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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妇女的“暂时性特别措施” 是基于男女生理差异而非搞特殊

  2021年2月24日,宁夏同心县中核(宁夏)同心防护科技有限公司扶贫车间的女工在进行服装加工。新华社

  在全国官网中,这是一部罕见的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期间,获得高达42万余条意见建议的法律草案,2021年底公布后一个月内,参与人数高达8万余人,以至于外界将其称为今年修法的最大热门。

  这不仅源于社会公众的某种内在需要,也同时源于该法律草案所呈现出的巨大变化。自1992年制定以来,《妇女权益保障法》先后修订三次,此次修法力度之大、修法内容之广前所未有。草案不仅就近年来热点议题如职场性别歧视、性骚扰、农村妇女财产继承权等问题作出明确回应,甚至细化至对诸如家庭PUA、女性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女性厕位、母婴室数量等生活细节给予关怀。

  在全国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一个月里,伴随着这部法律草案的讨论之声不断,基于某些草案条款的争议亦络绎不绝。草案是否涉嫌超越“平权”理念的概念框架,对妇女有着特殊保护?草案能否脱离宣示性、口号式的嫌疑真正推动保障妇女权益落地?修订草案还有哪些可能完善之处?

  在征求意见阶段刚刚结束之时,暂缓争议再次回顾这些热烈的讨论,南都记者与多位学者交流以期澄清误解,重新理性审视这部亟待出台的新修法案所应有的真正意义。

  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出台,成为我国第一部保护妇女权益的专门法案。此后,该法案先后于2005年和2018年两次修订。2021年,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有关婚姻自由、夫妻财产、离婚过错等系列规定开启妇女权益保障的新篇章,随后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法计划列入日程。

  时隔三年后,新修草案于去年12月2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审,全国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在分组审议时对此高度肯定,称其充分考虑两性现实差异和妇女特殊权益,促进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

  “比较前两次修法,新修草案无疑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吕孝权长期关注妇女权益保护问题,在他看来,此次修订不仅是国家首次在立法层面对“什么是歧视妇女”作出规定,即草案第二条第二款明确为“基于性别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弥补长期以来立法实践空白。欣喜的是,修订草案也回应了近年来因时代变化而产生的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各类热点议题。

  翻开修订草案不难看到,其中不仅针对职场性别歧视、性骚扰等近年来热点议题作出明确的保护妇女的细致规定,如草案第28条明确列举用人单位在招录时不得实施的行为,比如不得限定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不得调查甚至以女性婚育状况为由限制入职,对是否为“职场性别歧视”作出极为细化的规定,草案人格权益篇第50条、第52条,亦就职场性骚扰等社会热点议题有着针对性的回应,明确用人单位应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同时明晰机构和人员的法定义务。

  “如此细致的规定,相较于2018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散见于民法典的相关条文,无疑是一大突破,更进一步。”吕孝权说。

  值得肯定的是,此次修订草案不仅聚焦职场内的妇女权益,同时也将近年来诸多热议的家事领域的性别议题纳入其中。此前不断有家事案件引发关注,尤其是家暴案不断触动公众神经,草案将精神暴力也明确为家暴范围,而公众热议的离婚案中家务劳动的价值判定问题,亦紧随《民法典》明确写入修订草案中,明确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回应社会新变化,关注社会新需求,几乎是所有受访学者对修订草案的一大共识。“特别是关注到妇女在财产权利、人格权益、家务劳动价值方面等当代出现的诸多涉及性别平等的新问题,反映时代发展的法律需求。”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佟新说。

  长期以来,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呼吁大多存在于白领阶层,一些更为隐形的微弱的声音似乎难以被听见。南都记者注意到,此次修订草案在广泛回应社会显性问题之外,亦就特殊的弱势群体予以关注,诸如农村妇女的合法财产权被专门写入草案之中。

