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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释义: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教育是关系到综合国力和国民素质提高的战略性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教育投资是一种战略性投资,必须从长远观点看待教育投资的效益。为此,中央下大决心,解决义务教育经费保障问题。本法第2条开宗明义,要求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本条第l款进一步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为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财政拨款是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教育法专门规定如下:(1)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2)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3)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基础教育经费基本上由政府承担,我国这次修改义务教育法也强调义务教育的国家责任。从本法第2条对义务教育的定义来看,义务教育的本质是免费教育,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实行完全免费的义务教育,导致大量的儿童辍学,特别是在中、西部地区更为严重。从2006年至2010年,我国将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逐步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并且逐步实现对城市义务教育的全额免费,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所谓教职工编制标准,就是要根据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本法对此并无相应规定,而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2)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力求精简和高效;(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因此,义务教育教职工编制标准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义务教育教职工编制标准应当遵循精简高效、向教学第一线倾斜和向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倾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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