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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直接税比重 激发经济自动稳定器作用

聚焦健全直接税体系

在4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相关负责人介绍了财政部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加快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等内容,提出要进一步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优化税制结构,建立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本期热点透视聚焦直接税、个人所得税、房地产税的制度完善,请相关专家和业内人士作出解读。

图片来源: 新华社

李海楠

近日,国新办举办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加快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新闻发布会,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在发布会上介绍,将进一步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优化税制结构。健全直接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逐步提高其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有效发挥直接税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稳定宏观经济的作用,夯实社会治理基础。

接受采访的专家认为,通过把向企业征收的产品税后移至向终端消费征收的消费税、推动以房产税为代表的财产税征收、优化个人所得税、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等措施,将逐步达到提升直接税比重的初衷,并由此激发税收发挥自动稳定器的作用。

筹集财政收入是当务之急

所谓直接税,是指税收负担不能转嫁,由纳税人直接负担的税收,如所得税、财产税等。与之相对应的间接税,是指对商品和劳务征收的税,纳税义务人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者,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通常将税款附加或合并于商品价格和劳务收费中,这意味着百姓衣食住行缴纳的不少税涵盖在价格里。

与此同时,企业则因被征收产品税而转嫁生产成本至最终价格而抬高了生产经营成本。这在当前背景下,显然不利于企业生存。

天津财经大学教授丛屹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受到疫情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企业生存仍处于恢复期,这对地方财政收入构成了不小的压力,客观上是间接税制的后果之一。

“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将逐步理顺税费关系,按照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方案,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

“这正是要促使在终端消费环节征收直接税,担负起缓解财政收入下滑的重任。”丛屹表示,比如最终消费行为发生在天津,但生产企业在江浙地区,按照间接税征收就会出现天津消费者承担费用,但税收会跑到企业所在的江浙地区的现象。

这显然存在一定的税收公平问题。丛屹进一步解释说,正是因为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主要体现在企业的生产和流通环节征税,但这部分税收实际上是向消费者转嫁的,即从事商品生产和流通的企业本身不是税负的最终承担者,但这部分税收却占用其成本费用。

“而直接税的特征是直接向税负的最终承担者征收。”丛屹强调,当前节点向企业加大税源会与减税降费的大趋势背道而驰,因此,将税源后移至终端消费,一方面可以消除原本存在于消费环节的消费不交税幻觉,培养民众缴税意识;另一方面,也能够发挥收入分配调节作用,从而扩大税源,发挥直接税筹集财政收入的作用。

三方面重点推动直接税比重提升

那么,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又该围绕哪些具体方面推动直接税比重继续提升呢?结合前述直接税税制特征,丛屹认为,主要可从三方面发力推动。

一是深入推进产品税向最终消费税转化。丛屹提醒,这尚需要税法调整加以配合。按照“十四五”规划要求,对于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将结合消费税立法统筹研究推进改革。在中央统一立法和税种开征权的前提下,通过立法授权,适当扩大省级税收的管理权限。

二是推动财产税主要是房产税的启动征收。“十四五”规划提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丛屹认为,房地产税征收涉及与土地出让制度的关系理顺问题,一旦处理得当且时机成熟将会成为今后地方税源的重要来源。他说,“参照国外经验,房地产税往往是地方税收的重要税种,甚至有些地方税收百分之百来源于房地产税。”

三是继续优化个人所得税,加大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丛屹说,“十四五”规划已经将“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写上了日程。

积极推动稳定器作用自然发挥

实际上,只有真正推动直接税比重逐步提升,其被赋予“有效发挥直接税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稳定宏观经济的作用”的属性才能真正被激活。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教授汪浩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直接税最大的好处是调节收入分配。按照收入高多缴税的原则,直接税是累计征收,收入高的话税收就多,其自动调节功能是间接税所不具备的。

