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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 这些法律红线绝不能碰!

原标题:疫情防控期间 这些法律红线绝不能碰!


  居家隔离人员擅自外出,不仅与工作人员争执,还攻击民警。2月9日,一起涉疫情居家隔离人员妨害公务案开庭,被告人王某某获刑九个月。

  不配合防疫工作,驾车冲卡被拘留;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余名隐瞒病例情况患者被立案侦查;哄抬口罩价格,药店接到180万元罚单……日前,针对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一些违法案例,华商报记者分别采访了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律师刘沛、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姬超凡、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艺臻、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樊东峰,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疫情防控期间的法律红线进行梳理,并权威解读。

  一、违反规定擅自外出不听劝导还抓伤民警

  律师:按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2月2日上午,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工作人员进行疫情防控巡查时,发现居家隔离人员王某某有违反居家隔离规定、擅自外出的行为,遂对其进行劝导,要求其遵守居家隔离规定,但王某某不予配合,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旧馆派出所社区民警朱某某到场协助开展劝导工作,王某某仍不配合,并用手攻击朱某某,抓伤朱某某脸部、颈部。

  当日,王某某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被刑事拘留。9日,湖州市南浔区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其提起公诉。

  湖州市南浔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且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并依法从重处罚,作出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决。这是浙江省首例宣判的居家隔离人员违反居家隔离规定、妨碍公务案件。

  类似的案件我省也有!1月30日,留坝县妇女田某被查出有外出经历,并有肺炎、发热等症状。按照县上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田某作为疑似病例连同家属一同被送往留坝县集中隔离点隔离待察。然而,田某拒不配合医务人员工作,不听劝阻、不戴口罩、执意离开隔离点,还与执勤警务人员、医务人员发生争吵,抓伤、咬伤警务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田某某已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立案侦查。

  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律师刘沛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简称《意见》)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此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二、造谣、传谣故意散播虚假疫情信息

  律师: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

  1月26日,通州警方发现,有网民发帖称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并故意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意图传染他人。警方于当日将发帖人刘某查获。经查,刘某未感染病毒,系出于恶作剧心态故意散播虚假疫情信息。目前,刘某已被警方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事拘留。

  刘沛说,《意见》规定,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哄抬物价发“国难财”

  律师: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2月1日,增城警方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了一个涉嫌非法经营口罩案窝点,现场查获某品牌口罩2350个。该仓库为刘某租用,其在某电商平台上经营一间网店,于1月28日至2月1日通过该网店非法经营这些口罩。经进一步侦查,民警掌握了其涉嫌哄抬物价的犯罪事实,随即将嫌疑人刘某控制。经审查,刘某供述,其趁近期防护口罩供不应求之机,以低买高卖的方式销售口罩并非法获利31余万元。目前,刘某因涉非法经营罪已被刑事拘留。

  “《意见》规定,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刘沛说,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四、制售假口罩

  律师: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

  2月1日,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公安灞桥分局移交一起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件。罗某从他人手中购买了2万只假冒“飘安”牌口罩并销售,涉案价值20余万元,办案民警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罗某、李某采取强制措施。

  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姬超凡认为,如果制售假口罩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将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制售假口罩者不仅要被处以高额罚金,还将面临牢狱之灾,甚至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消费者如果买到假口罩、残次品,可以要求商家退货,并要求商家承担运输费用。”姬超凡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除了退货,消费者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损失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口罩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意见》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五、违反传染病隔离措施

  律师: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原体,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

  2月8日,山东省禹城市公安局对故意隐瞒居住史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方某松和黄某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侦查,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某小区居民方某松和妻子黄某二人于1月22日驾车返回禹城探亲,未向社区报备,不主动居家隔离。多次面对医生问诊,刻意隐瞒再湖北工作生活经历的事实,致使与其接触的多人存在被传染的严重危险。按照疫情防控规定,有关部门严密排查,已对与其密切接触的25名人员全部集中隔离观察。

  方某松和黄某的行为违反了《刑法》、《传染病防治法》,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方某松和黄某被隔离收治,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艺臻说,疫情发生期间,若明知自己可能携带病毒,同时又放任病情发展,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恶意扩大危害范围,导致公众被感染,则涉嫌构成犯罪。

  《刑法》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其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那么如何认定是否符合“甲类传染病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条件呢?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这与2003年“非典”一样,都属于乙类传染病,却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预防和控制。

  若患者未按照官方要求,违反管控措施,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有严重危险的,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若患者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原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处罚”。

  由此可知,不论是故意传播疾病,恶意逃离疫区,造成病毒传播,还是明知自己可能存在传播风险,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进而危害公众,都可能按照犯罪处理。

  《意见》也明确: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六、暴力伤医

  律师:或构成故意伤害或寻衅滋事罪等

  1月27日,犯罪嫌疑人柯某某的岳父田某某(68岁),因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入住湖北省武汉市第四医院(西区)。1月29日上午,家属因转院问题与医院发生矛盾,家属表现情绪激动。当晚9时左右,田某某病情危急,家属呼叫医生进行救治,期间有大喊大叫、大力拍病房门等过激行为。该院值班医生高某穿防护服准备进入隔离区时,见家属情绪激动,存在危及自身安全可能,立即告知主任刘某,刘某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介入后再进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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