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税作为间接税,存在税负转嫁和重复征税吗
白彦锋
英国政府已经确认于2020年4月开征数字税,该税将适用于全球销售额超过5亿英镑且至少有2500万英镑来自英国用户的企业,税基为英国用户的收入,税率为2%。英国税务海关总署(HM? RC)认为,到2025财年结束时,这项税收可能会带来高达5.15亿英镑(约合6.65亿美元)的额外年收入。
英国开征的数字税,实质上是对自身税收权益的一种维护。
数字税指的是国家对一国境内的跨国公司通过境外子公司所销售的数字服务征税。这种新税种与许多公司已经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同,被广泛称为数字税,有时也被称为“数字服务税”。
数字税作为间接税,存在税负转嫁和重复征税吗?
第一,数字税作为一种税基是互联网巨头总收入的税,属于间接税。既然是间接税,相对于直接税而言,其税负相对容易转嫁。这样可能带来的问题就是,征收了数字税,相关消费者在使用这些数字服务的时候要付出更高的代价。应该说,不管是直接税,还是间接税,税负最终是否转嫁,取决于供求关系;供求关系当中弱势的一方承担税收是经济规律。因此,税负是否转嫁,关键并不是由直接税还是间接税的税种属性所决定的。
第二,有人会认为,数字税横空出世、从无到有,是否会导致在传统其他税种基础上出现重复征税呢?这个问题也相对复杂。世界上多数国家,劳动力取得的收入、资本取得的资本利得,这些形成消费支出的时候,在资金循环的过程中通常会遇到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房地产税等,林林总总,不一而足。那么,这些税种之间是否存在重复征税呢?这就涉及到“宏观税负”的概念。就像消费者和供给者之间的关系,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一样,“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消费者与供给者之间,双方通常都有公平交易权和选择权。政府与纳税人之间也是一样,税收像根扁担,一头挑着的是税负,另一头挑着的就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根据美国经济学家蒂布特的“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理论,纳税人可以在多个政府辖区之间进行选择。
至于这里的数字税,英法等发达国家认为自己吃亏了。因为GAFA(谷歌、亚马逊、脸书、苹果)等互联网巨头在这些国家经营业务,但是税收“保护费”却没有缴足;他们通过转让定价等多种方式将利润转移到了税负更低的比利时、爱尔兰、卢森堡等少数低税负国家。为此,英法等发达国家才祭出了数字税的利器。在征税方看来,不征税才不公平,征了税才能将这些企业的税负“拉平”。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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