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房产!西安市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为大力推进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经营、执业行为,我局组织起草了《西安市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第一条 为推进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经营、执业行为,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经纪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20]2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公示、应用、修复等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形成的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和应用等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及时原则,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组织实施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各区县、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公示、应用、修复等日常管理工作,依职责向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平台、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信用信息。
第六条 鼓励支持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内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工作,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七条 加快推进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平台系统与市级信用平台互联互通,共享共用信用信息,形成数据同步、措施统一、标准一致的信用监管协同机制。
第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分支机构及加盟品牌、经营范围、服务收费标准、信用承诺、服务电话。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照片、所在机构名称、劳动合同、从业经历、职称和职业资格、联系电话。
第十条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及社会活动中获得的各级政府部门及市级以上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各类奖励、表彰信息。
第十一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及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和社会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信息,包括未履行的生效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约谈记录、违背信用承诺情形。
第十二条 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采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能够通过信息共享交换获取的信用信息,不得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再次提供。采集的信用信息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由经纪机构在“西安市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平台”自行申报。依托“信用中国(陕西)”和“信用中国(陕西西安)”网站,鼓励房地产经纪机构注册资质证照、市场经营、合同履约、社会公益、荣誉等信用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公开作出信用承诺。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用户注册时,应如实申报基本信息,签订信用承诺书,辖区住建部门应对经纪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开展诚信教育,并对申报信息核实后予以采集记录。
第十五条 辖区住建部门应将日常管理工作中经确认的,或其他部门提供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予以采集记录,并将相关佐证材料一并上传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对象及其他组织、公民可通过信箱、投诉举报电话等途径向辖区住建部门反映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经核实后,辖区住建部门应当予以采集记录。
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发生变更,或对采集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持相关佐证材料向辖区住建部门提出变更、异议申请,辖区住建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后予以变更、修正。
第十八条 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分级评价制度,根据经纪机构经营行为实施积分量化管理。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用不纳入等级评价,其信用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建立初始信用信息档案时,房地产经纪机构基础信用分值设定为70分。
信用分值90分(含)以上且无不良信用信息的,信用等级为A级;80分(含)至90分的,为B级;60分(含)至80分的,为C级;60分以下的,为D级。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信用评价纳入主机构统一管理,分别建档。对房地产经纪加盟机构与授权机构分别实施信用评价。加盟机构不良信用信息作为授权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的参考依据,视失信情节扣减相应的分值。
第二十二条 辖区住建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采集核实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下列信用信息通过“西安市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限为3年,超过3年的转为信用信息档案保存。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失信信息只供查询,不予公开,查询期限为5年,超过5年的予以删除。
第二十四条 辖区住建部门依职责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中属于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补充目录的信用信息,于7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西安),通过信用中国(陕西西安)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五条 本着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以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为基础,综合其他评价,依据信用评价等次对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分级分类监管,实施差异化管理措施。
(二)要求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职业道德等培训。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纳入“失信主体名单”和“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并实行以下监管措施: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存在失信行为的,暂停其网上签约资格。情节严重的,通报行业协会纳入“行业联合禁业名单”,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禁业期内不予聘用。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对其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应向辖区住建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经核查,确有错误、认定不当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或撤销;已共享市级社会信用平台的,应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自失信行为整改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后,可向辖区住建部门提出书面修复申请。经审查确认已完成整改的,可予以取消公示,转为档案保存。
第二十九条 辖区住建部门在进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评定、公示、修复等日常管理工作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经营服务模式和管理方式上有显著创新,在促进行业发展升级方面具有行业示范和引领作用,获得各级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奖励并进行推广。
签署信用承诺书并严格履行承诺,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和诚信水平;履行居间、代理服务情况良好,获得服务对象良好评价
经营场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股东、经营范围、经营情况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不及时变更,或故意填报虚假信息,每次
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渠道以及房屋居间服务合同范本、存量房买卖合同范本、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每次
代理商品房销售时,未按规定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有关证明文件,每次
提供、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每次
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每次
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将一项服务分解为多个服务混合标价,每次
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约定标准收取佣金;两家以上机构合作开展同一业务向委托人增加收费,每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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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白守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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