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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不应一刀切执行

原标题:“离婚冷静期”不应一刀切执行


  “离婚冷静期”不应一刀切执行

  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有委员建议设立离婚冷静期甄别机制,涉及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没有必要给予冷静期。

  家庭结构稳定是社会和谐安宁的前提条件,“离婚冷静期”为的正是避免当事人因冲动、轻率而离婚,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所谓,“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设置“离婚冷静期”的出发点也正在于此,有效规避因“欠思考”带来的冲动离婚,给父母、孩子等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维系广大群众对家和万事兴的向往憧憬。

  然凡事要实事求是,才能是非分明。一项制度能否形成制度红利,往往也得看现实操作的精准性与针对性。“离婚冷静期”给予感情基础仍然稳定的双方夫妻,足够的平缓空间与心理上的预期权衡,能够更加理性辨明婚姻是否可持续,从而做出不抱憾终身的决定。然对于如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极端情形,若还一刀切执行“离婚冷静期”,不但起不到保护婚姻的作用,反而给处于婚姻天平的弱势者带来创伤。

  事实上,这样的例子在现实生活中不是不存在。2018年11月,有一件离婚案火爆网络。女当事人因不堪丈夫家暴,向成都法院提交离婚二审上诉书。尽管家暴到了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地步,却因“要给双方冷静期”,经3次庭审,皆判决不离婚。可以说,这是“离婚冷静期”执行落地最“惨”的一次教训。用网友的话来说,“离婚冷静期,不就成了再被打30天”。

  此外,婚姻自由是公民的自主权益,“离婚冷静期”以法律的名义维系了家庭的稳定与架构,然涉及到的婚姻情感可能只有“身在其中”的人才能“如鱼饮水”。这就是为何,不少地方民政部门在接待离婚办理之际,为夫妻双方做心理辅导和“情感测试”,为的正是甄别情绪激动与情感破裂,排除因一时冲动等而“一拍两散”的可能。

  有人说,“设立离婚冷静期没有必要,如果两人有感情,还是会选择复婚”。家庭的稳定与和睦,很难说不会因一次离婚而产生一次隔阂,若能事前考虑清楚、何必要等到事后醒悟,毕竟后者付出的情感成本、生活压力与家庭资源会更多。因此,要看到“离婚冷静期”这项制度的必要性与意义所在。此外,这种观点不失为“离婚冷静期”的执行落地提供了一剂鞭策,那就是“离婚冷静期”得因人制宜、就事而论。从这点出发,专家提到的“甄别机制”、差别执行值得竖大拇指。

  作者:段官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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