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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企高管鲍某明被指“性侵未成年养女” 他到底有何背景?

原标题:名企高管鲍某明被指“性侵未成年养女” 他到底有何背景?

近日,有媒体发布一条短片,短片中一名女孩自述“被烟台上市公司高管性侵4年”,自称受害者女孩兰儿今年18岁,被指施暴方的是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和上市公司高管鲍某明。“高管被指性侵未成年养女”经媒体报道后持续引发热议。随后杰瑞集团宣布与鲍某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中兴通讯称其辞去该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等职务,西南政法大学商学院法治企业研究院声明,已解除鲍某明兼职研究员的聘任。目前,烟台市芝罘区公安分局已立案调查,正对案情进行核实。

>>女孩自述

从14岁起被养父性侵

14岁前,她跟随母亲在单亲家庭长大。2015年9月,母亲在网上看“收养孩子”的帖子,加了QQ后认识了兰儿现在的“养父”,并将兰儿送到“养父”那里居住。据兰儿母亲说,送走孩子“是因为迷信,孩子从小磕磕碰碰的,认个养父养母能冲灾气。”兰儿说,和养父居住的第三个月,2015年12月31日被第一次性侵,凌晨12点前都不让她睡觉,“这辈子我都不会忘”。随后,兰儿被养父从老家天津带去了北京,期间每天都被养父控制。刚开始养父会逼她看恋童癖视频,还对她说“别人都要做这种事情”。2016年,兰儿又被养父带去了烟台,将她控制在某公寓内。兰儿称养父很喜欢“逼”她做很多事情,比如给她拍裸照视频,还恐吓她“如果把这些告诉谁,他就去伤害谁,并且不用他动手,会找人去做”。

>>鲍某明回应

是捏造的 她忘恩负义

媒体从烟台市芝罘区相关部门负责人处了解到,兰儿口中的“养父”,是杰瑞集团高管鲍某明,目前正在配合警方调查。面对媒体的采访,鲍某明表示兰儿的说法“纯属谎言,完全是捏造的”,并且自己“有这方面的充分证据”。鲍某明回应,这几年一共跟兰儿没相处过多长时间,也就几十天。关于“是否和兰儿发生性关系”,鲍某明以“个人隐私”为由没有明确回应。鲍某明还称自己对兰儿“百般疼爱”,要星星不给月亮,是兰儿提出非常过分的要求,自己没有满足她,一直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没想到她现在忘恩负义、恩将仇报、背信弃义。

疑问一:案件为何曾被撤销?

4月9日晚,针对备受关注的“高管性侵养女4年”一案,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通报称,目前侦查工作仍在进行中。根据通报,早在2019年4月8日,芝罘分局就接到“养女”报案称,其三年多来被“养父”鲍某某多次性侵,该局于次日立案,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不过,立案18天后,芝罘分局于2019年4月26日决定撤销此案,并通知了当事人。理由是,“经侦查,综合各种证据,认为鲍某某不构成犯罪。”芝罘分局此次通报称,之后,根据当事人及其律师提供的一些新的线索,该局于2019年10月9日决定再次立案,“并在本地及其他涉案地做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记者注意到,从再次立案到4月9日通报,已过去整整半年,如今案件调查有何进展?芝罘分局表示,目前侦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将严格依法办案,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疑问二:鲍某明到底有何背景?

鲍某明的履历显示,其求学经历丰富,曾在多家公司担任重要职务。中兴通讯公布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鲍某明生于1972年,于1994年毕业于天津大学获工学学士学位,1999年获天津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学位,2001年于美国桥港大学获得计算机硕士学位。报告披露,鲍某明彼时任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合称“杰瑞集团”)副总裁兼首席法务官。2018年6月至2019年报告期内,鲍某明任中兴通讯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至2022年3月。报告显示,鲍某明2019年度从该公司获得了25万元的薪酬,其2019年度在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也领取了报酬津贴。不过,目前鲍某明已先后从杰瑞集团和中兴通讯离职。

4月9日晚,杰瑞集团发布声明称,在获悉媒体报道的有关《烟台上市公司高管涉嫌性侵养女》突发事件后,杰瑞集团已经与鲍某明于当天下午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随后,中兴通讯于4月10日发布独立非执行董事辞职公告称,鲍某明于4月10日提出由于个人原因辞去该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职务以及所担任的董事会下设各专业委员会的职务。辞职后,鲍某明将不再担任该公司任何职务。

疑问三:鲍某明是否“知法犯法”?

中兴通讯的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鲍某明具有中国律师资格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出庭律师资格。中兴通讯透露,鲍某明还为教育部认证高层次海外留学人才、国家外国专家局认证外国专家、全国十佳总法律顾问,兼有纽约长岛商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研究员。不过,4月10日,西南政法大学商学院网站发布声明,商学院法治企业研究院已解除鲍某明兼职研究员的聘任。

此外,记者通过鲍某明社交账号上的公开信息,检索到一个所发布文章署名为“鲍某明”的微信公众号。该公众号于2013年7月发布了一篇名为《从“嫖宿幼女”看未成年人保护的差距》的文章,文章的结尾写道:作者鲍某明,中国大陆及美国最高法院律师。鲍某明在文章中指出,“中国刑法对‘奸淫幼女罪’有专门定义,特指‘行为人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但相关司法解释又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个司法解释再加上同时存在量刑较轻的‘嫖宿幼女罪’,使得对幼女实施性侵害的定罪和量刑产生了很大空间和变数。”文章最后“呼吁有关部门重视这个差距,尽快采取有效可行的立法和司法举措,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尽量避免给有特权的人物以可乘之机”。 综合澎湃新闻、《南方都市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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