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交3100元“保证”收废品日收入三五百 没有货源提出退款遭拒
签协议前说货源不断,日薪300-500元,交了3100元签完协议后,却没有货源。废品回收员梁先生忙碌了一整天,只赚了60元。他感觉自己上当了,提出退款还被拒了,“最可怕的是每天都能看到新人不断来交钱。”
梁先生今年39岁,成为废品回收员之前,他是一位土方公司的后勤管理人员。5月中旬,梁先生在某招聘软件上看到一则废品回收员的招聘信息,页面显示,300-500元,工资日结。
之后,梁先生与该招聘公司,陕西省环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工作人员跟我说,这份工作和uu跑腿、美团外卖类似,每天货源不断,只要在小程序上接单,月入过万不是问题。”
但是,梁先生在公司小程序“环小青”内完成注册后,并没看到货源。“他们跟我说,交了3100元的服务费才能看到单子,我就签了分包协议交了钱。但是交钱后,小程序上还是没有单子。工作群里倒是给我派过3个单子,但是我打电话联系后,要么是已经收过的,要么是8公里之外的。”
“要不是在废品回收站碰到其他同行,发现大家都接不到单,只能靠自己去水果店、快递站之类的地方收货,我还真以为是公司老板和我说的,是因为我业务不熟才赚不到钱。”梁先生说。
干了3天之后,梁先生觉得事情不对,于是向公司提出解除协议,并退还协议内的3100元服务费,结果老板根本不给退钱。
双方签署的分包协议第4条写到,发包人与分包人协议签订后,分包人一次性向发包人交纳业务培训费;工装费;车体广告费;订单接待、分发费;区域、线路分包费共计叁千壹佰元整,该协议生效。
“培训费就是我加入后,有一个业务员带着我跑了一天半;工装费就是一个马甲、两双手套;车体广告费是环小青的广告贴纸。我被分到了北辰片区,老板说这一片是示范区域,只要好好干,工资很可观。”
然而,协议内明确写着,这3100元不退。第8条中写到,“协议履行期间因分包人违约终止协议、分包人单方面终止协议,发包人所收取分包人的培训费、工装等费用一律不退。”不仅如此,该协议内,没有任何一条违约条款。
6月6日,华商报记者来到了位于未央区旭辉荣华公园大道2号楼的陕西省环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见到了公司负责人王帅。王帅正为一位男士介绍公司情况,“就和美团、uu跑腿送货的形式类似,平台上每天会给你派单,你直接按照单子去收货就行。”
问及梁先生的退款诉求,王帅说,自己自始至终没有向梁先生承诺过日薪。“但真要按你们所说的日薪来计算,现在公司的40个废品回收员里,有11-12个人能达到日薪300元以上,最高的甚至能赚1300元。另外,公司还有9个兼职人员,他们的工资低属于正常情况。而剩下的人,不可能每个废品回收员的能力都很强,学校里还有优等生和差生之分。”王帅说。
梁先生称,王帅说的都是假话,据他了解,靠自己跑单,一天也就赚100多元,顶了天能超过200元。“我们有个微信群,里面有12个工友都想退钱。而且,这个群之外还有5个人,已经像我一样,当面找过王帅要求退钱。”
3100元不可能退。王帅说,梁先生的工资没达标,是他自己的问题,没人能在一个新行业里干3天就干出名堂。
企查查上显示,陕西省环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12月13日,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等。
多次要求退款被拒之后,梁先生报了警。“浐水西路派出所侦查科的民警建议我咨询市场监管部门,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这家公司违规经营,或者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6月6日与6月10日,记者两次来到广运潭市场监管所咨询相关情况。6月6日下午,华商报记者来到浐灞生态区的广运潭市场监管所,投诉科工作人员说,像梁先生这种情况,应该属于合同纠纷,想要查询市场监管局的具体调查、办案情况,需要出示采访函。
然而,6月9日上午,记者准备好采访函,电话联系投诉科工作人员时,工作人员说,没有收到梁先生的投诉,这种问题应该找举报科,由执法大队来监督。
6月10日下午,华商报记者再次来到广运潭市场监管所,举报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017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第92号令附件第五项中规定,工商部门(现在更名为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对合同争议进行行政调解。目前,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协商、仲裁、诉讼。
“你们协商无果,合同内也没有仲裁条款,很难走仲裁途径。建议直接向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举报科工作人员说。
那么,梁先生的3100元是否有可能要回,记者联系到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赵良善称,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分包人梁先生与该环保公司签订的协议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故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受法律保护。但是该环保公司一直未依约提供可靠的回收业务线索,而且回收业务线索是确定协议签订的关键因素,系协议的主要义务,故该环保公司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分包人有权据此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协议,解除协议的,该环保公司有义务退还相应的费用。
同时,赵良善表示,如果该环保公司起初就无回收业务的线索,签订分包协议只是作为一个幌子,目的是欲占有培训费等费用,那么该环保公司的行为涉嫌民事欺诈,如涉嫌民事欺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分包人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分包人与该环保公司所签订的协议,届时该环保公司依法退还相应费用。
赵良善建议,分包人尽量与环保公司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直接诉诸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可由法院判定解除双方所签的协议或依法撤销双方所签的协议,同时由法院依法判定该环保公司应退还的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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