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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全面推行《房屋居间服务合同》 市民称赞

原标题:西安全面推行《房屋居间服务合同》 市民称赞

11月25日,西安市在城六区和各开发区(不含阎良航空基地和沣东新城)全面推行了《房屋居间服务合同》和经纪机构房源挂牌相关工作。有市民称赞,这是继二手房资金监管之后的又一个惠民政策。

那么全面推行《房屋居间服务合同》和经纪机构房源挂牌政策出台之后,市民及中介行业对此有何反应?对二手房市场交易有无影响?笔者对此进行走访。

政策回顾

西安全面推行《房屋居间服务合同》

11月25日,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二手房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西安市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行《房屋居间服务合同》和经纪机构房源挂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在城六区和各开发区(不含阎良航空基地和沣东新城)全面推行《房屋居间服务合同》和经纪机构房源挂牌相关工作。

《通知》要求,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办理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必须登陆"西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开户和二手房交易管理系统"签订规范、统一的《房屋居间服务合同》。

房源挂牌必须进行房源核验

在《通知》中,首次明确要求,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受托核验、发布二手房房源信息的,必须通过"西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开户和二手房交易管理系统"进行房源核验,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居间合同(卖方)》,完善房源发布信息,发布房源并获取房源核验唯一编码。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同时明确,二手房交易服务平台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动撤销发布的房源信息:已网上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超过委托发布期限的;居间服务合同撤销的;房源发布后发生司法查封等限制房产交易情况的。

违法违规中介机构将暂停网签

《通知》要求,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我中心推行《房屋居间服务合同》和经纪机构房源挂牌相关工作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二手房经纪服务。

《通知》明确将对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居间服务合同和房源挂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不签订《房屋居间服务合同》、违规发布房源信息及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经纪机构和经纪从业人员,将采取约谈告诫、记分管理、暂停网签等方式严肃查处。

政策解读

规范了各经纪机构的行为准则

陕西境商集团管理公司总经理徐天介绍,《通知》要求"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办理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必须登陆'西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开户和二手房交易管理系统'签订规范、统一的《房屋居间服务合同》。"有效的保护了各方的权益。

她表示,主管部门要求所有中介公司在西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开户和二手房交易管理系统上签订规范、统一合同,既规范了各经纪机构的行为准则,同时也保护产权人的权利。既可以提前审核产权人的产权人信息,保证整个案件的安全进行。同时还能维护整个市场的安全和稳定性,节约成交时间。

房源核验对规范作业有了保障

西安百年行地产总经理杨凯鹏介绍,《通知》明确要求各中介机构必须通过"西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开户和二手房交易管理系统"进行房源核验,这对于中介机构、购房者、售房者都有保障。中介机构在发布核验完房源信息时,对于房源情况就已经非常清晰。同时对购房者来说,也是多了一道保护层。

而说起此次《通知》与以前最大的不同,他表示,新版二手交易系统操作,由原来的三方合同演变成,经纪公司和业主、经纪公司和客户互相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建立契约关系,对业主、客户,以及房屋中介经纪公司的规范作业都有了保障。

新规降低了房产交易纠纷风险

陕西贝壳闹海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交易中心总监王洋表示,新规实施后,由于经纪人挂牌流程熟悉度以及系统操作便捷性的限制,目前经纪人对挂牌操作有一定难度,整个二手市场的经纪人都在一个积极的学习氛围中。该公司也要求各个门店的负责人也都积极安排推广学习,客户业主对居间合同的认同度也相当的高,咨询了解,配合签字。

针对新规对于二手房交易市场有无影响的问题,他介绍,新规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纠纷风险、能在交易前期就筛选掉一些不能上市交易的房屋,规范了交易市场。让经纪人更加专业,更加可靠, 提升了客户业主的满意度,及店面的签约交易量。

市民:

新规将交易全过程纳入监管

12月5日下午,在西安市西大街房产交易大厅办理业务的市民段女士向笔者表示,西安市全面推行《房屋居间服务合同》和经纪机构房源挂牌,对购房者来说,的确是一个惠民政策。

她介绍,此前二手房资金监管政策从资金监管方面,确保了买卖双方的权益,而这次出台的新规,从核验房源方面,杜绝了有问题房产进入市场,平台上签订《房屋居间服务合同》又保证了客购房者在经纪端交易的安全性,使整个二手房交易全程都纳入房管部门的监督之下,对买卖双方来说,的确是一个惠民政策。

■相关链接

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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