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二人西安买房8年未收到房 之前5千多元平方米却要涨价到1万元
2013年12月,宋先生与西安金瑞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内部认购协议书,购买了位于未央区永信路上的“浩华·香颂国际城”一处88.56平方米的房屋,协议书上写着,该房屋单价为每平米5247元,总房价款为464674元。宋先生夫妻选择的付款方式为,首次付款总房价款的50%,即240000元,余款银行按揭。
“原本2014年底就该交房,但是这个房子五证不全,办不了按揭,一直没有交房,我们也一直没有付尾款。”张女士说,期间,楼盘还停工了,他们反复找开发商和街办。2018年6月19日,在未央区谭家街道办的协调下,几位业主代表和开发商签订了协议,协议上写着,“项目于2018年7月1日复工、业主原所签协议合法有效”。本以为这下就可以顺利收房了,没想到开发商根本不按协议办事。
张女士说,2019年3月,开发商电话通知她收房,但必须是一次性付完尾款,不然保证不了原协议,“还说要是涨价之类的,也怪不了我们。”张女士很气愤,“协议上说了,原来签的协议合法有效,那就应该还是每平方米5247元,也没什么全款收房的要求。”
张女士不同意开发商提出的一次性付款的方案,认为应履行协议。但等到2021年初,她终于筹够了尾款去收房时,开发商却说,要按照1万元一平方米的价格计算。
7月27日上午,该楼盘开发商金瑞置业一工作人员说,开发商负责人拒绝接受采访。她说,楼盘的确五证不全,但开发商目前的态度就是,要么按照1万元每平方米的价格收房,要么退款,如果不答应,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张女士说,她们也曾寻求谭家街道办的帮助,街办把双方叫到一起协商,可开发商态度强硬,根本谈不拢。
华商报记者看到谭家街道办于7月22日给张女士出具了一份答复意见书,内容为,经过区级相关部门、谭家街道的协调推进和开发企业的共同努力,香颂国际城项目于2019年1月26日完成建设向业主交付,目前95%以上业主已经补齐尾款完成了购房手续,剩余未收房户,开发商在2021年春节前多次以发函的形式进行督促,并告知在规定时间内尽快补交全款进行收房。
春节过后,开发商对未收房业主实行以下方案:1.按照每平方1万元补交尾款进行收房;2.根据原协议价格给业主办理退房手续。街道工作人员多次联系香颂国际城项目,协调业主补交尾款事宜。企业表示2018年1月中旬至2019年3月,香颂国际城项目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发挂号信、登报声明,通知认购业主务必于2019年3月20日交齐全款,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合同权利。
由于业主反映双方沟通协商不畅问题,街道工作人员于2021年7月20日联系企业及业主,在街道搭建协调沟通平台进行见面协商,香颂国际城项目的处理意见为,业主剩余面积按照每平方万元补交尾款进行收房,根据原协议价格给业主办理退房手续,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现企业明确表示,同意办理退款手续,对已交房款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其相应利息。
“房子一直手续不全,我们业主是按照合同走的,也没有违约,开发商为什么说涨价就涨价,2018年6月19日签订的协议也不算数了。”张女士无奈地说,虽然她购买手续不全的房子也存在问题,但开发商这样反复和强势,也太伤人了。
宋先生和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在不被确认无效或解除的情况下应当继续履行。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如涉案楼盘目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一旦诉至法院合同可能会被认定无效,购房人此时只能要回已付款和利息损失。但如果开发商有过错并以此为由恶意诉讼,法院是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此前西安中院对闻天公司诉购房者“合同无效”案有同类判决。至于双方的合同是否构成解除条件,要根据协议内容和履约情况判断。
我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开发商在未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要求涨价的行为属于单方意思表示,需要购房者同意才可以。
购房者能否向法院诉讼维权?根据现有司法判例,如果涉案楼盘未取得土地证,房屋属“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可能会不受理相关案件。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和督促,监督开发商诚信经营,保障购房人的民事权益。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香颂国际城项目工作人员关于认购业主务必于2019年3月20日交齐全款、办理相关手续的通知系开发商单方作出的合同变更,未经认购业主同意,不发生法律效力。认购业主有权利要求按照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现业主同意交齐全款,开发商违约溢价无法律依据,如业主因此解除合同,开发商有赔偿业主溢价款的风险。
《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是诚实守信,本则报道中,开发商无视契约精神,通过涨价的方式以获取更大的利益,拒不履屋买卖合同义务,违背诚信原则,其动机是不正当的,将难以得到法律支持。此外,需要提醒购房群众,购房时务必注意“五证”是否齐全,预售许可证必须具备,切莫为图省钱而吃大亏。
西安市住建局提醒广大市民:确需购买居住商品房,要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认真查验所售商品房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查看欲购商品房是否在预售许可范围之内,不要以认购、预订、排号、VIP卡等方式向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缴纳定金、预订款性质的费用,主动规避因购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的风险。
同时,告诫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要守法诚信经营,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一律不得预售,一律不得提供中介服务,对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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