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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真:罗永浩是不是真的体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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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 作者|DorAemon

今天,人物刊发题为《罗永浩 最后一个倔强的人》一文,这篇人物传记详细的将老罗过去十几年的经历呈现在读者眼前。

文章从老罗“下海”直播带货为了还债谈起,也详细描述了锤子科技最后几年走向末路的过程,最后又将老罗的个人经历一一讲述。

有网友评论称看到这张配图感动到哭了

文章作者笔下的罗永浩充满了“理想主义情怀”的个人色彩,也收获了大批读者好评。有网友评论称“虽然老罗追梦没有成功,但是他给了所有追梦人勇气”;甚至还有人评论称自己读完这篇文章眼睛红了,被文中的老罗感动的热泪盈眶。

罗永浩本人也转发该文章,并评论称“罕见的、离真相最近的媒体稿之一”。

欠债还钱,体面人罗永浩:已还清4个亿,将拍《真还传》

老罗作为中国互联网鼻祖级别的网红,从来不缺乏话题点。从曾经的“干干净净挣钱”到后来打造“情怀”手机的工匠精神,罗永浩备受粉丝推崇。

如今,“倔强”这个标签恐怕来自老罗打造的“欠债还钱”人设。

9月23日晚,罗永浩在脱口秀大会上宣布自己6个亿的债务已还4个亿,并且想在还清后拍一部纪录片,名字叫《真还传》。

罗永浩此举想必也是其“倔强”的基础,相比“下周回国”贾跃亭来说,身背巨额债务但勇于努力还债的老罗自然口碑大好。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老罗值得称作“体面人”。

重新定义“体面”

一、老罗真还了4个亿?

但是,这份“体面”恐怕只是徒有虚名,老罗本人可能并没有还那么多。

首先,回到2019年11月3日,老罗首次被“限高”那天。

当天晚间,罗永浩发表题为《一个“老赖”CEO的自白》文章。在这篇文章中,罗永浩承认自2018年以来,锤子科技最多时欠下6个亿债务,并且老罗签署了个人无限责任担保的一个多亿。

值得注意的是,这篇文章中提到锤子科技已经还清3个亿左右的公司债务,罗永浩也已各种方式筹款帮助公司还清其中数千万。

其次,2020年9月23日老罗在微博上与网友互动时曾透露,欠银行的部分不到一个亿,已经还清。

因此结合这两条信息可知,罗永浩口中的“还清4个亿”, 可能是包含了之前“自白”一文中公司还清的3个亿,即:

2019年:总债务6个亿=公司还清的2亿多+罗永浩个人担保一个多亿+剩余债务

2020年最新情况:罗永浩声称还清4个亿,则有:

老罗个人还款额=总还款4个亿-公司还清的2个多亿=1个多亿

因此,严格来说,罗永浩本人可能最多还了1个多亿,与个人承担债务额相当。

二、“替罪羊温洪喜”

人们日常生活和大部分媒体报道中,在描述一个人欠的债务往往不区分债务主体。也就是说,无论是自然人还是自然人实际控制的公司,一旦出现欠债则统称为“某某负债”。

以罗永浩债务问题举例,锤子科技欠债6个亿,其中老罗个人担保1个亿,近日有关罗永浩债务问题相关报道均为“罗永浩欠了6个亿”,但并不区分债务实际构成和债务主体。

所以罗永浩“欠债6个亿”这个问题深挖之下,很多事情便浮出水面。

通常意义上的“锤子公司”并非只是一家公司,而是分布在北京、上海和成都的多家公司组成的“集团”。

其中北京地区的有:

锤子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温洪喜

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温洪喜

锤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罗永浩

成都地区的有:

锤子科技(成都)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温洪喜

成都锤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罗永浩

成都野望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温洪喜

畅呼吸科技(成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温洪喜

上海地区的有:

锤子科贸(上海)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温洪喜

上述这些公司,原来的法定代表人全部都是罗永浩,但是2018年底时,大部分公司的法人代表全部变更为温洪喜。

目前,老罗担任法人代表的公司只剩下两家,分别是锤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和成都锤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而其余这些公司法人则全部是温洪喜。

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债务依然存在。那么出了债务危机,法人代表必须要承担责任。

罗永浩退出一系列锤子科技相关公司后,自然而然的规避了企业债务问题。这点也可以从罗永浩和温洪喜身上背的“限高令”看出。截至目前,罗永浩已经不存在限高令了,但是温洪喜却有近40条“限高令”。

体面人自然要还钱,但是在债务来之前将责任置之度外,不知道这还算不算体面。

老罗真的体面吗?

