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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雷诉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及华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陈雷

原告陈雷诉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及华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陈雷京公网安备:5号(2016)粤0106民初10270号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雷诉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及你方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

原标题:原告陈雷诉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及华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陈雷

京公网安备:5号

(2016)粤0106民初10270号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雷诉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及你方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陈雷诉请本院判令:1、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退回购物款5元,赔偿500元,并承担原告因本案所产生的必然费用5615元;2、你方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1月9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华瑞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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