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要符合法定条件———陕西省西安市
在中辽律师往期的文章中,和大家介绍过《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相关内容,包括什么情况下会出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以及该如何应对这一复杂情况,通常情况下,《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作出便意味着房屋快被拆除了,被拆除了维权的方向可能就会发生改变,那么《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应该在什么情况下作出呢,法院又是怎样认定呢?接下来,我们跟着中辽律师学习“现身说法”,再来学一遍!
家住陕西省西安市的刘先生,系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作为刘先生家庭的唯一栖身之地,后来刘先生的老家要开张征收项目,把刘先生的房划到了征范围之内,但是征收方迟迟未和刘先生达成一致的补偿内容,随后征收方在未与刘先生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也未申请市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便向刘先生作出了《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责令刘先生自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交出作为宅基地使用用途的土地,腾空并拆除地上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这可把刘先生急坏了,三日内就要拆了我的房,那我去哪儿住,我又该怎么维权呢?于是,刘先生找到了中辽王律师,在王律师的协助下,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行政主体诉至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本案中,土地管理部门未能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也未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偿安置决定,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刘先生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属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因此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不符合责令交出土地的条件。法院遂判决撤销涉案《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作出是需要符合法定条件的,因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意味着像刘先生一样的被征收人将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如果征收方对于补偿事宜分毫不谈,便径行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那样肯定是不合法的,那不是被征收人不讲理,是被征收人讲不了理,对于这种复杂的情况,被征收人是无法独自应对的,一定要及时寻求律师的介入,如果您需要一定帮助,欢迎联系中辽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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