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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与尊重差异不矛盾

  提请十三届全国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连日引发关注,话题之一就是男女平等与尊重性别差异的立法权衡。

  近年来,男女平等似乎成了网络上的敏感话题。一些人有感于女性遭遇的不公平待遇,极力呼吁强化妇女权益保障措施;也有人质疑妇女权益是否需要额外保障,认为片面强调妇女权益会背离男女平等的原则。以修法为契机,从制度层面厘清有关争议,避免矫枉过正,此次修法体现了一次及时而恰切的努力。

  从阐释“歧视妇女”含义,到保障女性平等求学、平等就业的权利,平等原则是贯穿草案始终。在此基础上,修法通过明确禁止用人单位询问求职者婚育情况等方式,致力于拆除各种隐性性别门槛。尤其是,草案积极回应了备受关注的农村土地分配问题,提出男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及征用安置补偿等方面权利平等,将为农村地区化解财产分配纠纷、扭转重男轻女观念提供有力指引。

  同时,草案也体现了有差异的关照。一种是法律本身导致的差异,推动法律之间相互衔接,完善法治保障体系。比如草案中引起讨论的“家务补偿”条款,其实该项内容已经规定于民法典中,而且并非仅适用于某种性别。草案强调“女方有权要求男方如何如何”,鲜明体现“妇女权益保障法”本意。类似的情况还有保护女性免受性骚扰、免受肉体和精神侵害等等,都在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中有迹可循。从保障妇女权益的角度,申明法律立场,并非“厚此薄彼”,而是这部法律本身要求使然。

  另一种是实质意义上的差异性规定。比如各级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应当确保女性厕位多于男性厕位。有人认为这样做是将权利天平偏向女性,有违男女平等。这是对平等很普遍的误解。性别权利平等,不是性别平均主义或形式上平等,而是要符合不同性别的科学合理的现实需求,才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至于社会上个别声音呼吁拒绝婚育以便抹去差异,实现男女“平等竞争”,显然是不合情理的。而草案在这一问题上着墨颇多,争取让用人单位不敢也不能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才是正常的解题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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