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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死2伤!西安鄠邑区1·11货车侧翻碾压事故调查结果公布

  (张吉强 报道)3月17日,本报从西安市政府获悉,曾引发广泛关注的西安市鄠邑区107省道富村窑村村口1·11货车侧翻碾压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已于近日公布。据查,2021年1月11日21时许,鄠邑区107省道富村窑村村口两辆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其中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侧翻并与前方一辆载人小轿车碰撞碾压,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3车受损。

  经调查,鄠邑区107省道富村窑村村口“1·11”货车侧翻碾压事故是一起较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调查组经过缜密调查及分析,还原了事故发生经过:2021年1月11日20时55分许,李某某驾驶陕ABH280重型货车,田某驾驶陕AAK750重型货车沿107省道由西向东行至鄠邑区富村窑村交叉路口(107省道153km+400m)处,遇红灯相继闯信号通过,适逢梁某某驾驶陕A53N2W号小轿车(乘坐南某某、赵某某、某某)沿富村窑村出村路由南向北进入路口,陕ABH280重型货车减速向右避让时,右后方驶来的陕AAK750重型货车即向左打方向避让不及,两车相撞,造成陕ABH280重型货车向左侧翻并砸压在陕A53N2W号小轿车顶部,致梁某某、赵某某、某某三人现场死亡,李某某、南某某两人受伤,3车均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324万元(不含事故罚款)。

  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田某驾驶改装后的陕AAK750重型货车上路行驶,行经交叉路口闯红灯信号通过,非法从事建筑垃圾处置且严重超载(超载率390%),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李某某驾驶改装后的陕ABH280重型货车上路行驶,行经交叉路口闯红灯信号通过,在发现小轿车进入路口后,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避让时操作不规范,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1.孙某某,非法改装车辆(本人所有的2辆非事故车辆),不具备建筑垃圾处置运输人资质。2021年1月11日,组织3辆非建筑垃圾处置车辆实施陕西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鄠邑区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防洪工程项目渣土外运。

  2.高某某,陕AAK750重型货车所有人,非法改装车辆,不具备建筑垃圾处置运输人资质,对陕AAK750重型货车管理不严,默许该车及驾驶人未经建筑垃圾处置车辆、驾驶员备案承运工程渣土和弃土运输。

  3.某实业公司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对2020年11月新购买的52辆运输车辆进行非法改装;对行业部门指出问题整改不力,组织隐患车辆上路营运;未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驾驶员李某某安全意识淡薄。

  4.陕西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及其鄠邑区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防洪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经许可实施工程渣土和弃土外运,并将外运业务交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实施。

  5.某建设公司作为西安航天基地围墙圈建、清表及垃圾外运项目十标段项目的中标单位,管理人员疏于对该项目出土作业的管理。

  6.鄠邑区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作为鄠邑区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防洪工程项目的发包单位,只向鄠邑区局草堂中队告知了渣土外运的事项,未按规定向城市管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垃圾排放人处置证》,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检查不严格,未及时提醒督促某水利工程公司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等。

  8.鄠邑区水务局,对鄠邑区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防洪工程项目安全监管、检查不到位。

  10.鄠邑区大队及其祖庵中队负责事发辖区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和查处。针对107省道交通重型货车通行量大的实际,依托超限站联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措施还不完善。

  11.西安市支队曲江大队航天中队曾对某实业公司非法改装车辆的问题进行督导整改。但事发时某实业公司渣土清运仍使用了改装车辆(含事故车辆),西安市交通支队曲江大队航天中队对某实业公司非法改装车辆恢复原状不彻底的实际情况掌握不及时。

  12.航天基地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未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疏于对西安国家航天产业基地四府井村围墙圈建、清表及垃圾外运项目十标段项目的日常管理,未及时督促某建设公司切实履行对某实业公司的管理职能,致使某实业公司存在使用非法改装运输车辆实施建筑垃圾运输的问题。

  13.雁塔区运管站负责陕AAK750重型货车《道路运输证》的审批发放,但发证后没有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监督检查,重视对“两客一危”及企业车辆的监管,对个体车辆等,没有切实落实“谁发证、谁负责”监管的主体责任。

  14.鄠邑区政府、航天基地管委会道路交通、建设工程及建筑垃圾处置等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垃圾处置、重型货车和建筑垃圾处置车辆及非法改装车辆路面管控等领域专项整治、打非治违措施还不够有力,事故预防工作还不够扎实。

  1.田某,陕AAK750重型货车驾驶人,对交通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田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并由西安市支队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由西安市交通局依法注销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2.李某某,陕ABH280重型货车驾驶人,对交通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并由西安市支队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由西安市交通局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3.孙某某,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防洪工程项目渣土外运承揽人,不具备建筑垃圾处置运输人资质。2018年以来,其长期使用自有的2辆非法改装重型货车实施运输业务;2021年1月11日,违规承揽工程渣土和弃土运输业务,且对驾驶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致使未经建筑垃圾处置驾驶人备案的田磊行经交叉路口闯红色信号灯并超限超载运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对其私改车辆并上路营运的行为,由市交通局、市支队另行处理。

  4.高某某,陕AAK750重型货车所有人,非法改装车辆并上路营运,不具备建筑垃圾处置资质,对自有车辆疏于管理,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对其私改车辆并上路营运的行为,由市交通局、市支队另行处理。

  (1)张某某,男,分管甘峪水库管理站(鄠邑区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由鄠邑区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张某某提醒谈线)王某某,男,防洪工程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鄠邑区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王某某政务警告处分的处理。

  (3)李某某,男,分管鄠邑区涝河甘河东西七号路桥至南街村桥段防洪工程安全生产工作,鄠邑区纪检监察部门给予李某某诫勉谈线

  (4)严某某,男,分管安全生产、建筑垃圾管理等工作。分管区领导对严某某进行约谈。(5)杨某某,男,督导区域涉土项目渣土外运执法监管巡查不到位,鄠邑区纪检监察部门给予杨某某政务警告处分的处理。

  (7)代某某,分管安全监察科、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办,包抓四府井村、羊村等相关工作,负责四府井村拆迁安置项目渣土清运协调管理。航天基地纪检监察部门给予代某某诫勉谈线)彭某,配合代某某负责四府井村拆迁安置项目渣土清运协调管理。航天基地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彭某诫勉谈线

  .给予雁塔区运管站处理人员(1人)(9)董某某,雁塔区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董某某政务警告处分的处理。

  (10)孙某某,分管秩序工作,联系祖庵中队、安监中队等,主要负责安全宣传、安全检查和源头管理等工作,指导分管单位开展超载超限、打击非法改装车辆、联合执法等工作不及时。分管区领导对孙某某进行约谈。6

  (11)王某,男,2019年10月至脱离鄠邑区政府工作期间,分管区水务局等部门及推进渭河、涝河治理工程和汛期的防洪、城乡饮水安全工作。责令王某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另有6家单位或个人被给予行政处罚,10人被责令单位处理,17家单位被约谈,5家单位被责成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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