对于罗永浩到底体面不体面这个问题,有知乎网友列举了有关锤子公司债务纠纷的十个案例,得出结论老罗不仅不体面,还非常“鸡贼”,特选出部分案例核实。

一、公众号图片侵权案

该案系原告杭州鹅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锤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原告诉称锤子科技于2015年10月28日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社交平台中使用了原告享有专有权利的一张摄影作品,因此将其诉至法院。

然而锤子科技辩称涉案文章内容是为了说明该摄影作品独特性,且文中已标明来源;锤子科技强调,因锤子科技拥有广泛订阅用户,文章阅读量已超10万+。通过文章推送,使得涉案图片作者扩大了知名度,实际上属于受益方。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锤子科技赔偿原告杭州鹅湖文化传媒1000元,并负担原告律师费以及公证费等费用。

点评:能把侵犯知识产权辩解的如此清新脱俗,体面人做事果然不一般。

二、锤子科技拖欠装修款案

该案系原告四川康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康宏公司)与被告锤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锤子公司)、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锤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原告康宏公司起诉要求锤子公司和北京锤子共同支付工程款733500元以及逾期违约金。

2017年9月1日康宏公司同锤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康宏公司承揽其西南大厦8楼和世贸大厦15楼办公室装修工程。

2017年12月7日锤子公司、北京锤子和康宏公司签订世贸大厦、西南大厦两份《主体变更补充协议》,约定锤子公司原协议项下权利义务转移给北京锤子。

2018年6月就工程最终增项康宏公司向北京锤子发出竣工结算申请。

2019年3月6日,康宏公司与北京锤子签订《债务处置协议》,北京锤子欠康宏公司工程款共计733500元。

对此,锤子公司未参与答辩,而北京锤子认可康宏公司对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但不认可北京锤子应支付违约金。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康宏公司分别与锤子公司、北京锤子签订的《装修协议》、《主体变更补充协议》和《债务处置协议》均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案件中涉及的工程款项应由北京锤子承担。法院判决北京锤子须向康宏公司支付工程款733500元,同时北京锤子应当向康宏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

该案中值得注意的是锤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罗永浩,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则是温洪喜。因此,客观地说,这份装修合同是罗永浩签订,但是却最终由温洪喜负责承担债务。

第二点,在该案中,原告康宏公司要求北京锤子和锤子公司共同承担债务,认为锤子公司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应承担责任;此外,锤子公司与北京锤子之间人员和财产出现混同,锤子公司与北京锤子之间利用关联交易,将受益归于一方,成本却由北京锤子承担;且锤子公司系北京锤子唯一股东,锤子公司对北京锤子过渡支配和控制,损害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北京锤子对锤子公司进行利益输送,因此,锤子公司与北京锤子应向康宏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法院根据北京锤子提供的2018年度审计报告认为,锤子公司、北京锤子均为独立法人,双方财务互相独立,均具有独立财务会计制度,双方不存在财产混同。因此只有北京锤子需承担债务问题。

点评:这不就是“狸猫换太子”吗,体面!

三、锤子数码欠款案

该案系原告南京妙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南京妙策)与被告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锤子数码)、锤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锤子科技)委托合同纠纷案。

原告诉求锤子数码、锤子科技支付867600元以及相关违约金。

2018年4月26日,南京妙策与锤子数码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锤子数码委托南京妙策发布“坚果手机品牌宣传和促销广告”内容,发布期间自2018年4月23日至2018年5月22日,锤子数码需支付广告发布费用共计867600元。但南京妙策履行合同后,锤子数码并未付款。并且原告认为锤子科技作为锤子数码唯一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锤子数码辩称,认可应当支付南京妙策公司广告宣传及相关费用,因运营不善无法支付;锤子科技则辩称,不同意南京妙策诉讼请求,合同是南京妙策与锤子数码签署,相关费用应由锤子数码公司支付。锤子数码与锤子科技公司均为独立法人,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锤子数码须向南京妙策支付广告宣传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调查发现,锤子数码法人代表同样已变更为温洪喜,而锤子科技法人代表是罗永浩。该案中,法院根据锤子数码和锤子科技提供的审计报告认为,未发现锤子数码与锤子科技存在财产混同等违法违规情形。审计报告足以证明锤子数码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没有混同。

此外,南京妙策并没有提供充分相反证据证明锤子科技与锤子数码存在财产混同现象,因此驳回其要求锤子科技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因此,和案例二类似,广义上讲,罗永浩的坚果手机享受了广告宣传服务,但相关宣传费用却最终由温洪喜承担。

