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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暂不对性别平等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金羊网讯 记者蒋隽报道:“二孩政策”后女性面临严峻的就业问题;个人信息泄露严重、骚扰电话不断……广东是否应制定“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和“个人信息保护条例”?28日,记者从广东省十三届会第七次会议获悉,经省内务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内司委”)的深入论证后认为,“在实操性、可行性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尚需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论证”,因此将暂时不会对性别平等促进进行地方立法。而个人信息保护将待国家层面立法后,再结合广东实际制定相关实施性法规。

  此前,深圳代表团韩俊等11名代表提出制定《广东省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的议案认为,广东是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经济强省、人口大省,但在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护方面仍存在缺乏系统的立法保障、缺乏专门的性别平等促进机构等问题,尤其是在“二孩政策”出台后女性面临严峻就业挑战等问题。

  省内司委就性别平等促进地方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深入论证,最终审议认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中涉及的设立性别平等促进机构、建立健全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等内容的制度设计在实操性、可行性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尚需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论证。”

  2012年,深圳制定了全国首部关于性别平等的地方性法规即《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内司委认为,该条例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部分法规条款难以落实,相关体制机制未能及时建立实施,法规实施整体效果不大理想,需要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并加以完善。

  内司委建议:一方面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地方立法工作的调研论证,同时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评估,有效推进广东性别平等促进立法工作。另一方面省会通过分别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以及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方式,进一步在法规制度层面完善全省促进性别平等、消除性别歧视的相关工作。

  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问题,内司委表示,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专门立法非常必要和紧迫,但据了解,十三届全国会立法规划已将个人信息保列为第一类立法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建议待国家层面立法后,广东即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性法规。

  金羊网讯 记者蒋隽报道:“二孩政策”后女性面临严峻的就业问题;个人信息泄露严重、骚扰电话不断……广东是否应制定“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和“个人信息保护条例”?28日,记者从广东省十三届会第七次会议获悉,经省内务司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内司委”)的深入论证后认为,“在实操性、可行性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尚需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论证”,因此将暂时不会对性别平等促进进行地方立法。而个人信息保护将待国家层面立法后,再结合广东实际制定相关实施性法规。

  此前,深圳代表团韩俊等11名代表提出制定《广东省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的议案认为,广东是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经济强省、人口大省,但在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护方面仍存在缺乏系统的立法保障、缺乏专门的性别平等促进机构等问题,尤其是在“二孩政策”出台后女性面临严峻就业挑战等问题。

  省内司委就性别平等促进地方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深入论证,最终审议认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中涉及的设立性别平等促进机构、建立健全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等内容的制度设计在实操性、可行性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尚需在实践中进一步研究论证。”

  2012年,深圳制定了全国首部关于性别平等的地方性法规即《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内司委认为,该条例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部分法规条款难以落实,相关体制机制未能及时建立实施,法规实施整体效果不大理想,需要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并加以完善。

  内司委建议:一方面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地方立法工作的调研论证,同时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评估,有效推进广东性别平等促进立法工作。另一方面省会通过分别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就业促进法实施办法,以及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方式,进一步在法规制度层面完善全省促进性别平等、消除性别歧视的相关工作。

  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立法问题,内司委表示,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专门立法非常必要和紧迫,但据了解,十三届全国会立法规划已将个人信息保列为第一类立法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建议待国家层面立法后,广东即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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