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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9时,朝阳法院审理“被指‘说谎’、‘插刀女王’ 演员倪妮起诉天涯社区道歉赔偿”案
欢迎大家关注朝阳法院审理的“被指‘说谎’、‘插刀女王’ 演员倪妮起诉天涯社区道歉赔偿”案。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窦京京。
原告倪妮诉称:2015年3月,其获知被告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官微“天涯娱乐八卦”中发布有损其名誉的微博及原文链接。该微博原文由天涯论坛用户“艾弥和思”发布于被告网站“天涯论坛”中,并同时附有四条涉嫌侵犯原告名誉权的链接,涉及另四名天涯论坛用户。内容包括“整容”“插刀女王”“说谎”等攻击原告的言词。倪妮认为五天涯用户利用网络恶意诽谤、被告不经求证即行转发,侵害了其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断开侵权链接、公布五用户信息并追加为本案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款106万元。
原告庭前向本院提交了《不予公开审理申请书》,因原告申请不公开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口头答复对于原告不予公开的申请不予准许。原告方是否听清?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倪妮与被告天涯社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胡焕刚独任审理,员孙媛媛担任法庭记录。
当事人有如下诉讼权利:1、如实陈述事实和理由;2、委托代理人;3、撤回起诉和变更诉讼请求;4、提起反诉;5、申请回避。
诉讼请求:1、判令五天涯论坛用户在天涯论坛首页位置及全国公开发行报纸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应包含本案民事判决书的案号及主要内容,致歉持续时间不少于90日,如被告不能提供五天涯论坛用户身份信息,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上述致歉责任。
2、判令被告及五天涯论坛用户向原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万元及原告因维权而支付的包含保全侵权网页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6万元整 ,以上各项共计人民币106万元整。如被告不能提供五天涯论坛用户身份信息,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针对该赔偿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及理由如下:原告倪妮是我国知名女演员。曾出演《金陵十三钗》《杀戒》《匆匆那年》等多部影视作品,具有较高人气和知名度。
2015年3月,原告获知被告官方实名认证新浪微博用户“天涯娱乐八卦”于2015年3月4日下午17:24发布微博内容为:“【angelababy、李宇春、冯绍峰…多图开八娱乐圈“插刀女王”倪妮】倪妮被八过很多次了,说谎艳照水军在八卦也不新鲜,但每次八她的帖子都难逃扎口的命运,LZ先把前人之作摆几个在这里,以供天涯er了解了解这位女王的生平事迹。”,并附有包含有上述内容的天涯论坛原文页面链接。
该原文由天涯论坛用户昵称为“艾弥和思”发布于以被告为ICP备案主体网站“天涯论坛”中,该贴以“angelababy、李宇春、冯绍峰…多图开八娱乐圈‘插刀女王’倪妮”为标题,同时附有四条涉嫌侵犯原告名誉权的链接,该贴被点击598491次,回复2618条。四条侵权链接内容分别为:
1、涯论坛用户昵称为“公共马甲112211”发帖,标题为“没人8吗?疑似倪妮和男人照流出”,点击1008030次,回复4004条。2、涯论坛用户昵称为“我来爆料0702”发帖,标题为“吐槽,倪妮是天涯女神了吗??没人觉得倪妮的处事总是让人觉得很别扭??”,点击275444次,回复1958条。3、涯论坛用户昵称为“娱乐的专用马甲”发帖,标题为“倪妮是天涯的不可说吗?扎口一帖再开一贴,继续扒开倪妮线、涯论坛用户昵称为“妮fans吧是鸡窝”发帖,标题为“揉奶、说谎、荡女装处、整容、水军/粉丝凶残…详八倪妮”,点击135011次,回复365条。
被告及五天涯论坛用户发布内容涉及“整容”、“插刀女王”、“说谎”、“扒开倪妮真面目”等极易引致浏览者误解的字眼和措辞,使原告收到众多误解,无端受到诸多舆击,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原告认为,五天涯论坛用户利用互联网肆意的诽谤,导致公众对原告产生诸多误解,使得原告社会评价急剧降低,已构成对原告倪妮名誉的侵害。
