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知识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从1995年时任国家主席提出,到2005年成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法条,再到2012年在全国党代会报告中得以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完成了从“政府的承诺”到“立法的确认”再到“执政党意志”的全方位“认证”。18年来,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下,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对推动我国妇女事业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为深化全社会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认识,推动基本国策的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妇女报》编辑部特推出“问答国策——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知识问答”。
答:1995年9月4日,在北京举行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欢迎仪式上,时任国家主席同志指出:“我们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和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公开向国际社会承诺,把男女平等作为国家的一项根本政策,从而使男女平等这一我国宪法的原则进入了国家政策体系的最高层。
答:“男女平等”有三个层面的含义。第一个层面是指妇女应该享有与男性平等的人格和尊严,反对任何基于性别的偏见和歧视,体现公平、公正、平等的社会价值观。第二个层面是指妇女与男性在经济、、社会、文化、家庭等各个方面享有权利和机会的平等。第三个层面是指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追求两性之间发展结果的平等。当然,争取两性的平等协调发展将是一个相当长的艰苦奋斗的历史过程。
答:“基本国策”是一个国家为解决带有普遍性、全局性、长远性问题而确定的总政策,在整个政策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规定、制约和引导着一般的具体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并为相关领域的政策协调提供依据。它的适用范围宽、稳定程度强,能够长时期起指导作用。国策的制定和执行属于国家行为,将男女平等确定为基本国策,实际上是将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倡导的男女平等的先进理念付诸政府的政策实践,是将我国宪法精神和国家政策高度一致化的具体体现。
答:“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特指的范畴和目标指向,“基本国策”规定了男女平等政策的地位、性质和功能。其主要内涵包括:在承认和尊重性别差异的前提下追求男女平等;将保障妇女实现发展的权利放到突出位置;给予妇女必要的政策倾斜与保障;重视妇女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鼓励妇女在与男性的合作与协调发展中实现平等;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和解决妇女发展与男女平等问题。
答: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目标体系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赋予妇女作为人的自由发展权利,通过发展实现妇女社会价值和生命价值的统一;二是以妇女自主参与愿望和参与程度的实现为尺度,满足不同阶层妇女的发展要求;三是保证妇女对经济、、文化等社会公共资源的有效获得,促进妇女发展与社会发展相协调;四是鼓励妇女与男性的合作发展,在妇女发展的同时给男性以更彻底的解放。
答: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充分的法律依据。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在中国的实践、传播和发展,党的历代领导集体关于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深刻阐述,是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基础。
答: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是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对妇女社会地位的演变、妇女的社会作用、妇女的社会权利和妇女争取解放的途径等基本问题作出的科学分析和概括。
答: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主要有五部分的内容。第一,妇女被压迫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社会现象;第二,妇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尺度;第三,参加社会劳动是妇女解放的一个重要先决条件;第四,妇女解放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第五,妇女在创造人类文明、推动社会发展中具有伟大的作用。
答: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是中国党用以指导妇女运动的理论基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时期,中国党和中国政府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坚持、丰富和发展。
答: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女性与男性享有平等的、经济、文化等各项权利,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在内的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这是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出的法律依据。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以宪法为依据、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为指导的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法。该法1992年10月1日施行,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并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立足于我国现实,既强调保护妇女与男性共有的一般性权益,也强调妇女由于其自身的特性而独有的特殊权益,全面确立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机制,通过各种保障性的、协调性的、制裁性的和补充性的条款,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要求加以系统化和具体化,是推动基本国策贯彻落实的主要法律依据。
答:党的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大会选举产生了以习同志为总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党的报告明确提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这是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首次写入全国党代会报告,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亿万妇女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对于更好地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男女两性和谐发展、妇女自身全面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答:1995年,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庄严承诺,把实现男女平等作为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一项基本国策,男女平等由此从观念意识变为国家意志。2005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以法律条文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了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2012年党的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写进全国党代会报告,则更进一步将其明确为执政党的追求。
答: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夯实党的群众基础的必然要求;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
答:受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制约与影响,妇女发展仍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就业性别歧视仍未消除,妇女在资源占有和收入方面与男性存在一定差距;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水平仍然较低;妇女受教育程度与男性存在一定差距;妇女的健康需求有待进一步满足;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妇女的社会保障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各阶层妇女利益需求日益呈现多元化,城乡区域妇女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仍未全面解决。
