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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3月21日电(记者王雷鸣、沈路涛)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和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集中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长期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原则,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核心地位。
3月14日,出席十届全国二次会议的2900余名代表,肩负着近13亿人民的重托,在庄严的人民大会堂作出郑重的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经过这次修改的宪法,进一步载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实践中取得的宝贵经验,特别是确立“”重要思想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既保持稳定又与时俱进,必将为全国各族人民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断走向辉煌,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中央远瞩,提出修宪建议。自下而上,两下两上,中央《建议》在充分发扬的基础上,凝聚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集体智慧
求木之长老,必固其根本;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泉源。党的十六大闭幕后不久,新一届中央局就将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工作提上了议事日程。
2002年12月4日,中央总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所作的重要讲话中提出:“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经验和新认识,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
航船把舵,风正帆扬。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以更好地指导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华民族的新跨越。同时,这些理论和实践探索、创新的最新成果,又为这次修改宪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2月26日,新一届中央局第一次集体学习,就把宪法确定为学习内容。《中央局会2003年工作要点》明确提出,要根据新形势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要求,着手进行宪法修改工作。
2003年3月十届全国一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期间,全国代表提出16件修宪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出12件修宪提案,建议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以“”重要思想为指导,对宪法作适当的修改。人民群众建议修宪的来信也纷至沓来,仅全国会办公厅就收到千余封。
2003年“”期间,总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尽快启动修宪工作,并对宪法修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在整个修宪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严格依法办事”。这30个字,明确了这次修宪的工作方针。
“”一结束,3月27日,中央局会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修宪工作,确定这次修宪总的原则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体现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这次会议决定成立以中央局、全国会委员长为组长的中央宪法修改小组,在中央局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宪法修改工作正式启动。
这次修宪,在发扬、听取意见方面更加充分。“更加充分”,突出体现为不预先提出修改方案,而是直接听取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2003年4月,中央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出《关于征求对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内容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党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修宪建议。
当时,正值举国上下众志成城抗击非典的关键时期。各地党委在坚持“两手抓”的同时,对修宪工作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的通知精神,立即展开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有的地方克服非典带来的困难,通过多种方式征求意见,进行汇总、研究。据不完全统计,各地方、各部门共向中央提出了30多类近百条意见。
5月、6月,非典疫情在全国尚未完全平息,中央宪法修改小组在上海、四川、北京等地,先后召开6次座谈会,直接听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部分企业(包括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专家学者的意见。
在广泛征求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中央宪法修改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抓紧工作,认真研究每一条意见,字斟句酌,反复推敲,于7月初拟出《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草稿)。《建议》草稿经中央局会会议和中央局会议讨论后,以《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征求意见稿)的形式,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总部,各人民团体党组,再次广泛征求意见。
8月28日,在中南海怀仁堂,总主持召开各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的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座谈会,就《建议》征求意见稿同他们坦诚交谈,征求意见。座谈会上,他们对《建议》征求意见稿给予充分肯定;同时,也提出了重要的修改建议,特别是普遍希望把十六大提出的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新的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论断,反映到宪法关于统一战线日,同志又在人民大会堂召开部分理论工作者、法学专家和经济学专家座谈会,诚恳地听取他们的意见。专家们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各地方、各部门、各方面的意见,中央宪法修改小组对《建议》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作了修改,采纳了关于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关于紧急状态制度、关于在统一战线组成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议者等建议。
总主持中央局会会议和中央局会议,经过反复讨论研究,最后形成了《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草案,决定提请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过去历次中央修宪建议都是经中央局会议审议后形成的;而这次由中央全会审议修宪建议草案,在修宪历程中还是第一次。
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京召开。同志受中央局委托,就修宪建议向全会作了说明。出席会议的342名中央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在审议中,对体现充分发扬成果的《建议》草案给予高度评价,一致认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在宪法中确立“”重要思想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有利于宪法更好地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修改宪法,必须坚持正确的方向,做到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10月14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并决定向十届全国会提出。
━━宪法修改,广泛反映、集中民智。全国及其会肩负宪法赋予的崇高使命,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2003年12月22日,十届全国会第六次会议开始举行。这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就是讨论《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受中央委托,中央局委员王兆国就《建议》作了说明。至此,修宪工作正式进入法定程序。
围绕中央《建议》,全国会组员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展开热烈讨论,各抒己见,充分发表意见,一致认为:中央提出的修宪建议,指导原则正确,修改过程,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志的统一,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
会组员认为,14条建议的主要内容,反映了时代的要求,都是关系国家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及时载入宪法十分必要,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大到有的条文的增删,小到有的用词的修正,甚至标点符号的使用,全国会组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
根据全国会组员的共同意见,依照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修改宪法的特别程序,以中央《建议》为基础,委员长会议根据会组员的审议情况,拟订了全国会关于提请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代拟稿和宪法修正案草案代拟稿,12月27日提请十届全国会第六次会议表决。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会166名组员全票通过,决定将全国会关于提请审议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提请十届全国二次会议审议,并委托各选举单位组织全国代表审阅宪法修正案草案,学习现行宪法和有关文件,为二次会议审议作了必要准备。
2004年3月,宪法修正案草案摆上了出席十届全国二次会议2900余名全国代表的案头。3月8日下午,在十届全国二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受全国会委托,就宪法修正案草案作了说明。
