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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深刻内涵与实现策略

  我国正式提出实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已经20年。实践表明,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更重要的是使其成为决策者、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坚定信念和一致行动。那么,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内涵是什么?其与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和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关系如何?贯彻路径和策略又有哪些?本文认为,正本清源、深刻理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内涵、途径和实现策略是理念明确、行动有效的重要基础。

  我国政府正式提出实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已经20年。20年来的实践表明,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更重要的是使其成为决策者、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坚定信念和一致行动。而正本清源、深刻理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内涵、途径和实现策略是理念明确、行动有效的重要基础。有感于多年来研究和实践中的困顿与体会,笔者做出如下理解与释义。

  在中国,基本国策是立国、治国之策中最基本的政策,对国家、社会和人民的生活具有非同一般的意义。继计划生育、保护环境、对外开放等基本国策提出后,明确提出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其内涵至少有以下三点,一是,中国正在将性别平等作为影响现阶段中国社会发展的根本性问题来对待和解决;二是,要采用基本国策的方式由国家和各级政府强力推动解决性别不平等问题,促进男女平等社会目标的实现;三是,要用男女平等的观点、标准,指导、规范与性别相关以及涉及性别的一般政策、法律、方案项目的制定、实施与评估。对于前两点,经历并感受过计划生育等基本国策推行力度的国人应不难理解,但对于第三点,则有不断讨论并厘清的必要。尽管男女平等自新中国成立起就成为我国立法执政的基本原则和理念,但对于何为“男女平等”始终有不同的理解,基于传统性别分工的区别对待、父爱式的照顾是不少决策者和专家学者认识和处理性别问题的潜意识和善意的执念。其实,所谓“男女平等”在“消歧公约”等国际文书中早有定论,其核心是指男女的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男女权利、机会和责任的平等,而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如参政中的配额制和更多的培训),为保护母性机能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如产假和妇科病普查),则属于“性别公正”的范畴,是对“男女平等”概念的必要补充。

  众所周知,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原则在我国首部宪法和历次宪法修订中始终处于重要位置,没有改变,提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否可以替代男女平等宪法原则或者可以将两者混同而论?我以为,男女平等作为宪法原则,既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基本宗旨和目标,也是中国在性别问题上的基本观点和主张,是制定相关法律政策的指导思想,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是实现男女平等社会发展目标的战略手段和工具,也是以男女平等价值观为基础的法律政策促进,反映了男女平等在中国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体现了中国法律政策制定与推进的特色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对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与国际社会的社会性别主流化战略,可以发现,两者的基本经验和共识具有相同的涵义,且目标一致,策略相近。两者都以推进性别平等是国家责任为认识基础,目标都是使不平等不再继续并最终实现性别平等,策略都着重于规定、制约、指引法律政策、方案计划的制定、实施与评估。可以说,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国际社会“社会性别主流化”的中国式表达,是中国特色的社会性别主流化战略。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作为法律政策行动的指南,重在落实和成效。如何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党的“”以来特别是中国妇女“十一大”期间,以习同志为总的党中央对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路径、方法给予了深刻阐释。习总深刻指出,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出台法律、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党中央明确要求,在立法决策中充分体现性别意识,在改善民生中高度关注妇女需求,在社会管理中积极回应妇女关切,使男女平等真正体现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社会生活各方面。在2015年联合国全球妇女峰会的重要讲话中,习总进一步强调,推动妇女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积极保障妇女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包容的社会文化、创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国际环境。这些重大战略思想,为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供了重要遵循和行动指南。

  20年来,各级政府和妇女组织为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探索、创造了很多有益的经验,取得了可喜的成果。比如,把关爱女孩作为切入点和突破口,推行利益导向机制,为解决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问题提供了有效的治理途径;向妇女倾斜的扶贫政策,在提高妇女的经济收入的同时,也有力地扩大和巩固了扶贫的效果;促进妇女参与农村基层政权建设的系列措施,在提高妇女对决策的影响力的过程中,也推动了农村化的进程。而将性别平等作为立法的准则,使物权法、就业促进法等新的法律能够更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特别值得总结和强调的是,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规制、约束的标的,不仅是以妇女和性别关系调整为目标的专门法律政策,更具普遍性的是,所有关乎人(包括妇女)的生存发展、公共资源分配与利益调整的法律政策手段与工具,都应纳入性别视角的考量,这不仅对于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至关重要,而且对于促进中国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也弥足珍贵。

  一是,增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执行中的权威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作为国家意志,应对相关法律、政策的立、改、废、释具有决断力,性别视角的科学评估应该是相关法案、政策文件能否成立、可否延续的重要依据。同时,能否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还应成为判断公共部门和公务人员履职好坏和是否正确的标准,如果公共部门和公务人员的言行违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要求,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就要给予惩戒。

  二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界定“男女平等”的内涵和评价标准。当前,我国政界乃至学界对“男女平等”宪法原则还存在一定的误解,要在借鉴、讨论、辨析的基础上,形成符合中国国情与语境的“男女平等”内涵与外延的官方解释,并使之成为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准则。同时,还要在法律中明确定义“男女平等”的对立概念“性别歧视”的内涵和评价标准,以作为司法和执政中判断处理“违宪”言行的尺度。

  三是,大力推动先进性别文化建设。我们要以男女平等为核心,打破有碍妇女发展的落后观念和陈规旧俗,挑战不平等的性别文化规范,歧视妇女的各种社会文化现象,并通过有针对性的宣传倡导、回应辨析,使男女平等成为人们普遍遵循和认同的主流价值观,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

  可以预见,随着国策意识的逐渐强化与国策地位的进一步巩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会在中国保障妇女权益、促进两性协调发展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促进性别平等的中国经验也将会为全球男女平等事业的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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