答:首先,进一步完善法律政策体系,立法部门应加强对有关法律、政策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适应性审查;同时,要推进反家暴立法、家庭教育立法,在制订生育保险办法、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政策、修改完善村规民约等方面有所突破。其二,进一步健全执行机制,推动性别平等的国家机制进一步完善。其三,进一步提升法律和政策执行者的性别意识。
答:妇联组织既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也能发挥特殊重要的作用:参与并协助政府制定各项有利于妇女发展的法律政策;组织有利于促进妇女发展、实现男女平等的专项活动;协调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推动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配合媒体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答:妇女作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主要作用对象,必须清楚自己的责任和使命,增强主体意识,为促进男女平等而贡献应有的力量。
一是妇女要加强学习,掌握更多的符合社会需要的知识、科学技术和实用技能,为自己赢得平等发展的空间;二是妇女要广泛参与社会实践,实践是提高女性素质的最好学校,是女性通往成功之路的桥梁。三是妇女要提高心理素质,良好的心理素质是妇女成功和发展的前提。四是妇女要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妇女要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重男轻女,不自我贬低,不向歧视妇女的现象妥协,以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争取家庭和社会成员对男女平等的认同。
答:社区是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空间。一个充分体现男女平等意识的社区,对生活在其中的人们观念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可以在社区通过各种方式让群众了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内容,也可以在社区进行各种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如五好文明家庭创建、家庭文化、社区文化活动中,倡导男女平等,促进社区形成男女平等、和谐发展的文化氛围和生活氛围。
答:营造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社会环境,归根到底,要落实到公策意识的培养上。教育公民在青少年时期树立男女平等意识,是贯彻落实国策的长远之举。应在大、中、小学校的教育中,对青少年进行性别意识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教育,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体系建设之中,使青少年能够在男女平等意识的引导下健康成长。
答:(1)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2)促进男女平等 ;(3)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答:(1)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2)促进男女平等;(3)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答:(1)权利;(2)文化教育权利;(3)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4)财产权益;(5)人身权利;(6)婚姻家庭权益。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了以下三项基本原则(1)男女权利平等的原则;(2)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和对妇女的权益实行特殊保护的原则;(3)禁止歧视、、遗弃、残害妇女的原则。
答:包括:(1)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2)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利益的权利;(3)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的权利;(4)自由从事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的权利。
答: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包括:(1)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2)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答:(1)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面的两性平等权;(2)在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面的两性平等权;(3)在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方面的两性平等权;(4)在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两性平等权。
答: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答:可以通过三种途径寻求救助:一是要求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卫生、教育、文化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二是依法申请仲裁;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分的,从其规定;造成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由于妇女是否享有文化教育权利以及享有的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关系到民族的文明程度,关系到妇女自身的解放,因此,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是非常重要的。
答:要保障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就必须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答:(1)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益。(2)妇女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财产权益。(3)妇女在财产继承方面的财产权益。
答:在受到性骚扰时:(1)向对方所在的单位投诉;(2)到公安机关报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行政处罚;(3)直接向法院起诉;(4)可以到妇联投诉,请求帮助。
答:是指作为婚姻当事人的妇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
答: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答:(1)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益。(2)妇女在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财产权益。(3)妇女在财产继承方面的财产权益。
答:是指在同一行业、同一工种,在技术熟练程度相同的情况下,不分性别,应当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答:是指作为婚姻当事人的妇女,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
答:妇女的文化教育权利,是指妇女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文化活动的自由。(一)禁止学校录取学生时的性别歧视;(二) 保障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三) 对妇女的继续教育。
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
28、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裁判文书、调解书确定不承担债务的一方,代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后,如何寻求救济?
答: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的裁判文书、调解书确定不承担债务的一方对外代另一方清偿债务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书、法院的裁判文书、调解书向另一方追偿。
答:应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提出,一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超过一年后提出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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