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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垃圾从天而降监控护网上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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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高空抛物:垃圾从天而降监控护网上阵

原标题:高空抛物:垃圾从天而降监控护网上阵

6月25日,双井北里小区,防护网上有不少垃圾。记者 郑新洽 摄

6月26日,大屯里小区两个摄像头,监控两栋高楼的抛物行为。

6月25日,双井北里小区,为了防垃圾砸伤行人,居民楼设置了防护网。记者 郑新洽 摄

近期,全国各地发生多起高空坠物、抛物伤人事件,引发社会关注。

记者调查发现,在生活中,故意的高空抛物时有发生,非故意的高空坠物隐患也较常见,造成的伤人后果,则让人痛心。

朝阳法院双桥法庭法官袁书亮表示,故意抛物砸人可被追究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即使是非故意,也可被追究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6月13日,深圳市福田区,一名5岁男孩被20层坠落的玻璃砸中身亡。6月19日,南京市鼓楼区,一名10岁小学女生被高空抛物砸中头部,送往医院抢救。6月22日,深圳一名居民在家中打扫卫生时,不慎致使一块杠铃片坠落,砸中一名过路女子。

近期多地发生的高空坠物、抛物伤人情况引发讨论。近日记者探访北京一些小区发现,高空抛物的现象时有发生,多为高层住户向下扔垃圾。此外,小区户外空调机上放花盆养绿植的情况也有,存在高空坠物的隐患。有些小区采用装摄像头等办法来监督震慑高空抛物的情况。

小区住户从高空扔垃圾

戴峰(化名)住在丰台青塔蔚园小区23号楼。今年5月初的一天早上,他送儿子上学,在一楼忽然听到“砰”的一声响。戴峰扭头一看,离儿子约4米远的地方掉落一袋垃圾。

“差点砸到我儿子。”戴峰说,他当时很生气,但抬头观察时并未看到人。在那之后,他特别留意该区域的垃圾,想找到“肇事者”。

大约一周后,高空抛物再次发生。事发在清晨,戴峰看到一位捡破烂的老太太路过23号楼时,又有一袋垃圾砸了下来。老太太抬头大骂,但同样没见着人。

戴峰留意到垃圾中有一个快递箱,上面印有收件人电话及住址。他打电话报警,与警察一同上门,一名住在14层的老太太承认快递箱是其所扔。“她当时不以为然,还说以后不扔了还不行吗。”

据戴峰介绍,青塔蔚园小区高空抛物现象很普遍,主要是厨余垃圾。他曾向物业公司反映,但物业公司称,如无证据,很难处理。

此外,23号楼多个单元门的楼顶平台,也有从高处抛下的垃圾。他出示的照片显示,6月21日,楼顶平台散落着塑料袋、烟头、纸屑等杂物。

市民李磊(化名)也称,自己近日在阜成门附近一条街道行走时遭遇高空抛物。他拍摄的照片显示,人行道上,一个透明塑料袋中疑似装着食物残渣。“眼睁睁就落在眼前,差点被砸到。”

记者注意到,微博网友“666小鲸鱼儿666”曾于5月25日发微博称,劲松三区312楼西侧长期有高空抛物、扔生活垃圾的行为,反映后好转几日又继续扔,此行为愈演愈烈。

对此,北京12345官方微博6月初回应称,社区联合该楼楼门长通过走访、入户等方式,通过多方调查和居民提供线索,找到一户疑似抛物的住户。但该住户称自己没有此行为。对此,社区会继续查找高空抛物的住户。此外,社区在楼门口、电梯门口及电梯间分别张贴提示,禁止高空抛物。同时将加强巡视,通知负责辖区环境卫生的保洁公司,加强对该处的清扫及巡视工作。

户外空调机上放花盆

与高空抛物不同的是,记者近日探访发现,北京多处住宅楼有居民在户外的空调机上放花盆养花,且无任何防护,存在坠落隐患。

6月22日中午,在工人体育场东路14号院,一栋住宅楼三楼的户外空调机上,摆放一个纸箱。箱子被塑料布覆盖,但无任何防护。同样在这一楼层,一个阳台的外侧,安装着一个铁架,铁架上摆放一盆鲜花。时值中午,紧挨着住宅楼的道路不时有行人经过。

