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西安文化  影视

创业板信息披露指引修订专题之影视行业

  本次涉及的行业具体为影视,药品、生物制品,光伏产业链,节能环保,互联网游戏,互联网视频,电子商务,互联网营销和数据服务,LED产业链及医疗器械等10大行业。

  牛牛金融研究中心将以专题形式,对这些行业的信息披露要求等进行说明,本文主要就影视行业进行分析。

  深交所本次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 1 号——上市公司从事影视业务》(以下简称指引)所称的影视业务,是指围绕电影、电视剧及其他类型影视作品所进行的制作、发行、放映等业务活动。

  对影视业务准确的定义是较此前版本的重大区别之一,2016年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废止)并没有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进一步说明,而此处定义更为详细。

  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影视业务的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30%以上的,或者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利润 30%以上的,或者该业务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者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2年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分类指引》以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等财务数据为主要分类标准和依据,所采用财务数据为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已公开披露的合并报表数据,分类方法主要如下:

  二、当上市公司没有一类业务的营业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但某类业务的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而且均占到公司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包含本数),则该公司归属该业务对应的行业类别。

  三、不能按照上述分类方法确定行业归属的,由上市公司行业分类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判断公司行业归属;归属不明确的,划为综合类。

  可以看到此次发布的指引较此前《上市公司分类指引》更为严格,影视业务收入或利润占比达30%以上或者涉及到影视业务(比如参与制作流浪地球、哪吒这样的爆款电影可能影响股价)都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不仅如此,深交所还谆谆善诱的表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从事影视业务收入或者净利润占比未达到前款标准的,本所鼓励公司参照执行本指引相关规定。”

  指引第四条指出,“从事影视业务的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时,应当同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共有5大部分内容,而2016年7月发布版本中表述为“从事广播电影电视业务的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格式准则要求,披露定期报告时,应当同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新指引中要求仅为年度及半年度报告,而此前要求为定期报告,这意味着季度报告也在规范之列。

  一是,2016年版本中规定“上市公司累计投入成本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的电影、电视剧或者其他类型影视作品,在申请发行许可证或者公映许可证过程中,被主管部门出具明确否定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前述事项后及时披露,披露内容包括前述电影、电视剧或者其他类型影视作品的制作成本、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情况。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而新发布指引却多出了1000万元的表述,“上市公司累计投入成本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电影、电视剧或者其他类型影视作品,在申请发行许可证或者公映许可证过程中被主管部门出具明确否定意见的,或者在发行、放映过程中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前述事项后及时披露,披露内容包括前述电影、电视剧或者其他类型影视作品的累计制作成本、对公司业绩的影响情况并提示风险。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是关于行业数据引用等的规范,2016年版本中并无这一内容规定,而新指引中却指出“上市公司披露行业信息、经营信息时,应当合理、审慎、客观;涉及引用数据的,应当确保引用内容客观、权威,并注明详细来源;涉及专业术语的,应当对其含义作出详细解释。”

  两版指引在财务报告附注、新取得影视业务相关经营许可资质后及时披露、参与制作或发行电影收入占比超50%需披露内容、演职人员变动、市场宣传等方面并无二致。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免责声明:本站所有信息均搜集自互联网,并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如有信息侵犯了您的权益,请告知,本站将立刻处理。联系QQ:1640731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