被告作为国内极具影响力的互联网社交平台,在没有进行任何求证的情况下毫无职业道德的对发布于其网站中的文章进行转发,使针对原告的诽谤言论及虚假信息从天涯论坛扩展到新浪微博,给原告的形象带来了更进一步的负面影响,其行为己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故被告应对其实施的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接到原告通知后,有义务对诽谤原告的不实内容第一时间作出处置,以避免侵权行为对原告损害的持续扩大。原告在发现天涯论坛中有针对原告的不实诽谤言论后,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向被告致送律师函,要求其即刻断开针对原告侮辱、诽谤信息的侵权链接,但直至本案启动诉讼程序之日,五天涯论坛用户发布的包含有侵害原告名誉权内容的帖子一直处于在线状态,依然被网络用户大量浏览。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应对其未能及时断开侵权链接给原告名誉权造成的扩大损失部分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原告针对上述五天涯论坛用户的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告有义务根据原告的诉请向法院提供侵权天涯论坛用户之详细身份信息,以供原告依法追究侵权天涯论坛用户的法律责任。
答辩意见如下:第一,发帖人并非天涯,我公司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天涯社区的所有帖子均为天涯虚拟社区注册用户免费发布,发布的用户为直接的侵权行为人。天涯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依相关法律规定及天涯社区的注册协议,由发帖人自行承担责任,并且天涯也在网站上提示了上网用户发布信息不要侵权他人合法权益。故原告主张追加发帖人为本案共同被告的请求,天涯无异议。
第二,原告并非普通人,其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小于普通人,因此涉案帖子内容不构成侵权。涉案多个帖子是网民针对原告参与的综艺节目及原告参加各种活动时的表现发表的个人看法,存在正面和负面评价,有力挺原告的,也有质疑原告的。原告作为明星,其在消费公共利益的同时,应当对这些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予以容忍与理解。
第三,天涯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到监管义务。天涯娱乐八卦于2015年3月4日转发新浪微博的帖子(标题Angelbady、李宇春、冯绍峰…多图开八娱乐圈“插刀女王”倪妮),并未存在侵权内容,并且为了规避风险,于2015年3月5日删除微博(所以原告在3月6日的公证书未能公证到这个微博)。其他天涯用户发布的帖子,原告本人并没有依相关法律和天涯的投诉流程向天涯作出有效的删帖通知。为了规避诉讼的风险,天涯于2015年4月23日已全部删除。据此,无论帖子是否构成侵权,天涯都不应当对删除之前的涉案帖子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原告未有效通知天涯,天涯已及时删除帖子,不存在过错。天涯用户发布在天涯的帖子,原告发现后,其本人并未以自己的名义通知天涯,也未按天涯上公示的投诉流程通知天涯,即使其发了邮件给天涯,但邮件并非被侵权人所发,也未留下被侵权人的联系方式,即使是律师发的函件,也未显示被侵权人的委托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权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的有效通知的规定。为了降低诉讼风险,天涯已于2015年4月23日将有关的帖子全部删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站只有在收到被侵权人通知时不采取措施才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本案中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可见天涯不应承担任何责任。退一万步讲,即使要承担责任,也不应与发帖人承担共同责任。
第五,天涯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已在网站上公示了简单的删帖流程及多种联系方式,已尽到监管义务。
天涯的联系方式公开透明,投诉删帖的流程简单便捷,原告只要下载表格填写帖子的标题、链接并传真或发邮件给天涯,天涯便可快速处理帖子。天涯社区仅是提供平台供网友交流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不对网友的信息进行任何的编辑、修改,而且在网站上也经常提示上网用户不得发布违法信息。
