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还没过完 西安市民买了一袋“陕富面粉”却是4月6日生产的
原标题:3月还没过完 西安市民买了一袋“陕富面粉”却是4月6日生产的
市民王师傅在西安城西一家粮油店购买了一袋“陕富面粉”,在使用了十天后,他发现这袋面粉的生产日期竟然是2020年4月6日。
“3月15日那天我在家楼下附近的粮油店买了一袋陕富家庭专用面粉,每袋是98元。”王师傅说,“在吃了数天后发现面粉的生产日期是2020年4月6日,现在才3月份,怎么会有4月份出厂的面粉,难不成是面粉穿越了?”
王师傅说,他想着粮油店不会卖过期面粉,在购买的时候确实也没太注意生产日期,可他发现面粉不是过期了,而是“早产了”
3月26日,华商报记者陪同王师傅一起来到此前购买面粉的粮油店,在堆积面粉的库房内,未找到“早产”的陕富面粉。记者注意到堆积的几袋陕富面粉生产日期为3月6日。
“现在咋可能有4月6日生产的面粉。”粮油店老板也不相信面粉会早产,可看了王师傅拍摄的照片,老板说到:“这还真的是第一次有顾客给我们反映这个情况,我们会和厂家联系问问到底是怎么回事。”
随后记者致电陕富面粉厂,一位负责人在电话中解释,早产的面粉不存在质量问题,是员工操作不当导致生产日期印错。“这件事,是我们厂家有错,肯定会积极和顾客沟通。”
26日下午,记者了解到,陕富面粉厂已安排工作人员妥善处理了此事,也前往粮油店检查是否还存在此类问题。
律师:若构成欺诈,可要求十倍赔偿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他说,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事件中,如果商家提供面粉不存在食品安全,仅存在标签错误,则不需赔偿。如面粉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商家需承担10倍价款的赔偿,10倍价款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标准赔偿。
赵良善律师建议双方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消费者可选择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和工商部门反映,也可向当地法院起诉。
记者 谢涛/文 陈团结/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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