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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四届四次会议_王丽希等代表_关于大力发展休闲农业的建议(第1310号)

  休闲农业作为农村一二三产业发展的融合体,近年来发展迅猛,已成为一种新型产业形态和消费业态,在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传承农耕文化,建设美丽乡村,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我市休闲农业发展因起步较晚,还存在服务设施不足,经营主体融资不畅,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人员素质亟待提升,有的扶持政策操作性不强,难以落实到位,流转用地缺乏法律保障等问题影响了产业的待续健康发展。对今后休闲农业的发展建议如下:

  首先,我市农业产业特色明显,如福安的葡萄、绿笋、芙蓉李;古田的食用菌、福鼎的四季柚、槟榔芋等。历经多年精心培育都已成为享誉省内外的地理标志性农产品。此外,畲族文化特色明显,红色文化丰富。建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把休闲农业发展作为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工作,将休闲农业建设规划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现代农业发展规划、旅游产业发展规划有机结合起来。

  其次,休闲农业扶持涉及方方面面、多个部门,扶持政策操作性不强硬,很难落实到位。建议政府在财政投入、信贷、用地、税费优惠等方面对休闲农业加大扶持力度。把对休闲农业的支持帮扶政策具体化:一是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二是加大信贷及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对省级五星级以上休闲农业企业给予利率优惠,享受当地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相关优惠政策;三、是用地支持,对休闲农业企业流转用地,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适当规划10%-20%的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四是税费优惠,建议凡是经农业农村等部门认定的星级休闲农业企业用电、用水,无条件享受当地农业用电、用水收费标准。

  最后,政府部门应该将休闲农业培训纳入阳光工程,职业技能鉴定培训体系,在乡土文化知识,服务技能、民俗风情、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组织专业性的培训,提升休闲农业的文化品味和服务档次。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类农事节庆、节会、博览会、创意大赛等活动,为提高休闲农业知名度搭建宣传平台,利用当地主流媒体有计划、有力度地宣传休闲农业企业旅游景点资源,吸引游客,形成休闲农业消费热点,增加农民收入。

  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乡村振兴战略,依托农村田园风光、农耕文化、农事体验等资源,大力发展休闲观光农业和乡村旅游,带动农民增加收入、脱贫致富,打造乡村振兴新引擎。目前,全市共有12个旅游扶贫试点村,117个村列入“十三五”期间全国旅游扶贫开发重点村,培育“中国扶贫第一村”赤溪畲族村、寿宁下党村等旅游扶贫典型;创建乡村旅游休闲集镇11个、旅游村99个、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43个。

  一、坚持旅游规划引领。按照“一村一品、特色发展”的原则,引导农村对旅游资源进行梳理、挖掘,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旅游规划,科学指导旅游资源利用、旅游产品开发。2018年争取省级旅游扶贫资金620万元,扶持17个旅游扶贫村编制旅游扶贫规划10个。下一步,我局拟编制《宁德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计划按照产业化一批、提升一批、保护一批、梳理一批的思路,对茶旅、乡村文创等业态进行重点规划,为全市文旅产业发展提供科学指引。

  二、深化农旅融合。一是结合果蔬、茶叶采摘、点种、插秧、耕耙等农事活动,突出农村生活特点,推出各项专题旅游。如霞浦县沙江镇每年举办沙江蜜柚推介会,推出多条蜜柚采摘线路,吸引大量客商和游客参与。二是打造现代农业观光型和科普特色旅游产品。如古田蘑菇部落创新开发“蘑菇+旅游”的乡村型旅游模式,以蘑菇部落山水格局为景观载体,食用菌资源为文化依托,打造一个集生态休闲、观光体验、科普教育为一体的国家3A级旅游景区。三是以葡萄、龙眼、水蜜桃、杨梅等果林种植为产业支撑,引导其向规模化、专业化、精细化转变,形成林果生产、林果采摘、绿色美食、旅游商品等休闲旅游根据地。如:福安溪塔葡萄沟依托赤葡萄和溪塔特殊的环境优势,引入景区管理模式,加强休闲度假功能,拉长农村旅游的产业链,增强知识性、参与性等体验内容,促进农业观光与旅游紧密结合。四是利用大规模的红茶、白茶产业基地,加入旅游元素,提供采茶、制茶、品茶、观赏茶道表演、购买茶叶产品的延展服务。如福安天湖山庄、周宁苏家山等企业让游客参与茶叶制作过程,并配套玻璃栈道、烧烤、登山等休闲度假方式,促进茶旅结合,拓展丰富乡村旅游的形式内容。在政策扶持上,对成功创建国家3A级景区的农业观光点,将给予补助10万元;对符合《福建省乡村旅游休闲集镇建设与服务规范》和《福建省乡村旅游旅游村建设与服务规范》标准的乡村旅游休闲集镇和旅游村,省级财政将给予每个休闲集镇补助40万元、每个旅游村补助20万元,对省级建档立卡旅游扶贫村每个补助20万元,如福安市溪尾镇坎下村、潭头镇下洋村于2017年、2018年先后获得补助20万元。下一步,我局将以发展休闲农业为重要抓手,大力发展乡村旅游,指导条件成熟的休闲农业观光点,进一步完善提升旅游设施及管理服务,形成旅游产品,申报旅游品牌,争取旅游专项资金补助,实现农业和旅游的融合发展。

