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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电视台都市频道对西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一起拒

  近日,省电视台都市频道《庭审内外》栏目对西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一起拒执罪案件进行了报道。今天,我们就跟随记者的脚步,一起到庭审现场看看吧!

  本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是,由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桂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那个时候我们村里有搞信贷的,就是有在这存钱的,还有老百姓在她那儿。因为当时出于对她的信任,就帮她借了很多钱。

  两年时间里,九名村民不惜通过办理的方式一次次借钱给杨桂玲,这一笔笔的总额,已经高达107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杨桂玲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原告刘志清等九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1日执行立案,并依法向杨桂玲、田贵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文书,后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西安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判决书生效之后,她收入了10万余元,却自己进行了私自处分,没向法院进行报告。针对这一行为,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对两位被执行人作出了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很多当事人认为自己欠钱只是民事纠纷,不履行法律也没什么制裁的办法。其实不是这样,按照法律规定,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证实,民事判决作出后,杨桂玲的确没有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也没有遵守限制高消费令的要求。

  杨桂玲自2016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工资入账共计人民币115908.23元。2014年1月25日卡路村民委员会工资收入人民币一万两千元。2010年7月至2008年1月,国家粮食补偿款及计生收入共计人民币1174.5元,以上收入共计人民币129082.73元。一年半的时间,近13万元的收入,其中的绝大部分收入,杨桂玲都用在了个人家庭的开销上。在此期间,她还为自己和家人购买了五份保险,购买保险共计花费26443元。

  按照法律的规定,生效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执行义务,要优于其他人的债权。她逃避执行的行为,不单纯是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危害了国家的司法权威。

  因为自己法律意识淡薄,给我的家庭造成的巨大的伤害,我现在非常后悔。回归社会后,在有能力还钱的情况下,我一定早日还钱。

  全体起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桂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在此,也要奉劝那些像杨桂玲一样的被执行人们,既然能逃得过内心的良心债,就别怪严厉的刑罚找上门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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