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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人注意,公积金缴存有变化!

6月28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对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时间、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进行了明确。

7月1日起,西安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对于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缓缴。

通知明确,2020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个人2019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间为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值得关注的是,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019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 23090元

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限的,以上限金额作为缴存基数。未超过上限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

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最低工资1800元/月;

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最低工资1700元/月。

西咸新区、西安铁路局最低工资参照1800元/月执行。

此外,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分别为5%,上限分别为12%。单位可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月缴存基数分别与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的乘积之和。缴存基数、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取整数。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所得税;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自主缴交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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