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类短视频侵权乱象亟待解决
“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传播使用,这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当然也适用于影视作品。”4月25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回应“近期短视频侵权盗版问题严重,广大权利人反映强烈”的情况。
这个及时的回应,让影视从业者感到振奋。就在4月23日,包括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等在内的国内超70家影视传媒单位,与500余位影视从业者联合发布倡议,网络短视频侵权现象。
这已是影视从业者继4月9日联合声明后的第二次发声。相比上一次的重在“呼吁”,这次倡议提出了明确诉求:清理、治理“未经授权的切条、搬运、速看和合辑等影视作品内容”等,提升版权意识。
哪些短视频涉嫌侵权?如果视频上传者侵权,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在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这场因短视频而起的“版权大战”引发热议。
在短视频平台抖音上,“剪辑”“影视解说”类的账号比比皆是。搜索电视剧《甄嬛传》,第一个显示的账号就将76集的电视剧剪辑为223个短视频发布,内容总播放量达3亿。
在备受年轻用户喜爱的视频平台“bilibili”上,搜索热播剧《觉醒年代》,首先跳出的内容并不是电视剧本身,而是一系列用剧中素材重新剪辑而成的影视解说视频。
用户乐得免费又省力,视频上传者与平台方互利共赢,只有大量影视作品沦为免费的“供养者”。而当影视行业从业者提出版权保护的诉求时,有人反问:短视频只截取了很短的内容,也能算侵权吗?
“把影视作品截下来去传播,超过几分钟可以判定侵权?什么情况下属于侵权?对此不可能存在一个像数学公式那样精确的评判标准,如短于1分钟就不侵权,超过1分钟就必然侵权。”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版权协会副理事长王迁指出这个问题的复杂之处。
王迁表示,著作权法有规定,为了介绍、评论、说明某一问题,可以对作品进行适当地引用,但“适当引用”的判定需要具体分析。“比如对于巴黎圣母院失火的新闻,有电视台引用了电影《巴黎圣母院》中的片段展示历史情况,不构成侵权。但有的电影栏目,主持人介绍30秒,然后播放半小时电影精华片段,会被判定为侵权。”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赵占领解释说,判断对于他人作品的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时,应遵循“三步检验法”的原则:第一步,只能在特殊情形下作出;第二步,与原作品的正常利用不相冲突;第三步,没有不合理地损害原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情节和精华都包含了,就不是‘介绍’而是‘替代’。是否起到了替代性作用,是考虑是否构成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因素之一。即便‘适当引用’,也要严格控制比例。”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赵虎认为,最新倡议中提出的几项诉求是合理的。
值得注意的是,连续两次发布的“声明”和“倡议”,除了针对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也对短视频平台的责任与义务提出了呼吁、倡导。
如果短视频账号生产运营者的行为构成直接侵权,那平台是否也有责任?实际上,著作权法中的“避风港规则”,即“通知—删除规则”,一直以来被视为短视频平台的免责依据。
“平台对于账号运营者发布的侵权视频,属于明知或应知的时候,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赵占领进一步解释说,在司法实践中,平台如果有编辑修改、推荐置顶或者广告宣传等行为,那么通常情况下,构成明知或应知。
王迁也认为,一般情况下,视频平台对于上传内容会进行审查,如果有较明显的侵权内容,平台不应放任上传,否则可能构成间接侵权(帮助侵权)。
“视频领域对于版权保护的要求很高,这也对我们平台管理方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内容运营平台知乎总编辑秦亚洲表示,对于创作者版权的保护是红线,不能突破。
秦亚洲认为版权保护包括两个层面:既包括对于创作者自身所创作的视频的保护,也包括创作者所引用或剪辑视频来源的规范。“我们会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版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一旦发现出现侵权问题,会立刻采取措施,做好版权保护的工作。”
记者从国家版权局了解到,今年国家版权局将按照中央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部署,继续加大对短视频领域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整治短视频平台以及自媒体、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授权复制、表演、传播他人影视、音乐等作品的侵权行为;推动短视频平台以及自媒体、公众账号运营企业全面履行主体责任。
针对此次具体的情况,赵虎建议,取得授权的主体可以是账号运营者,也可以是短视频平台。“短视频平台可以买下一些影视作品著作权中相应的权利,提供给平台用户使用,要求剪辑后的内容,只能放在特定平台上播出。这样虽然付出了一定的成本,但可以吸引更多用户和广告商。”
但随着视频时代的发展,不仅是短视频,海量视听内容都可能涉及相关授权问题,对此,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副秘书长史文霞提出:“要想解决这种大规模使用的版权问题,非著作权集体管理莫属。”国家版权局也提出,鼓励支持电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加强自身建设,依法开展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
史文霞解释道,视听作品权利人可以将其拥有的作品权利,委托给相关的视听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管理,以供使用者查询选用。通过对大量作品权利的集中管理,可降低许可谈判、监督权利使用以及维权诉讼的成本。
她强调,要想达成规范授权许可状态,还需要厘清不同使用情形所涉权利,形成相当规模的作品库,以及制定收费标准等具体措施。“而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权利人、使用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部门、社会公众等各方的共同努力。”(李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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