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喜剧之王2018》侵权电影《喜剧之王》!详情披露
4月24日,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夕,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了该院2021年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涉及众多影迷所熟知的香港经典电影《喜剧之王》。南都记者获悉,该部电影的导演之一李力持在2018年筹划拍摄电视剧《喜剧之王2018》,并称改编自电影《喜剧之王》,系电影的连续剧版。不过,这引起了电影的版权持有人星辉公司不满,该公司认为这是擅自仿冒混淆电影名称,同时涉嫌虚假商业宣传,遂诉至法院。
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去年认定李力持使用“喜剧之王”名称的行为构成仿冒混淆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以及虚假宣传,支持了星辉公司的相应诉求。判决后,《喜剧之王2018》终止了拍摄计划。
据悉,1999年由周星驰、李力持执导的《喜剧之王》在香港上映,星辉公司为该电影的出品公司和版权持有人。《喜剧之王》推出后广受欢迎,在当年成为全港票房冠军,虽未在内地院线上映,但通过其他播放渠道仍吸引了大量内地影迷。
多年后,李力持计划拍摄一部剧名为《喜剧之王2018》的电视剧,成为了他与星辉公司对簿公堂的导火索。2018年2月,广州正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正凯公司)对《喜剧之王2018》进行了备案,并取得许可证号。随后,李力持和正凯公司发布电视剧《喜剧之王2018》及演员海选试镜会的微博,准备筹拍该剧,同时宣传“连续剧版#喜剧之王#”“《喜剧之王2018》电视连续剧改编自1999年周星驰、李力持导演喜剧电影《喜剧之王》”等内容。
然而,相关行为引起了星辉公司的不满。该公司于2018年4月要求正凯公司和李力持立即停止《喜剧之王2018》的一切宣传、海选及拍摄工作,并立即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申请撤销《喜剧之王2018》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等。
双方沟通未果后,星辉公司以正凯公司和李力持的行为属于仿冒混淆有一定影响的电影作品名称和虚假宣传为由,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正凯公司和李力持公开声明《喜剧之王》与《喜剧之王2018》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性,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元及其他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2万元等。
庭审期间,《喜剧之王》是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而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成为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正凯公司和李力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正凯公司和李力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正凯公司和李力持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
2021年6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该案。法院二审认为,虽然电影《喜剧之王》未在内地院线上映,但电影及名称“喜剧之王”在内地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成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正凯公司、李力持使用“喜剧之王”名称的行为,构成仿冒混淆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以及虚假宣传,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都记者留意到,同年7月31日,正凯公司在微博上除了声明两部作品没有任何关联外,还透露《喜剧之王2018》已撤销备案,拍摄计划已经终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称,电影作品在文娱产业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对电影作品名称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仿冒混淆条款予以保护,用以规制电影市场竞争中的“搭便车”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多见。
南都记者了解到,针对只在香港上映而未在内地院线上映电影的知名度问题,该案在审查中创新性地指出除了考虑在香港影院上映期间的票房收入、电影上映前及上映期间证明宣传力度的相关数据之外,还考虑了电影从电影院线下架后,授权视频网站播放及通过销售实体光盘等方式获得的持续关注。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指出,在案证据充分证明电影名称的知名度已从香港传播到内地等,法院据此认定正凯公司、李力持使用“喜剧之王”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保护了《喜剧之王》的合法权益,亦有力地推动了粤港澳大湾区内文化作品的交流与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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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白守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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