各商业银行受房屋管理部门(交易保证机构)委托,按照协议配合做好资金收支等工作,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西安市住建局(原西安市房管局)《关于实行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房发〔2014〕142号)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城六区范围内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手房进行买卖的,当事人必须通过住建管理部门二手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签订买卖合同,并委托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设立的交易保证机构实施交易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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