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外国语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
原标题:西安外国语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西安外国语大学; 国标代码:10724; 办学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郭杜教育科技产业开发区文苑南。
第五条 学历及学位证书:颁发教育部监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西安外国语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招生政策,统筹全校招生工作,研究和决策招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执行招生委员会的决策,领导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招生办公室是本科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及其相关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本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按教育部下达,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发布为准公布。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录取优秀考生,预留计划由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使用。
第十条 普通高考文史、理工类招生:以公平、、公开为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对享受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政策性加分的考生,按政策性加分投档,投档后以考生的投档分进行排队顺序录取。
第十二条 凡进档考生,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考虑考生的专业志愿;若考生专业志愿相同时,依次以语文、数学、综合(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外语成绩的高低为录取顺序。
第十 我校根据有关省份实施新高考方案和招生录取的要求,相应制定了录取规则。
江苏省录取规则: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的科目和等级须满足学校科目要求和等级要求。录取时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规则进行录取。分数相同时,优先考虑等级高的考生。
上海市、浙江省录取规则:考生选考科目需满足学校专业科目要求。我校无特殊专业选考要求。
第十四条 艺术类招生:外省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市的艺术专业课统考(或联考),专业课考试合格,文化课成绩达到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综合分(统考专业课成绩×60%+文化课成绩×40%)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者,专业课成绩高者优先。
陕西省报考动画、视觉传达设计专业的考生,须参加陕西的艺术专业课统考(或联考),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统考专业课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及位次决定取舍。
陕西省报考戏剧影视文学、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的考生,须参加陕西的艺术专业课统考(或联考),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时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陕西省报考表演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校表演专业课校考,在高考文化课成绩和校考专业课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成绩及位次决定取舍。
外省(新疆、山西)报考我校表演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的表演专业课校考,校考专业课考试合格,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综合分(校考专业课成绩×60%+文化课成绩×40%)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分相同者,专业课成绩高者优先。
第十五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
考生体检标准: 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执行。
新生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处理。
第十 学费及住宿费:普通本科文法财经类3500元/生/年;理工、外语类4500元/生/年;艺术类本科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7000元/生/年;戏剧影视文学、视觉传达设计、动画专业9000元/生/年;电视编导、表演专业11000元/生/年;届时以物价部门新核定为准。住宿费:1000-1200元/生/年。
第十四条 各类学金标准:国家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学金:5000元/生/年;国家助学金:2500-3500元/生/年;安徽商会助学金5000元/生/年;翻译实践学金:500元/生/年;安东石油学金:5000元/生/年;颐和学金:6000元/生/年;红十字紧急救助系统项目助学金1000元/生/年;西安外国语大学校内学金:500-3000元/生/年。
第十五条学校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录取工作。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
第十六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各省级招办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各省级招办相关政策为准。
通信地址: 西安市郭杜教育科技产业开发区文苑南西安外国语大学招生办公室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外国语大学招生办公室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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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白守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