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常考名词解释汇总
教师招聘统考中几乎每年都会出一个法律法规方面的名词解释题,现老师把常考的法律法规名字解释汇总在这,便于大家备考。
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带有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亦即教育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因此,亦称“教育权利主体”、“教育权义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
教育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它是通过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
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为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一般称“条例”、“规定”“办法”。
教育法规:是调整一切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它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教育法适用:简称教育司法,一般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教育法律、法规处理案件的诉讼活动。她是以国家名义运用教育法律法规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活动
教师: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人,升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的专业人员。
教育申诉:是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根据法律法规,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根据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申诉主要包括教师申诉和受教育者申诉。
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做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人民法院对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和监督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矫正或撤消违法侵权的行政行为,给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特殊保护的法律救济活动。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教师申诉制度、受教育者申诉制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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