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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开始实施,最高罚款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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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投放

单位、家庭、个人都是责任主体

《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规定, 生活垃圾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及其他垃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种类投放:

可回收物投入相应的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家庭厨余垃圾沥干投放

餐饮经营者产生的厨余垃圾投放至专用垃圾收集容器。

分类处理

垃圾分类后,处理也有要求

生活垃圾应当 按照成分、物化等特性,进行分类处理:

可回收物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理;

有害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脱水后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其他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理。

餐饮经营者产生的厨余垃圾交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处理。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生活垃圾除应急情况外,不得直接填埋。

减量措施

避免过度包装,实行绿色办公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 制定有利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政策和措施,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实行绿色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杯具、餐具等用品。

餐饮、娱乐、住宿等服务性经营者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处罚标准

最高处罚达100万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未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未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管理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的; 未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等行为,将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 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未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 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未在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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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发布,素材来源西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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