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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商品住房公证摇号选房规则指引(试行)

  为规范商品住房公证摇号选房行为,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指引,供房地产开发企业、购房人、公证处使用。

  (三)制定并发布摇号方案。摇号方案应包括房源数量、户型、面积情况、参与摇号排序的购房意向登记编码、摇号时间、选房时间、公证机构名称、摇号方式及相关流程等。

  (四)组织摇号排序。公证机构应以刚需家庭、普通家庭为先后顺序,分类别组织摇号排序。刚需家庭在本类别摇号未中时,可再次参与普通家庭摇号排序。摇号排序时间应在8:00-18:00之间。

  (五)公示摇号排序结果。公证机构负责将摇号排序结果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公证机构、房管部门网站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六)组织选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分类别顺序,按摇号排序结果依序组织选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不低于50%比例的房源优先保障刚需家庭。放弃选房所空房源或选房后所退房源,在公证机构监督下,按类别依序递补选房。

  (七)选房结果公示。公证机构负责将选房结果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公证机构网站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八)资格复审及合同网签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选房结果与购房人洽谈并办理购房资格审查、按揭、合同网签备案等手续。资格复审未通过的剩余房源,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按类别依序递补选房并完善相关手续。

  (九)公证确认选房结果。开盘销售结束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将刚需家庭、普通家庭登记购房人选房结果提请公证机构予以保全证据公证。

  (十)报备公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公证摇号选房结束后10日内,将摇号排序和选房结果公证书及放弃选房人名单、放弃签约人名单报送当地房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加强内部教育和管控,严格规范工作人员和委托的营销推广机构、代理销售机构行为;建立并落实销售现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舆情关注并及时回应,维护好销售现场和市场秩序稳定。

  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购房资格或优先摇号资格的,列入我市购房失信人员名册,5年内不受理其购房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协助购房人弄虚作假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坚决查处,房管部门将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列入我市房地产行业信用黑名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登记购房人连续2次不参与按序选房的,6个月内不再接受其填报意向登记信息;登记购房人选中房屋后连续2次放弃签约的,1年内不再接受其填报意向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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