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纠葛四年落幕 西安饮食终审败诉
博弈的双方,一边是拥有11家“中华老字号”品牌的上市公司——西安饮食,另一边是注册资本仅3万元的小微企业——西安卫尔康安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尔康安公司)。
本无瓜葛的两家企业对簿公堂,是因一款“玉浮梁”稠酒商标。戏剧性的是,整整纠葛四年后,西安饮食竟然败下阵来,最终向对方赔了约30万元。
期间,两家企业将“商标使用在先”这一法律规定解读地淋漓尽致。剧情不断反转,可谓是一部教科书级别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例。
彼时,成立仅1年之久的卫尔康安公司,向相关部门提出“玉浮梁”商标注册申请。2010年4月,注册事宜尘埃落定,该商标被核定使用在果酒、米酒、黄酒等第33类商品上。
卫尔康安公司负责人步华明称:“‘玉浮梁’三个字最早出现在宋朝初年的古籍《清异录》中,原话是‘旧闻李太白好饮玉浮梁’。”
“2013年,我偶然去西安饭庄吃饭,发现他们也有‘玉浮梁’稠酒。事后,我们便给西安饮食发了律师函,请他们停止侵权。”步华明告诉粉巷财经。
“当时的考虑很简单,并没有想和上市公司打官司。它们在西安是很有名气的大公司,稠酒做得非常好,我们希望可以合作,共同把‘玉浮梁’稠酒产业做好,让大家都知道李太白爱喝的酒是‘玉浮梁’。”
起诉理由包括,对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还将“玉浮粱”及“玉浮梁”交替使用在其三款稠酒产品上,并由其下属子公司负责生产,下辖8家店铺自2011年便开始销售等。
面对如此大的“罪名”,西安饮食辩称:早在2001年,旗下西安饭庄在对外发布的广告宣传页中,便使用“玉浮梁”作为其自酿稠酒的名称进行宣传。
简单来说,就是王某先注册商标,李某没有注册商标,但是却先于王某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还产生了一定影响。
西安中院认为,西安饮食生产和销售的“玉浮梁”稠酒,明显标注了“西安饭庄”字样,再加之西安饭庄在本地的影响力,不会造成公众混淆、误认。
结果出乎意料——西安饮食败诉,并被要求立即停止侵害卫尔康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向卫尔康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约30万元。
首先,西安饮食未能证明其对“玉浮梁”商标的使用产生一定影响力,稠酒的销量很大程度是由于西安饭庄的良好商誉,所以在先使用抗辩不成立。
3月21日,西安饮食发布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申请。耗时四年的商标纠纷案,就此落下帷幕。
不过,百思不得其解的是,西安饮食抑或于2001年使用过“玉浮梁”名称,未能保存相关证据也就罢了,为何竟也没有及时申请商标注册?
作为拥有多个“中华老字号”的上市公司,西安饮食理应具有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水平,为何却败给一家刚刚起步的小微企业?
西安饮食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这个项目诉讼时间较长,并不了解过往的过程,所以没办法作出说明……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并不因企业大小而有所区分。因为知识产权涵盖范围非常广,涉及商标类别多样,会存在因疏忽大意而导致未能及时注册商标的情况。
2015年,即西安饮食注册“玉浮梁”商标申请被驳回的第二年,其与陕西工商行政管理局签订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合作协议》。
此举意在“加大商标品牌保护力度,扩大商标保护范围,与业务紧密相关的商标注册类别进行注册保护,防止他人在其他领域抢注商标。”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近期发布了一组数据,2019年度,在陕西省范围内,以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为检索条件,检索结果为960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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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白守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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