第六,原告主张天涯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共计106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退一步而言,即使构成侵权需要赔礼道歉,也应是在侵权行为发生地、即帖子发布的板块即天涯社区-娱乐八卦版道歉,不应当在首页或者报纸上道歉。原告没有证据证明50万元的经济损失以及公证费、律师费共6万元的维权成本,6万元的主张也远超市场价,不属于合理的必要支出,不应当得到支持。
证据5真实性认可,但不能证明我公司构成侵权,帖子对原告身高、长相等等褒贬不一,且帖子均已删除。
证据6致送律师函电子邮件页面拷屏,证明原告曾委托律师向被告致送律师函,要求其断开涉嫌侵权链接,被告超过1个月未能删除主要侵权内容,被告应该对相关网络用户侵权他人扩大损失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送律师函之后没有收到被告的回复。
证据6真实性认可,该邮件下方显示维权中心,维权中心不是独立的法人,该委托不合法;原告没有按照天涯公示的删帖流程办理,不能证明有效通知被告。
补充证据1新浪微博用户“天涯娱乐八卦”及五天涯论坛用户发布的涉嫌侵权微博及文章的录像,证明五天涯论坛用户利用互联网肆意捏造、传播虚假信息,并且被告将帖子转发到了其官方微博上,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补充证据3原告第二次即2015年3月24日向被告公示的邮箱发送的律师函,原告再次通过向被告涉案网站中公示的邮箱发送电子邮件要求其删除侵权链接,但被告未予回复,故原告应对其所造成的扩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补充证据5被告在收到原告代理人向其发送的律师函侵权链接仍然持续在线的录像,证明从致送律师函至侵权链接断开,持续时间为41天。
补充证据3、4,2015年3月24日向被告公示的邮箱发送的律师函,3月13日的邮件我们收到了,但是原告第二次即3月24日的邮件没有看到,删帖流程还要有传真,邮件的投诉很多,可能邮箱满了,收不到邮箱。
补充证据6公证书,真实性认可,关联性有质疑,时间与公证书不吻合,而且没有载明公证书的编号,不能证明与该公证书的关联性。
证据3天涯社区用户注册协议,证明非注册用户无法在天涯社区中回答问题,用户注册协议4.2条规定用户不得发布违法信息,否则后果自行承担,证明天涯社区已尽到了提示义务。
证据3真实性认可,但是注册用户不要求提供实名信息,违反法律规定,被告的相关协议规定,相关的违法信息由网络用户自行承担,对于扩大损失被告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证据4天涯社区投诉须知,证明天涯公示了通知流程,用户可以方便快捷地按公示的流程通知天涯处理侵权帖子,已尽到网站的监管义务。
关于“插刀女王”的帖子分几点进行了叙述,对于帖子中的照片和涉及相关人,所述的事件本身是否是线]
照片和事件是真实的,但是叙述是侵权的。“公共马甲112211”发布的帖子核心内容是标题核心词是疑似倪妮和男人照流出。
2015年3月16日已经删除了帖子。帖子里一直谈论的是照片是不是原告,大家对她感觉怎么样,是有不确定的表述,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第62页有正脸是倪妮本人、第63页没有面部的照片不确定是倪妮。疑似说的是照,而不是说的倪妮本人。
网络用户“娱乐的专用马甲”发布的标题为“倪妮是天涯的不可说吗?扎口一帖再开一帖,继续扒开倪妮线]
不是真实的,网友截屏断章取义。涯论坛用户昵称为“妮fans吧是鸡窝”发帖,标题为“…、说谎、…、整容、水军/粉丝凶残…详八倪妮”,首先该用户的名字就是侵犯原告名誉权,第136页的三张照片是否为原告不确认,但原告没有割过欧式双眼皮。
真实性认可,帖子中提到的每一个评论都配有图片进行说明,评论并非空穴来风,至少描述的是事实,而不是诽谤,这样的帖子对明星来讲不构成侵权,对于帖子的用户名只用了一个“妮”字,也有很多的明星带有“妮”字并非指向原告,故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网友的评论与天涯没有关系,即使帖子内容有侵权,也不应该由天涯承担,回复都配有相关照片来证明真实性,照片并没有侵权。
因为3月5日原告的经纪人找到天涯要求把帖子删除,天涯有一个市场部与媒体接触,所以就给删除了。
因为标题容易引起原告的反映,为了规避诉讼风险所以给删除了,其他帖子有图有,诉讼风险比较少,因为收到法院的传票所以把其他帖子在4月23日删除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犯人身权益民事纠纷若干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我方最高可以主张50万元。
原告没有证据证明50万元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来源,且没有证据证明律师费用的支出,所以不同意支付。
原告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系估算,如法庭认定被告在本案中需承担侵权责任,那么被告认为原告估算损失的标准是否合理?
