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制度之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由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义务教育的国家强制性是义务教育最本质的特征。义务教育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推行和实施。适龄儿童须须接受义务教育,国家要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为了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须须伴之以系统、完善的立法、执法和监督体系,依靠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予以保证。义务教育的国家强制性还表现在任何违反义务教育法律规定,阻碍或破坏义务教育实施的行为,都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受到强制性处罚或制裁。
根据法律规定,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也包括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盲、聋、哑、弱智和肢残儿童、少年,都须须完成规定年限的教育,并接受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基本方法和基本态度等方面的教育。义务教育的普及性表现在义务教育是一种多民性的教育,而不是英才教育。普及教育是人人有书读,义务教育是人人须须要读书。面向少数人的英才教育不是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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