“提升直接税比重的重点将在调解收入分配和稳定宏观经济上发挥出优势,这也是国家在税收体制改革方面更倾向于提升直接税比重、重点构建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的直接税体系的本意。”汪浩认为,参照西方发达国家比如美国的直接税占税收比重过半比例的经验,我国直接税比重提升仍有较大的空间。数据显示,2011年—2020年,我国直接税比重已从28.4%逐步提高到34.9%。

另外,丛屹提醒,在促进间接税向直接税转换的过程中,过去向企业征收的很多税费应该逐步清理、减少,地方性立法的收费项目也要减掉,即要向深化贯彻落实减税降费的方向落实。“随着直接税比重提升,筹集税源和税收分配将更趋于公平合理,同时让企业减负按盈利情况征收税收,对社会生产和自动稳定器的作用也将越发明显。”

积极稳妥科学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

——访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 何代欣

图片来源: 新华社

房地产税的立法和改革是近年来公众关注的重点。在日前举行的国新办发布会上,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在提及“下一步健全直接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时表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仅这一句话便再次引起市场热议。

房地产税首次出现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其提法是“推进税收制度改革,做好房地产税等相关工作”,之后几年虽每年都有提及,但除了在几个城市试点外并无实际进展。在加快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的前提下,应该如何理解房地产税改革的重要意义?房地产税对疫情后的房地产市场有何影响?应该如何稳妥地推进房地产税的立法和改革?为此,专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何代欣。

理解房地产税要放在税制改革的背景下

中国经济时报:在加快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的前提下,应该如何理解房地产税改革的重要意义,能否缓解我国财政目前的运行压力?

何代欣:“十四五”规划提出要建立地方税体系,提高直接税比重,房地产税作为直接税和地方税的交叉点,得到了较高的市场关注度。

关于房地产税,中央早已有比较明确的方向,即“积极稳妥地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这个提法其实在十九届五中全会以后就已经确定。

在看待房地产税改革的时候不能忽视房地产税改革和其他税制改革的关系。目前地方税体系的建全更多是关于消费税、征税环节下移等问题,直接税依然在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综合计征改革和专项附加扣除改革,要在这两个背景之下来理解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改革的宏观治理意义。

通过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和立法,能够为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提供资金支持,尤其是地方公共产品。但是,地方政府现在的财政压力和运行压力能否通过征收房地产税得以根除还有待探讨。

中国目前地方政府出现财政压力更多是因为处于投资建设的快速生长期,财政支出的负担无论是固定资产投入还是公共服务投入都处于上升阶段,在这个阶段新增一个税种能否改变收支不平衡的状况还需要仔细考虑。

应对地方财政运行的压力,增加收入是很重要的内容,但解决支出规模与现有收入能力之间的不匹配是目前较为重要的途径,也是化解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问题一个很重要的机制性的出发点,要比单纯增加某一个税种的收入更重要。

能够稳定房地产市场、实现供需平衡

中国经济时报: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一直备受市场关注,在我国经过疫情的冲击后,实施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将会对市场有何影响?

何代欣:疫情之后,一线城市房价特别是学区房的涨幅比较快,使社会各界都认为应该加快房地产税改革的步伐,解决地方财政亏空和房价过快上涨的问题,化解各方对于房价的预期。

事实上,推进房地产税的立法确实能够起到稳定房地产市场、平抑房价的作用。因为征收房地产税会使房屋的持有成本上升,对房价过快上涨的趋势有阶段性抑制,并且能使预期的热度降下来,减小控制房价的压力。但要达到这个目的,需要注意两方面因素,一是目前全球的货币都处于超发的状态,广义货币流量大,这种情况对于资产价格的稳定不利。二是中国的房价区域之间的不均衡比较明显,并不是所有的地方都需要控制房价,只有一些热点城市是关注的重点。

不过,热点城市的房价总体性上升是金融现象还是需求现象并不明朗,能否通过税收机制把房价彻底平稳下来还需要再观察。

此外,有了房地产税后能否改善收入分配差距,特别是改善有房群体和无房群体的财产性收入分配差距,如果从税制的本身来说,这样的预期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要充分认识到,财产税只是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中的一个环节,并不能全方位影响全社会的收入分配状况。