肩负全国各族人民的重托,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权,出席十届全国二次会议的全国代表对宪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同时,出席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的全国政协委员也围绕宪法修正案草案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全国代表普遍认为,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特别是把“”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一道确立其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代表们普遍反映,宪法修正案草案体现了“四个统一”: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党的主张和人志的统一,和讲的统一,充分发扬和严格依法办事的统一。草案凝聚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集体智慧,立意高远,内涵深刻,顺乎,都是关系国家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在充分肯定修正案草案的同时,有些代表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大会主席团3月12日举行第二次会议,听取关于宪法修正案草案审议情况的汇报并表决通过,将大会主席团关于宪法修正案草案审议情况的报告和宪法修正案草案修改稿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大会主席团在报告中,建议就两个问题对宪法修正案草案的三条加以修改:
关于对土地和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及补偿问题,有的代表提出:宪法修正案草案有关的两条规定中的“依照法律规定”,是只规范征收、征用行为,还是也规范补偿行为,应予明确。大会主席团经研究建议,将“并给予补偿”前面的逗号删去,更明确地表明“依照法律规定”既规范征收、征用行为,又规范补偿行为。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表述问题,有的代表建议将宪法修正案草案表述的“沿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的“建设”两个字删去。大会主席团建议采纳这一意见,与党的十六大报告的提法一致起来。
3月13日,大会主席团举行第三次会议,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表决稿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16时54分,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投票结果后,工作人员宣读表决结果:收回有效票2890张,赞成2863票,反对10票,弃权17票。会场响起经久不息的热烈掌声。
随后,全国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通过。代表们再次长时间热烈鼓掌。
━━在保持稳定中与时俱进,在与时俱进中保持稳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体现时代特征的宪法,将更好地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
从新中国成立到现行宪法诞生,中国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一直在探索如何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这个关系国家前途和命运的根本问题。在探索过程中,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误的教训。在这样一个历史背景下,共和国在30多年的时间里先后产生过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建设社会主义的实践经验,特别是汲取“文化大”的深刻教训,并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制定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政策,推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
在改革开放的春风中应运而生的现行宪法,科学地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经验,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指明了国家的根本道路和发展方向。20多年的实践证明,这是一部合乎国情、有中国特色、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好宪法。
实践永无止境。蓬勃发展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日新月异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客观实际,要求我们在保持宪法稳定的基础上,继续在实践中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宪法的有关规定。20多年来,依照法定程序,现行宪法曾先后经历了3次修改:1988年4月七届全国一次会议、1993年3月八届全国一次会议、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二次会议,分别对宪法部分内容作了修改:
━━确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和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3个宪法修正案,共17条,不断完善了现行宪法。这些修改,既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又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认识的深化。
经过3次修改,既实现了宪法的与时俱进,又保持了宪法的稳定。这几次修宪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只对不修改就会妨碍改革发展的条款进行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可以采取宪法解释的办法予以明确的不改。
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历史性进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并在思想理论方面取得了诸多重大成果。新的形势要求现行宪法再次与时俱进。
事实证明,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而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宪法,使宪法更加体现时代要求,并没有影响宪法的稳定,反而有利于宪法更好地发挥国家根本法的作用,有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
━━宪法的每一次修改,都是党领导亿万人民从事伟大实践的科学总结和概括。与时俱进的宪法,必将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航船不断扬帆前进
看到刚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出席十届全国二次会议的代表们和出席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的委员们以及广大干部、群众有一种共同的感受,就是经过这次修改的宪法,必将进一步成为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成为中国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
把“”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一道写入宪法,确立其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实现了国家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思想。1999年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理论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积累了治党治国治军新的宝贵经验,创立了“”重要思想。“”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是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科学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在我国发展的最新成果,是面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是引导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新世纪新阶段的发展目标和宏伟蓝图而奋斗的根本指针。将“”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确定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在新世纪新阶段继续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现行宪法几经修改,都反映了我们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认识的不断深化。从1988年起,宪法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先后经历了3次修改。
党的十三大提出,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明确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这次修宪,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这样修改,全面、准确地体现了党的十六大关于对非公有制经济既鼓励、支持、引导,又依法监督、管理,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精神,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1954年宪法承认和保护公民的生活资料的所有权。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20多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拥有的私人财产普遍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越来越多的公民有了私人的生产资料,广大群众对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财产有了更加迫切的要求。这次修宪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用“财产权”代替“所有权”,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债权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财产权,提供了宪法保障;同时,完善了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以利于正确处理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
宪法修改始终坚持完善重视和保护公民权利的规定。1982年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摆到了“总纲”之后的第二章。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纳入宪法。这次宪法修正案明确写入“国家尊重和保障”,表明我国全面推进事业和保护公民权利的决心和信心。这次宪法修正案关于土地征收征用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同样充分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脚步在不断前行,今天显得更加铿锵。赋予新的内涵的宪法,增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国家认同感和国家荣誉感,凝聚着整个民族的力量,将为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提供坚实的法制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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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白守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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