一位路人对记者表示,空调机上养花安全隐患很大,因为刮风下雨或空调机工作时引发的震颤,可能导致花盆掉落、砸伤行人,“就这么搁着没有任何防护,感觉随时可能掉下来。如果知道上面放着花盆,路过的时候肯定不会靠得太近。”

事实上,此现象在北京不止一处。

6月22日,工人体育场东路小区2号楼的一个三层窗户外,空调机上也摆放一盆绿色植物,且无任何围挡防护。该住宅楼距离人行道约10米,楼外有围墙围挡。但小区内,这栋楼下同样有居民走动。

6月23日,双井北菜园小区。一处高楼层的窗户外缘,摆放着7盆大小不等的绿色植物。另一栋居民楼共5层高,5楼一个窗户外的空调机上,放着一盆绿植,其右侧的窗户外搭建围栏,多根竹竿竖立,延伸至楼顶。

措施 小区安装摄像头监督震慑

为防抛物、坠物伤人,有小区装上摄像头监督震慑。朝阳区大屯里小区采用此举。

此前网络流传一段视频:一个老人从七楼打开窗户,将一盆脏水泼下。视频发生地,就是大屯里小区。据居民介绍,大屯里小区103号与105号楼的高空抛物现象时常发生。两栋楼都有28层,清洁工甚至要戴头盔作业,以防被高空抛物砸到。

大屯里社区居委会一位工作人员6月25日称,此问题被媒体曝光后约2周,他们安装了两个仰拍摄像头,监控两栋楼的高空抛物行为。由于角度朝上,并不会侵犯到居民隐私。自安装以后,“高空抛物现象明显减少”,至今尚未拍到高空抛物行为。

“对这些从高处扔垃圾的人也是一种震慑和监督。”这位工作人员表示,“效果还是很明显的,所以我们还会继续安装。”

朝阳区的双井北里2号楼采用的是安装防护网的办法。

该楼所属的九龙社区居委会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双井北里2号楼位于东三环边上,人流量大。加之有12层高,居民人数多,高空抛物风险较大。大约5年前,街道办了解到居民的需求后,进行牵头,最终由九龙社区居委会建成防护网。

“我们会定期对防护网上的垃圾进行清理。由于社区和各个楼门长的宣传教育,现在高空抛物的现象比以前少了。”

讲述 受害者 被砸成伤残 疼起来“撕心裂肺”

2010年,来北京看病的史凤霞为救一对母子,被高空坠物砸中致残,患上复杂性疼痛综合征。9年过去,史凤霞历经9次手术,疼痛依然如影随形,“每天都疼。无法用语言形容,是撕心裂肺的痛。”

史凤霞至今记得9年前那一幕。在西直门南大街15号楼,位于17层的一块塑钢窗忽然脱落,眼看即将砸中一位抱着孩子的母亲,史凤霞呼喊一声,将母子搂住。掉落的窗户砸到她后背,她的身体多处受伤致残。复杂性疼痛综合征带来的痛苦,随时折磨着她。时至如今,有时在夜里,她疼得在屋中走来走去,睡不着觉。

受伤之后,史凤霞经历9次手术,每次都与高空坠物引发的伤情有关。她不能再干活,双臂麻木得已经拿不起东西,连吃饭都要晃晃悠悠地把饭菜送到嘴里。前段时间,她还因长期吃止痛药伤到肠胃,在老家的医院做了个手术。

法院最终判决涉案房主范某及房屋实际使用人纪某对此次事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赔偿史凤霞的合理损失(含医疗费、残疾补助金等)12万余元。