点评:真心疼温洪喜。

四、锤子科技拖欠一号店案

该案系原告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即一号店运营主体,下称纽海公司)与被告锤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锤子科技)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诉求锤子科技返还拖欠的预付款262万余元及利息损失。

2016年10月24日及2016年11月8日,纽海公司拟向锤子科技预定锤子品牌手机,按照销售模式先行预付262万余元预付款。但随后纽海公司在与锤子科技沟通明确细节问题时,因锤子科技销售人员离职等变动未达成一致,纽海公司预见短时间内无法与锤子科技一致意见,故要求对方返还预付款。

该案锤子科技方面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已将该案移交。

不过,该案中一号店同罗永浩任法人代表的锤子科技签订协议,因此这笔拖欠款项罗永浩是“逃不掉”,只是不知这笔钱老罗是否已经还上。

点评:1号店可能当时发现老罗不靠谱,反悔了。

五,罗永浩质押股权案

该案系原告珠海市嘉德电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嘉德公司)与被告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锤子数码)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案立案后,嘉德公司申请追加罗永浩为共同被告。

嘉德公司诉求称,要求锤子数码支付货款1098万余元,并支付相关利息费用;此外,要求罗永浩承担锤子数码给付义务的连带责任。

2017年10月23日至2018年6月25日期间,锤子数码向嘉德公司发送订单,采购手机电池。双方约定开票后六十日内付款。嘉德公司收到订单后向锤子数码供货至2018年10月28日,并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后一次开票时间为2018年11月27日,锤子数码支付了部分款项。

2018年11月1日,锤子数码出具《付款承诺函》,确认截止至2018年12月1日锤子数码拖欠货款1086万余元,并承诺将于2019年3月22日前分期还清。同时双方均认可还有一笔11万余元货款因未到付款时间,没有体现在《承诺函》中。

2019年1月21日,锤子数码同嘉德公司签订《债务处置协议》,对双方债权债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其中1.1条约定,锤子数码和嘉德公司在原合同协议项下的合作产生债务确认为1098万余元(即原有债务)。

而第2.1条约定,锤子数码向嘉德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329万余元。如锤子数码未如期付款,则同时本协议安排失效,各方仍按照原有债务情况履行。

第2.2条约定,嘉德公司同意将剩余未清偿债务768万余元延长付款期3年,至2022年1月31日到期。

第2.3条约定,各方同意罗永浩以其持有的锤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以该公司目前股票的公允价作基数,作为为嘉德公司与剩余债务价值相等的股权质押担保。罗永浩另行签署了《确认函》确认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

但最终锤子数码和罗永浩均未履行偿还义务以及办理股权质押。

对此,锤子数码认可其拖欠货款金额,但是认为《债务处置协议》因锤子数码未实现其中2.1条约定,已经失效。

罗永浩则辩称自己未签署《债务处置协议》,且该《协议》是附带失效条件的合同,因锤子数码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已经失效。

法院最终判决锤子数码须向嘉德公司支付拖欠货款1098万余元以及相关利息费用。

该案中,争议较大的便是《债务处置协议》中2.1条的约定,使得罗永浩得以利用“股权质押”成功将欠款展期,但又因协议中的“文字游戏”,导致最终嘉德公司什么也没拿到。

同时,有趣的是,该案中嘉德公司提交了罗永浩发表的《一个“老赖”CEO的自白》文章,证明罗永浩承诺偿还公司全部债务。但在庭审中,锤子数码及罗永浩对这篇文章真实性表示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认为该文中提到的公司并非锤子公司,并不构成保证的承诺。

点评:老罗的骚套路真的多。

是真还传,还是人设?

越是查阅和锤子公司有关的债务纠纷案件,就越发现“罗永浩把锅扣给温洪喜”的感觉越深。或许从法理角度来讲,不再担任公司法人的罗永浩确实不必承担那些债务。但是从大众价值观角度,锤子公司与罗永浩本人关联度极高,没有罗永浩也没有锤子这个概念。

罗永浩“做哪行,哪行倒”的调侃层出不穷,但客观上老罗确实屡败屡战,也算配得上“倔强”这个称谓。

本文,百分之九十的内容基于法院判决书。这些案件记录中的罗永浩,是否会被其评价为“最不失实的媒体稿”?

欠下巨额债务,有还钱的态度总是好的,但老罗是否对得起“体面”、“倔强”这种人设呢?到目前为止,之前成都方面投资的那6个亿去向一直成谜,这笔钱可是纳税人的血汗钱,体面人罗永浩能回答吗?

你觉得罗永浩体面吗?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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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白守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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