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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问政

  新田把贴单当做是一种快乐,像旧社会收保护费似的,难道我们的执法人员素质都是这样的吗?这替我们国家叫衰!!没有出事任何证件,就说交200罚款,请问这合和理吗?依据呢?谁给的权力?简单,粗暴的贴一张罚条,让广大市民认为你们是为了罚款而锁车,是在创收。钱都哪去了?是不是用来交通和车位建设了?如果你们城市管理者在这种公共场所多设立停车点,那我愿意捐款。发一个07年的案例 帮助想执法者普法。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韩晓亮,男,汉族,198*年*月21日出生,现住:西安市莲湖区********号,联系电线*****。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六路群策巷 9 号,联系电线、确认被告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 2、依法撤销被告的行政处罚行为,并返还 100元罚款; 3、依法责令被告赔理道谦。 事实和理由: 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日,原告因故将车辆停放在西安市新城区爱民路一段设有停车标志的道沿上。原告返回取车时,被告工作人员告知原告违章停车,并被当场处罚了一百元。原告认为因是在设有停车标志的地方停放,故没有违法,但被告的工作人员却告知原告,该标志系“某酒店私自设立,没有用”。 原告认为,车辆驾驶人将车停放在设有停车标志的路段,即为依法停放。原告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鉴别停车标志的真假,更没有权利及义务追寻停车标志的设立人及设立程序等。故被告以该标志系某酒店私自设立为由处罚原告,显属不当。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被告并非交通执法主体,故被告以原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为由对原告进行处罚,没有法律依据。被告的行政行为系违法的行政行为,应依法予以撤销。故提出诉讼。 此 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韩晓亮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日 的哥状告西安市新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已有结果 经过新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多次诚恳的沟通,双方 协商,执法局赔偿停运损失500元、退还罚款100元、承担50元 诉讼费,原告方已撤诉结案

  你在县长信箱反映的“新田违法处罚”的来信已收悉,我单位高度重视,组织专人进行了调查核实,现就“违法处罚违停车辆”做如下答复:

  一是对违停车辆处罚有法可依。首先,根据国务院国发〔2002〕17号和省人民政府湘政发〔2003〕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下发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新田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湘政函〔2013〕186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行使公安交通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2017年5月1日生效的《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八条规定: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由此可见,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对违停行为行使处罚权主体适格。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第8号)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由此可见,对违停行为的处理有法可依。

  二是对违停车辆处罚程序到位。发现违法停车行为,驾驶人在现场的,应当责令其立即驶离。对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按照下述规定处置:

  (一)现场拍照、摄相,证据固定。1.对驾驶人不在现场的。从车辆前部拍照,将违法停车告知单留置在机动车驾驶人前挡风玻璃上或者停车处。(二)拖移或者锁定车轮。对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对不妨碍交通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拖移机动车,实行拍摄视频,实施全程记录。在拖车前,执法人员应采用执法记录仪或其他摄录设备录制机动车全貌视频。锁定车轮:(1)拍摄视频,实施全程记(三)处罚。执法人员告知其违法事实、相应证据照片,以及处罚依据;出具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完处罚后将缴款凭证存档。由此可见,我局在整个执法过程中,都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程序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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