  三、完善基础设施。发展休闲观光旅游,重在补齐农村硬件“短板”,优化旅游配套设施,提升旅游服务品质。一是开展旅游厕所“”。以A级景区、乡村旅游“百镇千村”和自驾车营地为重点,2018年新建旅游厕所111座,改扩建旅游厕所20座,确保全部旅游厕所达到A级标准,全部4A级以上景区具备第三卫生间,巩固提升厕所建设质量与管理服务质量。2019年,我局将持续开展厕所,新改建旅游厕所138座。二是继续完善旅游集散服务体系。休闲观光旅游主要分布在农业观光园或乡村农村旅游点,游客存在交通路线不明朗、换乘车辆不便利等问题。我们正在积极推动周宁、柘荣、古田旅游集散中心建设,进一步完善集散、咨询、换乘、游程安排等配套功能,持续提升现有旅游集散服务中心功能。三是持续建设自驾车房车营地。自驾游成为农业休闲观光游的一个重要出行方式。我们以省级露营公园-1537乐游露营公园为样板,正在推进寿宁水洋村、周宁苏家山、福安天湖茶庄等自驾车露营地建设,将其从原先较单一的休息中转地变为集休息、娱乐、户外运动、度假为一体的多功能场所,让营地不仅成为自驾车旅游者的休憩地,更是旅游目的地。

  四、积极宣传推介。将乡村休闲农业旅游列为宁德旅游宣传计划重点内容之一,在媒体宣传、旅游推介会上充分展现农业旅游资源,并精心设计旅游线路,将福鼎白茶山庄纳入福建乡村旅游精品线路,福鼎白茶博物馆、绿雪芽茶园以及福安坦洋村纳入清新福建十大精品旅游线路,扩大宁德休闲农业旅游的知名度。完成福鼎赤溪、福安廉村等13个村乡村旅游专题片拍摄录制工作,并在福建省电视台进行播放;在闽东日报开设《旅游周刊》专版,突出宣传我市乡村旅游资源;印制“乡土闽东,一品清新”乡村旅游画册,得到游客们的广泛好评。举办了“三月三”、“桃花节”、“全国山地自行车越野邀请赛”、“葡萄采摘节”等宣传活动,以旅游推介会、邀请旅行社、记者媒体、自驾协会代表踩线等方式和在多个国内旅游展会平台上将宁德休闲农业旅游推向市场,吸引游客走进宁德乡村。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借助第九届宁德世界地质公园文化旅游节(周宁),赴珠三角举办推介会、福建旅游生活展等平台,集聚市、县联合营销合力,加大力度宣传展示我市乡村休闲农业旅游产品,扩大宁德旅游影响力。

  休闲农业是依托于农业景观资源和农业生产条件而发展的一种新型农业生产经营形态。发展休闲农业,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建设美丽乡村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各位代表关于发展休闲农业的建议契合党中央、国务院精神,“加大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对于税务部门更是责无旁贷。

  长期以来,我市税务系统始终坚持依法治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贯彻落实好国家现已出台的支持“三农”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从事休闲农业的经营主体只要符合条件的,均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详见附件),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等等,涉及税种多,覆盖面广,支持力度大。

  今年以来,国家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尤其对小微企业。我市大部分休闲农业企业符合小微企业条件,除享受以上针对“三农”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我市休闲农业经营主体在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后,几乎没有税收负担。

  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市级政府及税务部门无权另行制定。我局将继续加大税收政策宣传力度,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收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问效,不折不扣执行好国家已出台的税费优惠政策,切实推动我市休闲农业的发展。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即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包括农膜、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四)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技术培训、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七)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八)农村金融。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一)个人所得税。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个体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项目可以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中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印花税优惠。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合同、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清产核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利用林场土地兴建度假村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其经营、办公和生活用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契税优惠: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四)耕地占用税优惠: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田水利占用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即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第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农用地(即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五)车船税优惠: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车船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目前,我市贯彻国家、省政府的发展部署,实行赶超计划,乡村农业和旅游发展进入新阶段,急需发展乡村建设项目,提高村民收入水平。为此,自然资源部门依照职责,主动作为,在土地要素保障方面加大政策支持。

  对农民就业增收带动作用大、发展前景好的休闲农业项目用地指标给予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零星分散的单独选址农业设施、乡村旅游设施等建设,农村道路用地按农用地管理,无需农转用报批,也就不需要建设用地指标。同时在分解下达各县(市、区)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时,对农村发展用地予以倾斜,按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对列入省重点项目清单的休闲农业项目,用地指标由省级统筹直接享受绿色审批。

  支持农民发展农家乐,闲置宅基地整理结余的建设用地可用于休闲农业。鼓励利用村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发展休闲农业,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发展休闲农业。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发展休闲农业,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休闲旅游接待服务企业,该类型休闲农业项目涉及耕地、农用地的,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和供地手续。

  国土部门高度重视设施农用地管理,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用地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原国土资源厅、农业厅也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细化设施农用地支持政策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7〕44号),进一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设施农用地由项目业主申请,将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负责送达县级自然资源、农业部门备案,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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