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网络治理四策
如今,互联网已经成为社会公众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根据2018年8月20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的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8年6月30日,我国网民规模达8.02亿,普及率为57.7%。我们看到,互联网在为社会公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之余,也产生了网络侵权、网络犯罪、网络战争等新问题,政府如何利用现代化方式开展网络治理,消除网络催生的负面影响,更好地维护和社会秩序,是对政府网络治理能力、执政能力的一种考验。
一直以来,我国都十分关注网络空间主权理论体系建设,认定网络空间主权理论是提高政府网络治理能力的基础。早在2015年,我国就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以法律条文的方式肯定了网络空间主权的存在;随后颁布《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和《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战略》,进一步阐述了网络空间主权的行使方式,使之成为我国捍卫网络空间主权、提高网络治理能力的有效工具。
网络空间主权主要包括内部主权和外部主权两个方面,是我国网络空间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网络空间主权理论体系的根基。内部主权分为立法权、司法管辖权以及行政管理权。提高网络治理能力,确保网络治理朝着现代化方向发展,要制定符合我国网络空间利益的相关法律,确保行政管理权、司法管辖权能够落到实处,一旦发现危害网络空间主权的行为,要及时处理,利用行政和司法力量保障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外部主权则主要包括防卫权、独立权以及平等权。该部分权益主要用于对抗外部对我国网络空间治理的干扰,肯定网络空间治理具有独立、平等的地位,当网络空间受到攻击时应允许进行自我防卫。
网络空间主权实施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并关联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比如经济、文化、贸易等,要确保这些方面平稳发展,就要对网络空间主权进行治理和维护。当前网络空间主权保障仍需基于多边共治,以平等公正的态度处理网络空间主权问题,寻求最佳解决方式。
网络信息传播具有自由性和高效性,随着自媒体兴起和发展,网络信息和网络表达变得更加模糊、复杂,如何界定网络信息是否合法?我国应理清网络表达的法律边界,划定非法信息范畴,甄别判定网络煽动性言论、网络诽谤、网络谣言为非法信息。
煽动性言论危害和社会稳定,鼓吹推翻政府或破坏和平,或对国家法律公然违反,导致言论自由失去意义,因此,应对煽动性言论进行处罚,将其纳入到刑事法律调整范畴之内。网络诽谤是对个体权益的一种侵犯,诸多国家都认为网络诽谤是一种侵权行为,我国也保留诽谤罪的相关规定,以此遏制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凡存在网络诽谤的行为,都应纳入法律调整范畴;对网络诽谤进行相应处罚,重点关注网络诽谤后果认定,并强化举证责任。网络谣言是网民言论自由和信息获取之间存在的不对称现象,是导致网民在未全面了解信息时因受他人干扰进行的言论表达。面对网络谣言,需要构建网络谣言甄别系统,并以行政处罚方式约束网络谣言。同时,政府也要意识到自身行为的不足,充分做到信息公开,确保信息及时、快速、准确地传递给社会公众,以此击破谣言。
网络公开性表达不仅应由个体承担责任,相关平台也需承担连带责任。不同于传统媒体,在网络媒体中,既要解决网络匿名问题,又要督促网络平台承担管理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都对网络个体和平台的责任进行了规范,只有尊重和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为网络言论表达划清法律界限,最大限度寻求网络言论自由和之间的平衡,才能体现出现代政府的网络治理能力。
网络平台使用和交易都需依赖数据计算。数字技术能够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改进和完善平台的基础性服务。对数字技术进行进一步优化,能够有效提高网络的便捷性和高效性,但同时也要注重数据信息的安全和防护。
数字技术安全的薄弱之处在于个人数据信息保护。网民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沟通、交易,都必须向网络平台提供数据信息,网络平台会基于数据信息,帮助网民完成信息查询和消费服务。同时,网络平台会利用该数据信息对消费者行为进行分析,为他们推荐适合的商品或服务。网络平台是否有权力利用消费者数据进行分析活动,是否需要经过消费者的授权,这些都有待商榷。从目前情况来看,网络平台显然未经消费者同意就利用消费信息对其行为进行分析,从而实现了精准的商品或服务推送。现阶段,网络平台掌握成千上万条消费者信息,形成了消费者数据库,如何确保这些数据库的安全以及合理使用,就需要利用法律武器予以保障。我国需制定信息安全法律,规范网络平台对消费者信息的阅读和使用;赋予消费者更多的权益,让其对自身数据信息具有处置权,判定未经消费者授权或同意都属于非法使用数据信息的行为,其主体应该受到惩罚。
道理虽然如此,但在实践中如何取证和认定较为困难。普通消费者对数字技术和数据信息了解程度不深,无法判断网络平台是否使用个人信息,导致了维权困难。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出台管理办法,构建相应的网络监督平台,以官方的力量对网络平台进行监管,约束网络平台行为,迫使网络平台审视自己,避免滥用消费者信息。在健全的监管体系下,网络平台的行为将得到有效控制,数字经济和数据技术也将更加安全。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关系到网络安全,更会对和社会秩序产生巨大影响。面对巨大的网络安全风险,应重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构建相应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应急救济体系,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绝对安全。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一些法律法规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加以保护,但由于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畴规定较为模糊,部分设施仍处于未受保护状态,很有可能产生危险。此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存在自我损坏和攻击损坏隐患,不同的损坏方式承担的责任存在差异,应予以区别对待。
一般情况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经常与政府机关、企业产生关联,要确保责任主体的准确性,比如能源、水利、交通、金融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都属于公共部门范畴,应由公共服务部门承担管理责任,但是,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部门往往并不具备保护能力,具备保护能力的部门往往是公安、国安、国防等,可以看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管理责任和管理能力存在错位,必须予以调整,让责任和能力之间形成匹配关系,以达到保护效果。
此外,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攻击手段和方式也在不断更新,相应的防御措施也要及时更新,适宜地选择主动出击,在对手未来得及攻击之前进行反击,打消攻击者的念头,更好地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只有构建并完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积极应对网络攻击行为,才能提升政府现代化网络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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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白守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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