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促进男女平等的规定
10月27日,十三届全国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此次审议为第三次审议。
有的委员和单位建议增加促进男女平等的规定。全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改为:“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有的委员和单位提出,修订草案删除了现行法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的规定,不利于压实政府责任,建议予以恢复。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有的会组员和单位提出,二审稿中有的内容属于妇女工作和妇联工作的具体事项;有的内容其他法律已作明确规定;有的内容应当考虑到社会生活比较复杂、实际情况千差万别,法律不宜作过细规定,可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把握,建议进一步简化有关规定,突出解决一般性、普遍性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有关规定进行修改精简。
二审稿对保障困难妇女权益作了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全面贯彻落实习总关于保障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群体的重要讲话精神,三审稿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贫困妇女、老龄妇女、残疾妇女等困难妇女的权益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为其提供生活帮扶、就业创业支持等关爱服务。”
二审稿规定:“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工会、妇女联合会有权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有的会组员、单位和地方建议,根据实际做法,明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三审稿修改为:“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魏哲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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