本庭归纳本案争议焦点:第一,诉争的行为中,被告诉争的文章中是否对原告构成名誉侵权;第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被告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
第一,五位天涯用户发表了很多侮辱原告的言论,被告转载了其中网络用户之一的内容,又列明了其他四名网络用户的链接,构成侵权。第二,相关帖子点击量达到了200多万次,造成了严重侵权。被告与网络用户之间的协议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被告对五位用户的言论进行了汇总和编辑。
第三,对于被告在官方微博中发表的内容,作为内容的发表者都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关于五位用户扩大损失部分的承担,原告分两次向被告送达律师函,被告均未予以回复,《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如果在网络平台收到通知后第一时间删除并提供用户的实名信息可以免除责任,但是被告未能提供网络用户实名信息,被告接到通知长达40多天并没有删除帖子,造成了原告损失的扩大,所以原告应该承担完整的侵权责任。
天涯没有进行任何的编辑和修改,涉案的帖子均是对事实的描述,帖子并非针对原告,极小部分是网友评论,评论的内容有理有据并非空穴来风,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一言一行都会引起很大的关注,因此名誉权的保护对明星产生限制,公众人物无绝对的隐私权。原告对媒体行使正当监督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轻微损害应该予以容忍和理解,公众人物比一般公民更有义务忍受轻微的伤害,公众人物不应只愿意享受媒体对其正面的报道,而不能接受暂时性的错误指责。
天涯作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已经获得运营网站资质的平台,已经登记了注册用户的邮箱和IP地址,至于用户的真实信息,后台并没有登记故无法提供。相关帖子的点击量都没有超过百万,最高的点击量是98万多,最低的也就11万,点击量与点击人数并不是对应关系,一个人可以反复点击。
综上,天涯已经尽到了监管义务,并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天涯在新浪微博转发的帖子把一些过激的内容进行了处理,所以帖子大多以图片为主,天涯转发的帖子仅仅是转载了一个链接,内容不构造侮辱诽谤。
天涯作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已经获得运营网站资质的平台,已经登记了注册用户的邮箱和IP地址,至于用户的真实信息,后台并没有登记故无法提供。相关帖子的点击量都没有超过百万,最高的点击量是98万多,最低的也就11万,点击量与点击人数并不是对应关系,一个人可以反复点击。
综上,天涯已经尽到了监管义务,并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天涯在新浪微博转发的帖子把一些过激的内容进行了处理,所以帖子大多以图片为主,天涯转发的帖子仅仅是转载了一个链接,内容不构造侮辱诽谤。
微博是经过重新编辑、修改而且又加了三张照片,对于帖子中的内容造成诽谤和侮辱,微博进行了转发是对事实的认可,所以被告应该承担直接的法律责任且被告不应以不能提供用户实名信息而进行免责。
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在此特别感谢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办梅玉兰、刘娜同志对此次直播的大力支持。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技术中心的技术支持。感谢贾岐颖本次直播记录。感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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