要尽可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支持

中国经济时报:应该如何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

何代欣:房地产税的立法和改革是要立足于房地产税本身最直接的影响和政策目标。房地产税最直接的影响是对财产保有环节的影响,最直接的政策目标是要筹集公共财政的收入,这两点是其建立的基本前提和条件。在此基础上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房地产税改革和立法一定要从长计议,不能以此来解决中短期的问题。比如房地产税对房价的影响和收入分配的影响是中长期,而不是短期、区域性。这种中期和长期的特征决定了房地产税在立法改革过程中要把握现实规律,不要触碰那些可能引起争议甚至不好解决的问题。

二是房地产税的立法和改革要找准时机。无论是立法的讨论还是试点,甚至是立法的推出和改革,时机非常重要。中国的房地产税改革要继续加强研究,与时俱进,探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时机,要在合适的时机逐步运用。

三是房地产税的立法和改革要尽可能地得到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拥有住房者和愿意持有房产群众的支持和理解。这是把房地产税变成一个各方都能接受,并且能够落实执行的很重要的民意基础,也是以人民为中心的立税体现。

“十四五”时期个税改革仍将持续

图片来源: 新华社

孙兆

个人所得税对于每一位“打工人”来说都不陌生。当前,符合我国应税门槛的群体有数千万,再加上其背后的家庭,可以说,每一次个税的修改都牵动着亿万人的心。近年来,随着个税征收方式的不断调整,例如,个税免征额提高到5000元以及增加了多个抵扣项目等,都实实在在地让“打工人”获得了实惠。

在日前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部长助理欧文汉表示,要在保持现阶段税制基本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积极推进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改革,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等。

武汉大学财税与法律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唐大杰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当前,以居民个人所得为例,居民个人应将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合并后按年计算全年最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再减除纳税年度已预缴的税款后,计算应退或者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并进行税款结算。

2019年以前,我国的个税采取分类征收模式,即不同类别的收入,适用的税率、扣除标准等不同,这使得不同类别收入个税负担不同。2019年我国正式启动的第七轮个税改革,对税制进行了重塑,其中一大举措就是首次引入了综合计税模式,即将以前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统一为综合所得,采取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确保这四项收入适用相同的税率,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

与国外普遍采用大综合税制相比,我国综合所得范围相对较小,此外,综合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而像高收入群体收入占比较大的利息股息红利等资本性、财产性所得,并不包括在内。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高培勇日前表示,个税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实现税收的公平正义。最优的税制是契合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税制。应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合理扩大纳入综合征税的所得范围,如将财产性所得、资本所得等纳入。

而此前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要健全直接税体系,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和监管。

业内人士表示,“十四五”时期,个税改革仍将是税制改革的重头戏,在上一轮改革迈出综合税制第一步后,下一步综合所得范围会继续扩大,财产性所得、资本所得或将会逐步纳入。此外,在此基础上,个税税率结构和级距可能会进一步调整,45%的最高边际税率有望下调,税率和级距进一步优化,总体上降低中低收入者负担,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和监管力度。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综合征税范围的扩大,每一种因素的纳入都可能产生影响,因此,要综合评估经济、社会等影响,防范因此带来的其他风险。

对于个税未来的改革方向,财政部部长刘昆此前表示,“十四五”时期,将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适时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修法,合理扩大纳入综合征税的所得范围,完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完善吸引境外高端人才的政策体系。此外,还将结合国家继续实施减税降费政策的背景,制定一套类似于社保、公积金缴纳基数的动态调整机制,及时给民众以充分、理性的预期。而在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大背景下,适当、合理地减税,也是扩大内需、拉动内循环的重要组成部分。

唐大杰指出,进一步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体现了税收量能负担的原则。此外,完善个税改革也可以让具有较大生活负担(老人赡养、子女抚养、房贷等支出)的人群获益,降低其个税负担。“但应看到个税的综合与分类改革尚不彻底,对此,或可向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申报模式演进,而这体现了男女平等、维护家庭利益的税制意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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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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