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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荟萃】速递!最新十篇个人破产英文论文合集

  本文是对Heinonline数据库期刊中最新发表的十篇个人破产的英文论文的盘点汇总。时间截止至2022年3月3日。如有疏漏之处,欢迎各位读者留言补充。

  概要:这篇文章研究了几个地区的个人破产试点制度。第一部分介绍了个人破产的文化和法律背景,以及中国正式和非正式的债务清理机制;第二部分考察了台州、温州和深圳发布的个人破产规则,并回顾了这些规则所涉及的案件;第三部分介绍了一位破产法学者对中国个人破产的本土化做法的批评意见。

  台州、温州和深圳各自颁布了个人破产试点计划,其中台州和深圳允许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但温州只允许债务人寻求参与破产程序,这是基于债务执行机制和破产文化的不同考量。此外,债权人的监督作用在个人破产中非常重要,台州和温州均规定需要大多数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的计划,甚至审查批准债务人的资产、负债以及其他披露报告。不同的方案揭示了中国在破产方面的模糊性,相比之下,深圳的破产条例比较具有借鉴价值。

  中国地方性个人破产试点项目最大的缺陷是,个人破产救济只限于部分试点地区的居民,一方面限制了可能从个人破产中受益的债务人数量,另一方面其他地区债权人无法获得救济,降低了为数不多的个人破产项目的效用。因此,最好的办法是通过全国制定全国性的个人破产法。

  概要:在新冠疫情大流行的背景下,自然人的财务状况越来越差,过度负债的消费者无法得到救济。罗马尼亚2018年生效的第151/2015号法律,被认为是通过个人破产程序实现社会振兴的转机。但到目前为止,该法律无论在理论上或是实践上都没有发挥作用,也许是因为该法律无法满足社会要求,也许是因为人们传统文化中依然认为破产是耻辱的。

  这篇文章建议应当进行跨学科的研究,而不应局限于对自然人破产立法的分析评论。为此,作者将研究课题进行层层切割,分析了可能导致个人不负责任消费的内在和外在原因,不同于经济危机时期的消费行为,增加社会责任和消费者保护的必要性,如何确定预防和治理过度负债的机制,以及如何确定立法改革的解决方案。

  这篇文章认为可以通过创建共同的立法主体,即让151/2015号法律被现行破产法第85/2014号法律吸收。这种做法已经在新加坡、奥地利、印度、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实现,这篇文章也将以此作为参考。

  概要:2020年12月伊丽莎白·沃伦引入了《2020年消费者破产改革法案》(CBRA),她此前曾表示准备废除现行的消费者破产制度,即2005年的《破产滥用预防和消费者保》(BAPCPA)。

  这篇文章认为,BAPCPA很大程度上是国会立法程序的产物。历史上,根据国会委员会管辖规则,消费者破产立法和消费信贷立法被分配给了不同的委员会,而使得不同委员会在审议间发生了意见分歧。文章指出破产改革应该从解决司法委员会和银行委员会间的分歧开始,使国会明白消费者破产复杂、多面的性质,并鼓励委员会之间的合作。

  文章第一节介绍了BAPCPA的基本特征,简要介绍了20世纪80年代国会关于消费者破产和消费者信贷的辩论;第二节介绍了意见分歧的内容,并解释了委员会管辖权对立法的影响;第三节展示了国会应当如何做才能成功地实施消费者破产改革,传达了关于立法程序重要性的教训。

  概要:这篇文章的第一部分指出了此前阻碍个人破产制度引入中国的文化因素和意识形态,以及这些因素是如何随着时间推移而变化的;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为什么现在需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第三部分探讨了诸如公众和支持基础设施不足等阻碍引入全国性个人破产制度的因素;第四部分分析了最近通过司法指导发展个人破产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一些主要城市的经典案例,以及对深圳条例的评价。

