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式消费将戴“紧箍咒”
原标题:预付式消费将戴“紧箍咒”
本应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预付式消费在现实中却常常出现“交了钱难消费”等问题。今后,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坑”,都将有明确对策和解决方案。
近日,北京市市场消费环境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教委、市体育局、市交通委、市文旅局等单位,起草了《关于加强预付式消费市场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等7份文件并于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培训机构、健身场所、交通运输、商业、旅游五大领域。
明规矩于前
经营者须上报预收资金支出情况
预付式消费最容易出问题的就是经营者“跑路”,有的事前还没有一点迹象。此次发文透露了一个信号:加强对发卡企业的事前监管。
征求意见稿提出,将督促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依规进行备案。在监管方面,通过发布合同行为指引、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等方式,规范预付式消费合同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此外,北京还将建设统一的预付式消费市场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与相关电子营业执照,单用途预付费卡备案、发卡,公共信用,投诉举报等系统平台全面互联互通。平台应当授权银行、保险、互联网服务平台等第三方机构接入。经营者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5日前,在协同监管服务平台上准确、完整地填报上一季度预收资金支出情况等信息,不得隐瞒或者虚报。
经营者因停业、歇业或者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影响兑付的,应当提前30日发布告示,并以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通知记名卡消费者。
寓严管于中
健身房
健身卡有效期不应超过3个月
健身行业是近些年卷款“跑路”的重灾区。此次征求意见的《体育健身经营场所预付式消费管理细则》中提出,原则上不应发售有效期超过3个月、面额(预付额)超过3000元的预付健身产品。当售卡体育健身经营场所无法持续提供服务时,应提前1个月发布经营风险,及时退还消费者预付余额,或妥善解决后续服务问题。
此外,预付消费销售中不得预售超出房屋租赁有效期的体育健身服务产品。消费者在交易合同7天犹豫期内提出退费的,经营场所应在10天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
征求意见稿还特别提出了预付消费“黑名单”这一概念。上了“黑名单”的企业及有关负责人,将在体育行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中受到限制,将在各类体育产业示范单位(项目)评选和体育产业扶持政策中,一票否决。
共享单车
预付金不超100元 退还押金有时限
一度,共享单车ofo总部楼下退押金的排队长龙一眼望不到头。共享单车到底该不该收押金?多少押金合适?根据《交通运输新业态预付式消费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运营企业应优先采用信用分替代押金和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
收费标准应在企业网站、APP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运营企业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押金收取数目和扣除押金条件,在网络平台显著位置明示押金和预付资金退还方式、程序和周期等。
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应合理设置上限。其中,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10%。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
培训机构
开课前提出退费15个工作日全退完
此前,拥有20多年资历的培训机构韦博英语陷入“跑路”风波,北京、上海等多地门店相继传出关门停课消息。近年来,围绕退费问题,消费者与培训机构之间纠纷频发。
为此,正在征求意见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付式消费管理细则》,对7类禁止性收费行为予以明确。比如,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而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在退费方面,消费者在收费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培训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在收费课程完成二分之一课时及以前提出退费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部分在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在培训课程完成二分之一课时后提出退费的,培训机构可不再退还费用。
购物卡
记名卡不设有效期 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少于3年
在商场、超市、饭馆购买的购物卡、购物券,过了有效期还能继续使用吗?
《关于加强全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备案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备案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办理退卡时,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备案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
施重惩于后
卷款“跑路”将面临市场禁入
征求意见稿提出,因停业、歇业或者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未对预付式消费兑付、退卡等事项作出妥善安排,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且无法联络的,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受到惩戒。对卷款“跑路”等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等管理人员,实施市场禁入,限制其在京继续开展经营活动。对同一经营场所反复出现以关门闭店、更换经营者等方式逃避兑付预收款的,相关部门将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此外,为防止发生消费者投诉无门的问题,“接诉即办”也被写入了征求意见稿。其中,市级部门将对本行业、本领域预付式消费诉求响应率、解决率、满意率负责。因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经营场所迁移等原因,导致无法兑付而引发的群体性投诉等重大事件,将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区人民政府处理。本报记者 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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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白守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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