  “在我们机构过去二十多年的妇女权益法律援助案件类别中,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是一大难题。”吕孝权告诉南都,在当前的中国乡土社会中,根据村规民约,女性普遍难以享有与男性同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以及征地补偿款分配权,“甚至在一些农村地区,村民规约普遍默认女性28岁之后无论婚否,土地承包经营权都要被村集体自动无偿收回。”

  回顾近年来的诸多财产纠纷案,农村妇女难以继承父辈留下的诸如房屋、土地等财产问题不断进入公众视野。吕孝权认为,这不仅受制于传统男尊女卑的性别文化观念影响,也同时受限于相对滞后的法律制度构建,女性往往被湮没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自动丧失应该享有的合法财产权益。

  南都记者注意到,目前,中国并未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证问题作出规定,这也直接导致个体在实践中维权无法可依。修订草案的针对性规定,无疑将有助于未来确保农村妇女维权有相对可供依仗的法律依据。

  在对诸如弱势群体的关注之外,一些更加人性化的对生活细节的关照也成为修订草案的新突破,诸如增设母婴室、女性厕位被明文写进修订草案中,引发高度关注。“修订草案真正考虑男女生理差异,考虑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需求,这样的问题能写入草案,足以说明这次草案的确非常注重人性化,注意到了女性群体的一些特殊需求。”吕孝权说。

  自1992年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以来,中国的妇女权益保护取得长足进步,此次修法借鉴此前诸多国家、地方先进的经验做法,并将先前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民法典》中等相关规定纳入其中,在业界看来进步明显。

  但在修订草案公布之后,一些争议之声也随之而来,修订草案是否存在过度维权涉嫌对男性的歧视,甚至有为何要针对妇女专门立法的反对之声,尤其是草案第二条提及“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国家可以为实现男女平等而采取暂时性的特别措施”引发广泛讨论,被部分人士认为是对妇女实行特殊对待。

  多位学者坦言,目前在全世界范围内,男女在经济军事等诸多领域还未达成真正的男女平等,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全世界的通行做法,“中国为之专门立法,既体现中国履行联合国公约的决心,也是国家贯彻执行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雅芳—为平妇女支持热线负责人冯媛说。

  值得肯定是,不仅是法律的制定,多个部门此前也出台诸多举措来提升妇女地位保障妇女权益。“对于部分相关规定和做法,早在2012年之时,一些关注妇女权益的群体就在为此奔走呼吁,但立法是个漫长的过程,很多人此前并未对妇女权益保障有详细的了解,可能会对此次修法产生一些误解。”吕孝权说。

  针对此次引发最大争议的条款是否超越了平权理念框架,要对妇女搞特殊保护,吕孝权表示,公众应对此厘清概念,“所谓妇女享有的特殊权益,是性别平等理论中的一个基本概念,所指的是妇女基于生理差异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时所应享有的特殊保护,而并非针对妇女搞特殊,因为男性不会遇到上述问题。”

  南都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中专门提及,用人单位不能因女员工在上述特殊时期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吕孝权解释,该条款即保障妇女享有的特殊权益,“其目的是要针对女性因生理差异产生弱势地位时予以保护,消除因此而引发的歧视。”

  此次修订草案中提出的暂时性特别措施亦引发诸多讨论。吕孝权介绍,实际上它与上述特殊权益又有所差别,暂时性,是指因社会、经济、文化、法律等因素影响,导致妇女处于弱势地位,国家可以为了提升妇女地位,在一定时期制定一些法律法规或者出台一些政策来保障妇女权益。

  过去三十年间,随着媒介不断变化,一些重大的公共性事件经新媒体传播,震动公众的神经,引发大范围的公众讨论,对于妇女权益保障的观念在意识层面开始发生改变。在冯媛看来,此次修法的争议之声,也恰恰体现保护妇女权益的进步正在逐步被看见。

  基于此前不断有类似的事件进入公众视野,不断有群体为之发声,立法机构逐渐将其纳入法律框架之中,一部更为全面完善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呼之欲出。有网友对此评论,“看到条例,脑海里总会闪过过去几年发生的看见的为之叹息的事件,招聘歧视、职场性骚扰、总是分给儿子的宅基地、无助的孕妇、无法上学的乡村儿童……他们真的听见了大家奋力发出的声音,看见了我们的处境。”

