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住脚下“吃人的嘴”! 最高检发布惩治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
窨井盖虽小,但关系到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涉窨井盖犯罪典型案例,突出从严惩治涉窨井盖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封住脚下“吃人的嘴”。
此次发布的5件典型案例分别是河北董某明破坏交通设施案,陕西高某民破坏交通设施案,河南张某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湖北杨某、镇某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山西李某斌盗窃案。
其中有4起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案件。河南张某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张某生盗窃窨井盖的路段,人员往来密集,被告人的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检察机关依法将本案由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盗窃罪,改变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严惩处涉窨井盖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湖北杨某、镇某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杨某、镇某辉为方便其汽车服务店清淤、排污,在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打开人员密集往来的广场上的窨井盖,导致一幼童死亡。检察机关依法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改变定性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确保准确定罪量刑。
“盗窃人流、车流密集场所的窨井盖,其侵犯的法益本质上是公共安全,对于此类犯罪行为不能简单地以盗窃罪来认定。”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说,盗窃罪侵害的是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当地盗窃罪的起点数额才能定罪,而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的是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重大财产安全,故盗窃一只窨井盖虽然其价值只有一两百元,不构成盗窃罪,但依法可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均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对依法惩治盗窃、破坏窨井盖等犯罪相关法律适用作出明确规定。
截至10月底,全国共18个省份办理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共批捕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26件29人,起诉25件33人,开展立案监督1件。
元明介绍,经调研发现,有的地方虽有案件发生,但未依法予以刑事追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不顺畅,各方面工作合力有待加强等等。为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最高检发布了此批典型案例。
据悉,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法院、行政执法机关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完善涉窨井盖相关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形成打击涉窨井盖刑事案件合力,推动综合治理。(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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