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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工伤保险待遇计发最新标准是什么?有什么变化呢?

发布了2020年西安市工伤保险待遇计发标准

今年计发标准是什么呢?

一起来看看吧

2020 西安市工伤保险待遇计发标准

1、涉及以 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的待遇,以陕西省统计部门公布的78361元/年作为计发基数。

(平均工资以统计局公示为准,统筹地区为西安市)

2、涉及以 “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的待遇,2020年缴费基数低于2018年缴费基数的,以2018年缴费基数计发工伤待遇;高于2018年缴费基数的,以新基数计发工伤待遇。

(“本人工资”以缴费时上报的基数为准)

2020 西安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1、调整范围及对象

(1) 2019年12月31日(含)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2) 不包含2019年12月31日(含)前已经死亡及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2、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

【1至4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25元、118元、111元、104元

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3586.5元的, 增加到3586.5元。(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低于3586.5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至6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97元、83元;增加后,月伤残津贴不足2900元的, 增加到2900元

【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 2453元

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 2207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 每人每月增加56元

(3)生活护理费:以2019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3265.04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2612.03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1959.02元。

3、支付渠道

(1)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已将1至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 由用人单位支付。

(3) 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 上世纪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 由用人单位按照原渠道支付。

(4)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 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按规定从 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020 西安市工伤认定申办

1、申请标准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延期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其中,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2、所需材料

(一)基本材料

用人单位,以及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申请报告

2、《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3、受伤害职工(遗属)申请书与其身份证复印件;

4、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5、受伤害职工的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提交工会介绍信和经办人员身份证明。

6、首诊病例、住院病历、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

(二)证据材料

申请工伤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需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4.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急救病历或抢救病历;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8.人社行政部门根据案情调查实际情况需要,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与伤情有关的病历、影像报告等医学资料,事发现场的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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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发布,素材来源西安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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