  修订草案体现诸多进步之外,亦广开言路征求各方意见,以期达成更为完善更具可操作性、执行性的法律草案。在一个月的时间里,8万余人在全国官网发表建议,反映民众之声。多位学者也关注到修订草案的不足,尤其是在有关何为“对妇女的歧视”的关键问题上,部门仍未达成真正共识。“一部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如果它本身对性别歧视没有明确的界定,会限制人们对于歧视的理解,也会限制法律发挥的作用,此次修订对什么是歧视应有更明确的定义。”冯媛说。

  业界对此次修订的批评,亦集中于《妇女权益保障法》仍未能明确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更多侧重于口号式、宣示性的条文,担忧其未来仍难真正发挥作用。冯媛举例,《妇女权益保障法》提到要进行性别平等教育,但是没有规定具体课时,“诸如此类规定是否应更加细化,让法律真正长出牙齿?”

  佟新对此亦有同感,她表示修订草案第四十九条对拐卖妇女仅作出禁止性规定,而拐卖绑架妇女是严重的刑事犯罪,草案应当进一步对包括任何参与买卖妇女的当事人给予从严惩戒的细致规定。

  冯媛告诉南都记者,尽管此次修订在具体的法律责任和司法操作性上仍有待增强,但不妨碍国家通过专门立法让公众了解国家保障妇女权益的义务及承诺,“让妇女能更有底气去主张和行使权利。”她也表示,在新修《妇女权益保障法》出台后,妇女需要更明确地在用人单位或责任方侵权时使用该法,推动法律条文落地,“除了引用相关法条之外,我们也可以引用妇女权益保障法来维护权益。”

  吕孝权则提出,草案中目前存在一些较为模糊的概念,为了方便未来司法实践,需要进一步厘清,“比如参政议政时妇女所占比例何为‘适当’,此次修订草案中的一些表述也确实容易让公众理解产生歧义;比如‘特殊保护’,很多人因为不了解相关知识,不了解性别平等基本内涵,所以会造成一些误解,在修订时措辞上还应尽量避免造成歧义和争议。”

  立法的演变和进步,是过去三十余年,妇女权益保障不断进步的一个截面。无论是近年来个体对防止职场性别歧视、性骚扰的不断呼吁,还是社会对“家庭暴力并非家务事”逐渐达成共识,在性侵犯,限制从业等涉及性别暴力和性别歧视的议题上,越来越多的公众意识到问题所在并敢于发声。

  随着社会意识的转变,国家层面亦不断在提升妇女地位,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政策体系也更趋于完善。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过去十年,妇女参政议政的比例在不断提高,国家统计局2021年12月21日发布《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终期统计监测报告,2018年全国女代表是24.9%,全国政协委员是20.4%,尽管距离联合国提出的30%还有差距,但较2008年分别提高3.6%和2.7%,占比均达历史最高。

  前途光明,道路曲折。正如冯媛所言,要达成性别平等,仍然是一条最为漫长的道路,立法无法一蹴而就。吕孝权亦提及,现行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仍不容忽视,长期存在的性别刻板印象仍亟须改变。“举个例子,男性能不能构成罪?目前法律仍然对此并不认同,法律的构建仍然涉嫌性别偏见和男性歧视,但猥亵罪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立法上一视同仁,这就是进步所在。”

  在吕孝权看来,只有不断优化法律制度的设计,不断持续性地开展普法宣传,有针对性地开展专业培训,才能在意识层面和制度构建互相影响从而创造更为平等的公共空间,“只要坚持去做,不要坐而论道,也许30年、50年后我们回过头看,一定能比现在做得更好。”

  ◎特别是关注到妇女在财产权利、人格权益、家务劳动价值方面等当代出现的诸多涉及性别平等的新问题,反映时代发展的法律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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