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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大连轿车撞人逃逸案宣判五死八伤情节恶劣被告人被判死刑

  2021年5月22日上午11时40分许 ,辽宁省大连市劳动公园附近发生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一辆黑色轿车在接连撞击多名行人后逃逸,事故造成五死八伤的悲剧,现场状况惨不忍睹。

  当天下午13时左右,大连警方将肇事逃逸人刘某抓获。经检验鉴定,排除了刘某存在酒驾醉驾、服用精神类药物和精神病史等嫌疑,认定其作案时头脑清楚,思路清晰,选择作案地点目标明确。随即刘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大连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21年5月26日,大连市检察机关对刘某决定批准逮捕。 9月16日该起案件由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大连中院审理查明, 5月22日11时许刘某驾驶黑色宝马轿车沿五惠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因无法接受投资失败的现实,遂产生报复性心理。驾驶车辆突然加速,故意冲闯红灯,冲撞多名正在劳动公园北门人行道斑马线过马路的行人,造成四名被害人当场死亡,一名被害人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八名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之后,刘某驾驶车辆继续行驶至五惠路与解放路交汇处,追尾一辆厢式货车,致该货车损坏,随后刘某弃车逃离案发现场。

  大连中院认为,刘某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五人死亡、多人受伤、他人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刘某因自身投资失败,以极端方式发泄情绪,在城市中心区域公共道路上驾车加速行驶,故意冲闯红灯,冲撞正在人行道过马路的大量行人,造成多人死亡、受伤及他人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故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权利终身。

  律师表示,此案中涉及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上属于无法列举具体行为的概括类罪名,指行为人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上述行为危害程度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上述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笔者在此提醒大家,遇到困难或挫折时尽量采取正确的方式予以应对,积极调整自己的心态,切勿行为过激甚至产生报复社会的病态心理,否则不仅会使自己面临刑罚的制裁,而且更会使许多无辜的家庭遭受妻离子散的悲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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