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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劳动和社会保障概论”复习题(9)

  1 社会救助:社会救助是指社会成员陷入生存危机或不能维持更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更低生活需求的物质援助和非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5 贫困救助:贫困救助是在社会成员因多方面的原因而使自己和家庭陷入生活困境时,由国家和社会给予救济和帮助的社会救助项目。

  7 自然灾害救助:自然灾害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灾后生活无着落的灾民给予生活上的救济和帮助的社会救助项目。

  8 失业救助:失业救助是对因失业救济金低下无法维持基本生活或失业保险期满仍未找到工作而使生活陷入困境者的社会救助项目

  9 扶贫工作:扶贫工作主要是指对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的贫困户,从政策、资金、物质、技术、信息、劳务、就业等方面给予扶持,使其经过生产经营活动而增加收入、摆脱贫困,是一种积极的社会救助措施。

  10 城市居民更低生活保障制度:城市居民更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市贫困人口按更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

  11 集体福利:集体福利主要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农村乡镇集体组织为满足本组织成员的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组织范围内实施的福利。

  12 社区服务:社区服务是通过社区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社区居民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活提供的各种社会福利与社会服务。

  答:社会救助制度主要包括贫困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失业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援助及扶贫工作等基本内容。

  答:与其他的社会保障制度相比较,社会救助制度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特征主要表现为:⑴ 义务的单向性 ⑵ 基金的无偿性 ⑶ 对象的限制性 ⑷ 目标的低层次性 ⑸ 手段的多样性

  答:一般来说,社会救助的对象包括三部分人员:一是由于先天或后天的因素是去劳动能力者;二是虽有劳动能力但因客观因素失业、无法获得收入或收入中断、收入减少,而且又无法获得社会保险给付者;三是因受到天灾、人祸等因素而导致不接受紧急救助就无法维持生活者。

  答:社会救助的范围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急难、灾害救助。这是暂时的、应急的,被救助者并非都是低收入者。如果接受救助后,被救助者仍面临困难无法解决,就将被当地部门依法纳入低收入贫困群体,接受长期救助。二是一般性救助,它包括家庭补助、收容安置、伤病医疗补助、失业救助等。

  答:不正确。恩格尔系数高,食品支出在消费总支出中占的比重越大,证明该国国民消费水平低,国家相对贫穷。

  答:社会福利通常被定义为国家和社区组织为满足各类社会弱者和遇有一定困难的社会成员的基本物质文化需求,而向他们提供和组织实施的带有福利性的收入保障和服务保障,如儿童福利、老人福利、残疾人福利等等。

  社会福利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为了改善和提高全体成员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各种社会福利及其措施。狭义的社会福利概念是指在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生理或心理缺陷丧失劳动能力而出现生活困难时向其提供的服务及其设施。

  答:⑴ 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主要是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而社会福利则是为人们的全面发展提供和创造条件。

  答:作为以社区为单位组织的区域性社会福利服务,社区服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⑴ 自助与互助性 ⑵ 广泛性 ⑶ 可持续发展性。

  答:社区服务是指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提供的社区福利服务和为社区居民提供的便民利民服务。社区服务的具体内容有以下几方面组成:

  ⑴ 老年人服务 ⑵ 残疾人服务 ⑶ 精神病患者的康复服务 ⑷ 残疾和弱智儿童的康复服务 ⑸ 心理咨询和家庭辅导服务 ⑹ 待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 ⑺ 便民利民服务

  答:⑴ 保障对象。根据现阶段我国贫困人口分布的特点,更低生活保障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二是领取失业救济津期间或失业保险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更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更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更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⑵ 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更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⑶ 待遇申请。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更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更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更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更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⑷ 待遇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过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更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更低生活保障待遇: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更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更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⑸ 资金来源。实施城市居民更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每年年底前由各级民政部门提出下一年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和核审后列入预算,定期拨付,年终要编制决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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