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闻网最新新2016年西安工伤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最新政策-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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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执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用人单位的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并以此确定各用人单位的基准费率。
六、本通知执行时间
(三)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完成好我市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贯彻实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和完善基金管理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五、相关要求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意外,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门急诊与住院医疗:若被保险人因意外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按调整后相应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2016年1月1日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自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4〕335号)执行期满后,即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对人力资源代理及劳务派遣机构,应根据被代理单位及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按照行业工伤风险分类所对应的基准费率确定其费率。
(二)建立费率确定调整和实施情况报备制度。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费率执行情况的,建立费率确定调整和实施情况定期报备制度。市社保中心应每年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调整、执行和浮动费率实施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于次年1月中旬前市人社局、财政局,市人社局、财政局于次年1月底前省人社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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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90日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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