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辨维权“边界” 免吃法律“苦头”
原标题:明辨维权“边界” 免吃法律“苦头”
依法维权是劳动者的权利,但权利也是有“边界”的。本期几则案例告诫大家,越界维权,就有可能吃到法律的“苦头”。
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索赔双倍工资?免!
刘璐(化名)去年应聘到一家贸易公司担任人事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各项人事管理工作。今年4月份,刘璐以个人发展原因为由与该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离职不久,她竟然起诉到法院,要求该贸易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近5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公司提出,刘璐全权负责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即便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因亦在于其本人意图以此牟利。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她入职时所签的岗位职责确认书(载明其工作职责包括了签订劳动合同)等证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璐的工作职责包括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及管理工作,但其未能举证证明曾向该贸易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公司予以拒绝,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刘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上述规定是为防止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而设立的惩罚性规定。但如果因劳动者自身过错,导致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超过时限
讨要经济补偿金?难!
邓林(化名)某年入职一家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但邓林又在这家公司工作了3年,直至今年1月。
今年4月,邓林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各项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数万元。未获仲裁委支持,邓林又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邓林最后工作至今年1月,于今年4月申请仲裁,因此他关于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未超过仲裁时效。但他主张支付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不予支持。
【法律评析】劳动者维权要及时。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的加班费和未休年假工资等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中的超出一倍部分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不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劳动者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主张权利。
不守“竞业限制”约定?赔!
几年前,郭伟(化名)入职某公司担任高级客户经理,双方签署雇员保密协议。一年以后,郭伟离职,双方签订了一年期限的竞业限制协议,公司支付他竞业限制补偿金6万元。双方还约定,如郭伟违反协议,则应支付公司违约金50万元。不久后,该公司发现郭伟在竞业限制协议未履行完毕时,已经到另一家与该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遂起诉要求郭伟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庭审中,该公司提交了郭伟已经有了新工作以及其“新东家”的营业执照、年审结果等,证实了两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法院认定郭伟构成了对竞业限制协议的违反,应当支付该公司违约金,同时他还丧失了获取补偿金的合理理由,应当返还该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法院最终判决郭伟返还该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且仍需在竞业限制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法律评析】竞业限制制度设置的初衷和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有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且劳动者自离职后按月领取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则劳动者即应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如果劳动者没有遵守上述约定,从事了竞争性活动,原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返还已经领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并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法律责任。本报记者吴佳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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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白守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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