释法 找不到侵权人全楼住户或全变成被告

朝阳法院双桥法庭法官袁书亮介绍,一年审理高空坠物、高空抛物砸到人的案例在5件以内。此类案件具有审理过程中实际侵权人很难查清、被告人往往众多的共同特点。

袁书亮介绍,高空抛物的情况,因楼房住户很多,往往被害人被砸到后无法找到是谁进行抛物。如能确定实际侵权人,应由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侵权人难以找到的情况,侵权责任法对此类案件有明确的规定,第87条抛掷坠落物品致害责任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被告众多的情况,“甚至一整栋的住户都成为了被告”,因为他们都属于可能的加害人。

袁书亮说,此类纠纷的归责原则是公平原则,即在未能查明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出于公平角度的考虑,确定由可能加害的人进行补偿;此类纠纷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即被告须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以“自证清白”,否则均要对被害人进行补偿。比如在他了解的一起案例中,一个烟灰缸从楼上飞落将被害人砸至重伤,因为无法找到侵害人,可能扔烟灰缸砸中被害人的住户们都成了本案被告,一共有20多家被告。

高空抛物若情节严重将被追刑责

此类案件,如果能找到侵权人,侵权人则可能面临刑事处罚。袁书亮介绍,高空抛物已经涉嫌违法,如果确定其是故意抛物砸人则可被追究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其是在非故意砸人的情况下,随意抛物将人砸伤,如果被害人受到重伤甚至死亡,抛物人则可被追究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在记者探访中,很多住户质疑物业管理不到位,导致小区居民总顺窗抛物。那么物业是否应承担共同责任?袁书亮表示,建筑物上的悬挂物脱落、附属设施坠落的情况下,建筑物的管理人物业承担责任,比如楼房的公共区域墙皮脱落砸伤人需要物业担责。但高空抛物中,已经有明确的侵权方,物业作为小区管理者,只能对居民抛物行为进行规劝,并无执法权,因此一般情况下不应和抛物者一起被追责任。

袁书亮说,实际审判中,对于花盆是建筑物搁置物还是坠物在性质认定上各个法院有不同判例,他倾向于认定花盆属于坠落的物品,不属于建筑物的一部分。如果造成损害,则要由具体的侵权人赔偿,如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则由可能的加害人进行补偿。

案例1 车被落石砸中34户业主被判共同补偿

去年5月,北京市昌平法院判决一起高空抛物砸坏车的案例,楼上34户居民无法“自证清白”,被全数判决共同承担补偿责任。该案终审维持原判。

事发2017年4月28日晚,杨先生将自己的车辆停放在昌平区某小区一栋单元楼边,办完事回到车旁发现前风挡玻璃被一块落石砸裂。他通过小区物业监控录像、入户走访,也没能找到明确的责任人,只能确认石头从3层以上坠落。为此,杨先生将停车位上方的该单元楼1号、2号三层以上全部34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己修车费。

虽然居民尽力寻找自己不是加害人的证据,比如单位打卡记录、会议记录、诊疗记录等证明事发时他们不在家中,但均未被法院采信。最终,昌平法院根据案情,酌情确认34名被告承担总计80%的补偿责任。

案例2 抛物砸车犯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

去年,房山法院通报了一起高空抛物的刑事案件。据介绍,2014年11月9日至20日期间,张某为发泄情绪,从家中阳台及四楼与五楼之间的楼梯处,多次朝楼下抛掷花盆、玻璃罐、灭火器等物品,导致多辆汽车被砸坏。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人员及车辆密集的小区里,以高空抛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房山法院法官表示,高空抛物危险性极高,尤其在人群及车辆密集的生活区,高空抛物会对过往的行人以及车辆造成损害,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在公共场所故意抛掷物品致人损害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高空抛物伤人案中,被告须证明自己不是加害人,以“自证清白”,否则均会被认定为可能的加害人,都要对被害人进行补偿。

高空抛物已经涉嫌违法,如果确定其是故意抛物砸人则可被追究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其是在非故意砸人的情况下,随意抛物将人砸伤,如果被害人受到重伤甚至死亡,抛物人则可被追究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朝阳法院双桥法庭法官袁书亮(记者 潘闻博 刘洋 实习生 陈美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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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白守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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