  概要:这篇文章指出,非裔美国债务人往往选择申请更昂贵、更不确定、更不完全救济的第13章破产,而不是第7章破产。美国当前的消费者破产制度结构对不同种族的债务人有显著不同的影响,造成这一情况的有债务偿还的社会习俗、关于债务减免的司法观点、隐性偏见等等因素。沃伦提出的《2020年消费者破产改革法案》将寻求解决这一问题,使债务人及其律师能够专注于债务人所需要的救济:清偿债务、保留汽车和住房。

  文章首先解释了第13章和第7章之间的实际差异,然后介绍了关于种族和章节选择的实证文献,并分析了当前的破产制度为何不能很好地服务于非裔美国债务人,最后介绍了CBRA法案,以及如何纠正当前破产体系中的种族不平等问题。

  概要:在破产重整案件中,债务人保留而非清算其资产,并从未来的收入中偿还债权人。美国破产法典第13章允许个人消费者债务人以这种方式进行债务重整,2019年国会公布小企业也可以通过债务重整破产。然而,大多数公司都债务重整失败了。这是因为破产法院和上诉法院之间一直存在严重分歧,如债务人在还款期间可以采取何种保护,以及债权人是否可以自己进行催收等。

  法院间的关键分歧涉及破产财产的使用寿命,这篇文章分析了债务重整破产中的破产财产理论。这一理论认为破产财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一旦债务人的还款计划获得了法院的批准,那么既不受破产法庭的监督,也没有特别的破产法庭保护。本文建议采用一种新的破产模式,该模式具有程序精简和管理成本低廉的优点,并建议债务人避免与破产法院纠缠,从而获得最大收益。

  概要:这篇文章的作者在参与德克萨斯州律师协会破产律师的沟通和活动中,发现了一种从未有过的律师服务形式,并将其定义为律师在法律体系中为实现客户目标而做的工作,主要是代理消费者债务人处理破产法典第7章和第13章相关的案件。

  这篇文章建议其他律师团体关注德州成功的破产名单,并考虑使用“Listserv”这个软件作为保持客户服务能力的一种手段,培养律师之间更强的社区意识,并提高从业人员在破产和其他法律服务中的专业性。

  概要:美国司法部2019年的新规定让部分学生人陷入困境,无法获得救济。这篇文章指出,如果的学生表明还款将导致困难,并且他们是通过欺骗、不公平、滥用或其他不合理的行为被诱导获得的,那么破产法院应该允许这些借款人对学生免责。

  虽然这篇文章的建议可能会给联邦政府造成部分损失,但由于政府有广泛的监管权力和多样化的投资组合,比个别学生借款人能够更好地预防和吸收损失。并且,不是所有的借款人都想要清算非豁免财产、经历社会耻辱,或者经历解除学生所需的对抗性程序,这个建议主要是为了帮助确实走投无路的学生。

  概要:这篇文章的第一部分描述了加拿大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实施的临时收入支持计划,以及包括银行在内的部门提供的临时债务减免措施。第二部分总结了加拿大哪些劳动力可能受到新冠疫情的永久伤害。第三部分讨论了信贷监管体系,包括目前可用的债务减免方案,临时措施可能造成的意外后果,以及破产监督部门为推迟消费者债务计划所采取的行动。最后,这篇文章建议在加拿大破产制度中创建低成本破产的选择,以应对新冠疫情对经济和个人的消极影响。

  概要:这篇文章的第一部分描述了俄罗斯新的个人破产程序,揭示了将传统的高价值商业破产模式应用于新的低价值个人破产中的根本缺陷。

  这种模式曾经带来过挑战,文章在第二部分探讨了欧洲和北美国家在过去40年中应对这些挑战的方式,并发现俄罗斯和美国、加拿大采用的个人破产结构存在相似之处,这一讨论为俄罗斯个人破产程序的有效改革指明了道路。这篇文章建议个人破产程序中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形式主义,使管理者更高效地参与低价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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