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丨充分行使知情权,明白投保更安心
充分行使知情权 明白投保更安心
新华保险认真贯彻落实银保监会要求,在不断加强服务,提升消费者体验的同时,积极开展消费者教育宣传,提高消费者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教育宣传金融消费者法定权利,切实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八大权利,通过开展系列消费者教育宣传工作,提高消费者金融素养,保护消费者权益。
2021年,新华保险将围绕金融消费者的八大权利,持续通过新华保险直通车刊发“以案说险”消费风险提示系列文章,解析真实案例、提示消费风险、增强防范意识、维护合法权益,其中将重点聚焦老年人消费者,针对老年人在金融消费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非法集资”“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等严重侵害老年人权益的问题,加大教育宣传和风险提示力度,欢迎广大消费者持续关注。
案例简介
2021年4月,消费者张女士主动通过电话联系在保险公司工作的闺蜜小刘,表示想投保一款分红型保险产品。张女士日常工作比较忙,且与小刘是交往多年的闺蜜,非常信任小刘,觉得没有时间,也没有必要详细了解保险合同内容,打算让小刘推荐一款适合自己的保险,自己直接填写投保书进行投保,不需要小刘再给自己介绍保险的相关内容了。
小刘告诉张女士,投保保险产品一定要明确保障需求,详细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考虑清楚再决定是否投保,自己可以推荐,但是不能帮张女士做决定。
次日,小刘主动上门向张女士推荐了两款认为适合张女士的保险产品,详细说明了保险责任、交费年期,查询了应交保费,介绍了两款产品的异同,并指导张女士仔细阅读了责任免除等内容,建议张女士好好考虑下再做决定。
一周后,张女士联系小刘,表示已仔细阅读条款,又向小刘询问了几个条款中的问题,最终决定投保其中一款保险,同时对小刘专业的服务表示赞许。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金融机构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依法求偿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基本权利。其中,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是指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消费者提供了格式条款,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如实向消费者介绍了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有效的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风险提示
小编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很多人身保险可能会伴随人的一生,交费期长,所以在投保保险时一定要充分了解所要投保险种的重要内容,如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除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建议之外,还要结合自身保障需求谨慎选择,通过认真阅读、研究保险条款了解保险合同的详细内容后再决定是否投保。
消费者如果对投保的保险产品及在后续服务中有任何疑问,可随时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了解,或是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热线进行咨询,保障自身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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