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有多丑陋(陕西宝鸡)
近日2022年9月27日有位朋友说他去这家单位上了两个月班,这个月工资他们单位给他只算了176元工资,还没给他发。找我帮他写劳动仲裁申请书。我听了之后突然感觉这家单位太可怕了。民营企业,在现代社会中很多人认为是带动社会市场经济的主要动力。很多人拿改革开放,市场经济来标榜如今的社会多么好,多么幸福,是这样吗?下面通过这个真实的事件给您分析分析什么叫资本家,也就是所谓的企业家。
小强7月份找了个工作,具体是去驾校当小车教练员。这家单位总部在渭南市阳光集团临渭区阳光驾校,在陕西省宝鸡市的蟠龙塬上开了一所宝鸡四通科目三考场(用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叫田XX,也就是这所驾校的老板。这家单位在小强刚入职时跟他说不签《劳动合同》,只签《车辆承包合同》,这就让人感觉像是一个项目总承包分包给经销一样,对于小强来讲,找工作不容易就签吧。签完之后,这家单位还告诉他,合同只有一份,给他没有,而且,不盖章及签字。说是要寄回总公司签字,盖章,留为合同底本。就这样,小强被忽悠签了合同,自己那一份也不见了。该单位承诺每月10号发工资,但回回都是20号才发。小强从7月11号入职,在无奈下9月14日提交辞职申请离职。
这是一张8月份的该单位的承包费结算单,小强的薪酬在46号序列,最终的合计是176元,就是该单位应该发给小强的钱。奖金就是该月的总薪酬,而车辆承包费质押了500元,罚款2609元。为了断定这一结论,再让大家看看另一份表。
这是一份8月份工资发放表,在详细对照下是每个人的薪酬的计算,两张表的序列是一一对照相同的,就拿工资发放表的1和承包费结算表的1对比下:实发数1327就是合计1327,罚款300就是罚款共计300,工资合计表的6327减去实发数1327=5000,就是承包费结算表中车辆承包费5000.承包费结算表的奖金6627,就是工资发放表的小计6627.由于两张表涵盖其他工作人员的隐私,特此打了马赛克,不便透漏。但是从两张表就看出了问题的关键。1、处罚金额每个人都不同,相差极大,最高的7480,最低的50;2、车辆承包费质押也不相同,差距也极大。那么,是什么造成这样的现象呢?经过具体了解,原来是处罚根据老板的心情,心情好了就少罚点,心情不好了就多罚点。车辆承包费在该单位签承包合同时,说承包费等于押金,每月都扣,离职时候再退给该员工。每个月的扣押承包费也是根据每个人当月计算的薪酬,扣的多少也没有制度要求,也是根据老板的心情。从表中可以看出,有一位的承包费被扣9500元,实发11048元。如此高薪资,该企业是否纳个人所得税呢?咱们把线元罚款是怎么扣除的。据了解,9月12日由该企业老板田家伟请该单位40多个工作人员在9月12日下午19点左右在宝鸡高新五路“散落时光”吃饭聚餐。后所应付的餐饮费用意思应由小强付该餐饮费用,所以要以罚款形式扣除。因申诉人并不知情,另并未应允付此费用,所以莫名其妙被扣除觉得太冤,于是找田家伟协商。田xx告诉小强,有意见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并说:“你可以告我啊!”。在整月当中正常4天休假,没有任何迟到、请假、旷工,上班全勤的情况下被扣除2609元,质押承包费。这就是所谓民营企业家,优秀的市场经济主导者的嘴脸。血淋淋的资本积累是怎么形成的,大家一目了然了吧!但是,事若反常必有妖,罚款总得有个原因吧。跟小强了解,包括从员工中了解,才知道该单位有位组长叫范XX,该组长于9月11日说有人举报小强加了学员微信,于是把小强叫去谈话,并且把手机强行收走查看所有微信内容,没有找到任何证据。于是又强行扣留到晚上22点以后才让小强回家。那么,这种理由成立吗?没有公示的相关规定,怎么随便找个理由就可以强行翻阅他人隐私和扣留他人呢?
1.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本工资或基本工资低于宝鸡市金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陕西省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1年)”,陕人社发【2021】5号,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宝鸡市金台区二类区1850元。),另外小强离职后,田XX持续拖欠,不给小强发工资。所以,该情节适用于第91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应当对被申诉人予以处罚,对申诉人进行经济补偿。
2.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田XX无缘无故要求申诉人为聚餐买单结账,无故克扣申诉人工资,违反《劳动法》,所以,《2022年8月承包费结算明细表》中的罚款一项不应克扣,被申诉人应予以补偿发放2609元。也适用于《劳动法》第91条第一款,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被申诉人对申诉人补偿发放2609元,并对被申诉人予以处罚。3.据《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诉单位没有明示该企业管理制度,管理人员以加女学员微信为由翻看申诉人手机,侵犯其隐私,又对小强进行强行留置不让其回家,对申诉力及精神、名誉都有所损害。并且范XX的行为适用于《劳动法》第九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以上9月11日范XX对小强进行了非法搜查翻看手机多次,并限制申诉人人身自由一直扣留到晚上22点之后才让其回家,该情节适用于本法。对范XX应由公安机关进行10天拘留。
这件事才刚开始,应该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应该正视市场经济中民营企业的资本运营,保护工人的劳动薪酬。这是真实的事情,如有媒体愿意公开曝光可与我联系。希望正能量能传递到每一个人,能够通过法律保护好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情况进展会进一步跟进。大家对此有何看法,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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